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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子性质怎么写,“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法院对民事责任作出的判决,有何关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01:11:09

#打卡挑战局# 一般而言,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交通警察接到报警或发现交通事故后,将到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勘察,对事故双方进行询问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事故双方得凭借“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车辆维修费用承担等后续问题进行处理。

但是也有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或保险公司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认同,此时,就需要进入司法诉讼程序,通过法院裁判完成民事责任的划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对事故主次责任的表述,应当理解为“交通事故责任”,这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双方凭借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认定的责任比例(主次责任、同等责任等)处理各方车辆维修费用的承担,实际应当理解为一种民事和解

即使是警察做出的决定,也不都绝对正确

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起A、B两车相撞事故,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A、B两车车主事后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给出的同等责任,向保险公司理赔,两车承保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同等责任进行理赔,则A车保险公司通过商业车损险赔偿A车损失的50%,通过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赔偿B车损失的50%;B车保险公司通过商业车损险赔偿B车损失的50%,通过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赔偿A车损失的50%。如此即完成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理赔。

此例中,事故双方以及保险公司按照同等责任完成了事故损失的理赔,是双方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对损失赔偿协议达成和解一致,自行完成了交通事故责任到民事责任的转化。

与公路交通相关联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我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中比例一直很高

如果事故各方或保险公司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认同,无法完成交通事故责任到民事责任的转化,则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裁判来完成交通事故责任到民事侵权责任的转化,确定各方是否 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比例,同时对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理赔完成裁判。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原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其性质定位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而淡化了认定书的行政色彩,突出其证据作用,也暗示了其不具备可诉性。

所以,在法院裁判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重要证据,但是不代表民事判决会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进行判决。

法理上,民事判决书中不宜直接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而应立足民事责任的认定,即依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转化为民事责任认定。法院在审判中如果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论不当,或者涉及案件属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不具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其确定必须通过司法裁判

因此,简单地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依行政职权对交通事故有关事实与责任作出的综合确认,在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过程中,是法官做出判断的重要证据,结合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转化为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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