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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解说交通肇事受伤交强险,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林书音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7:31:22

机动车有偿代驾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因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如何认定代驾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各方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大。在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目前新兴的代驾业务,是被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代驾人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车辆,其对机动车不再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被代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代驾驾驶员与代驾(软件)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驾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雇主侵权责任。代驾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视情况向代驾员追偿。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7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代驾人与代驾服务公司构成雇佣关系,代驾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章某某诉董某某、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安排指挥,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代驾人与代驾公司构成雇佣关系。代驾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代驾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代驾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7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代驾公司应当对机动车代驾过程中因职务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赵某诉陈某、程某、某保险公司、某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人受代驾公司指派,为他人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代驾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代驾公司承担。鉴于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7157号


4.代驾公司职员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刘某诉李某、保险公司、代驾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公司职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未注意驾车安全,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撞伤,事故责任应该由代驾公司承担。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代驾公司职员与受害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司法观点

一、雇佣关系下代驾(软件)公司之雇主侵权责任

雇主就雇员因执行职务所侵害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虽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规定,但在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效果上却规定各异,“就其基本规范模式而言,可分为两类,一为无过失责任,一为推定过失责任。”

我国早期法律不承认雇佣关系,认为其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经体制相冲突,法律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难题显而易见。为解决司法实践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雇员侵害他人权利时,雇主为当事人。这一司法解释虽然是程序法的解释,其内容也不周延,但它毕竟对雇主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作出了反映。但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雇工损害赔偿案件引用实体法时,仍感到困惑,因为在实体法找不到适用的依据。这一窘境直到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才得以化解,其第9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以上规定看,雇主就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与其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以上述标准衡量,本案中代驾员接受代驾公司的指令,从事代驾活动,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也即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故而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雇主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雇员追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明确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侵权责任法未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新法如无规定,可适用旧法。此外,如果雇员因一般过失侵权时,雇主是否可以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向雇员追偿?在本件案例中,代驾公司即约定如果代驾员在代驾过程中造成车主车辆损失的,代驾驾驶员应履行一定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雇主和雇员之间赔偿责任分配内部约定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因此,代驾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员追偿。

注:1.上文提及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现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2.本案案例是指陶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谈卫峰、戴姣、曹书谕:《有偿代驾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期。)


二、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下同)第1款前半段是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一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扩张,雇员的行为自然可被看作雇主自己的行为。基于报偿责任原理,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因此,按照现代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而不是由雇员承担。

本条增加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解决了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内部求偿问题。但在外部关系中,对受害人而言,侵权责任主体仍是唯一的接受劳务一方。这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相类似,在理解上也是相似,在此不再赘述。但应注意的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可以比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略宽。

还应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在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场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是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条规定的是接受劳务一方的单独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虽尚未被废止,但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一致的规定,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信、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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