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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奔驰4S店事件满城风雨之际,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其中,查处涉嫌欺诈消费行为乃是执法的重中之重。这些天,“退一赔三”这个词高频出现在大众的视线中。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汽车销售欺诈中的“退一赔三”的问题
什么是“退一赔三”
退还全部购车款,赔偿三倍购车款
“退一赔三”的前提是什么
经营者的行为存在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汽车销售过程中哪些情况构成欺诈呢
汽车销售过程中产生纠纷,认定汽车销售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该观点,机动车销售过程中判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遵循四个要件:
1
欺诈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欺诈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欺诈人明知自己的陈述存有虚假,且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此种欺诈行为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作出,欺诈行为具体为机动车买卖过程中经营者对车辆买受人实施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3
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
4
欺诈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作出购买该车辆的意思表示示。
当以上四个要件全部符合时才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实践中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或是经营者在主观上不存欺诈故意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欺诈”。
谁来证明欺诈行为?
目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的规定,故仍应当由主张构成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即消费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汽车销售者应证明交付时的汽车为新车,且不存在瑕疵,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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