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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姚志刚 吴若冰
摘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汽车出行,这就使得交通管理的难度不断提升,发生交通肇事的案件数量也由此不断提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中,可以由律师出面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辩护,以确保实际的量刑朝着更加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由此积极地对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的问题进行探究,是很有必要的。
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节点,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其倡导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判决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状态,此时可以由辩护权和诉讼权,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辩护人参与到实际刑事诉讼程序中去,以确保与追诉机关之间处于平等对抗的关系,继而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针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可以更加全面的掌握事实真相,可以使得程序更加正义,实际的诉讼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也就是说需要对于交通肇事刑事相关的概念有着更加深入的了解,奠定良好的辩护基础,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最为基本的。详细来讲述对于此类型案件需要从客观构成要件来进行归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而出现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导致别人出现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在法律认定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一个切入点;再者,要确保实际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否有重大交通事故的程度,是否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是否出现公私财产有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实际的重大交通事故违章出现的重大事故中,被界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就需要追求实际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此时就需要以本罪来处理。
比如在城区,行人比较多,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出现骑三轮车的情况,继而出现了实际的安全事故,这就可以将其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毫无疑问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实际的行驶情境是这样的:行人比较少,并且没有机动车来往,此时出现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没有公共安全危害的性质,此时可以将其界定为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死亡罪。也就是说,对于实际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而言,需要对于法律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形成构件有着深刻的认知,并且分解成为不同的判定基准,然后将其作为辩护的节点,这样可以赢得有利的辩护地位。
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辩护的时候,还可以从司法认定的维度入手,确保对于实际司法认定有着全面的把握。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理清楚违章与后果之间的关系,责任体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况下会进入到犯罪的状态。安全责任和主要责任下,出现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出现了三人以上的重伤,或者出现了公私财产损失达到30万元的。再者,对于存在酒后驾驶,没有驾驶证的情况,明知道车况不好的情况,明知道是无牌证或者报废车辆的情况,严重超载的情况,出现逃逸的情况,只要出现死亡三人以上的,被归结到同等责任,并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对于次要责任的行为主体或者无责任主体,就没有交通肇事罪,但是次要责任下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还需要懂得区分好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如果在实际交通事故中,出现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或者设施,并且使得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此时会出现伤亡结果,会被界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或者设施罪。如果在实际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使用交通工具,存在故意杀人或伤害他人的情况,此时会被界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再者,还需要区分好交通肇事罪与数罪,比如在实际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盗窃他人的机动车,并且出现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构成犯罪,并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并罚。
再者,要懂得区分好交通行政管理责任和刑法责任。交通部门是认定对应责任的主体,会对于实际交通事故的场合进行判定,据此制定实际责任,很明显此处制定的是行政管理的责任人。法院在判定实际罪行的时候,不会直接将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结果,而是依照刑法来对于实际构成要件进行界定。
依照司法中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是指行为人在出现交通肇事罪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出现了逃跑的行为。刑法第133条很明确的提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在实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逃逸导致人死亡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际辩护的过程中,还可以将焦点放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上,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此时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的,此时需要承担同等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此时需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没有能力赔偿的,赔偿额在60万元以上的。还有因为逃逸导致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逃跑,导致被害人因为得不到救治而出现死亡;再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带着被害人逃离现场,以便隐藏实际事实,最终导致被害人因为不能救治而出现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会将其界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然后为了隐藏自己的罪行,就将其沉入到河流中去,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死,这种会被界定为过失杀人罪,如果前者交通肇事罪符合实际构件,会以数罪并罚的方式来进行惩处。
在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相似罪名,采取对应的措施实现良好辩护环境的构建。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从相似罪名的角度入手,为实际的嫌疑人进行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条款诠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会以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处罚。如果在实际范围之外,出现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不会将其界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是将其纳入到其他罪名来进行处理。详细来讲述,在此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之外,行为人使用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但是存在不服从管理,违反对应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比如单位主管人员要求他人驾驶对应车辆去进行违章操作,此时出现的伤亡事故,会被界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其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生产或者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已经提出反馈之后,负责劳动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还是要求其继续施工。由此出现的实际重大伤亡事故,会将其将界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进行非生产或者非作业活动,导致出现了死亡,会被界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造成重伤的,会被界定为重伤罪;导致交通工具出现损失的需要将其界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也就是说,辩护律师需要对于行为人处于特殊境况下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然后站在保护行为人利益的角度,选择更加有利于其的罪行,然后在实际的刑事辩护中,将此作为实际的主要辩护内容,就可以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从上述阐述的内容来看,在对于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辩护的时候需要酌情来进行处理,但是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准确的判定实际情况,并且站在保护实际嫌疑人的角度入手,选择最为理想的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寻找对应的证据,举出对应的法律认可的构件,撰写出更加详实的案件辩护词,由此使得实际的行为人能够得到更加理想的辩护,这对于辩护人自身权益的保护而言,是很有必要的。为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不断研究各种案例,对于其中的各种特殊性做到了然于胸,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确保辩护的能力得到提升,继而更好的在实际的案件中发挥自己的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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