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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杨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1 17:24:52


案情回顾:

周茹(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的途中,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范某发生碰撞,范某随即倒地不起。周茹因害怕承担责任,并未选择下车查看,而是驾车逃逸。范某虽被他人送至医院救治,但仍因抢救无效死亡。第二日,周茹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周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知晓范某已经死亡后,深知自己犯了大错的周茹,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周茹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

周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茹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经审查,该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周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茹有坦白情节,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不能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守恒说法:

从上述判决可知,被告人周茹并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在三至七年之间量刑。法院最终对其判处一年九个月的刑期,显然是根据犯罪事实、情节,认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仍然过重,所以适用了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对周茹减轻了处罚。

虽然被告人获得被减轻处罚,但我们还应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对周茹适用缓刑。因为对交通肇事罪来说,能否适用缓刑,不仅要看被告人的赔偿谅解情节,还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等因素。而本案被告人周茹系被动归案,显然应与自首区别对待。

在此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积极履行救助职责,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或者将患者送医后投案。自首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可减基准刑的40%以下。如果在自首的同时有赔偿谅解或者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减基准刑甚至可达60%。相反,逃逸情节不仅决定了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甚至是法院在决定具体刑期长短以及能否适用缓刑时的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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