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第一反应都是:救人、报警,然而却有人担心受到处罚找人“顶包”,结果不但自己难逃刑责,更连累同伴受到法律追究,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JX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3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7KM 100M处时,与由南向北斜穿公路的崔某某骑乘并搭载韩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明知杨某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还向民警提供虚假证言掩盖杨某某的违法事实,至当日23时35分许,柳某某才向民警说明实情。庭审中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救助被害人,但案发时自己准驾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担心受到处罚,遂由副驾驶柳某某顶替谎称是肇事者。
裁判结果
肃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肇事后要求柳某某顶替,在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未表明自己是肇事人,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事实,虽未逃离现场,但找人顶替,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该行为直接导致办案民警未当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测,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民警的执法活动,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作假证明包庇,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肃宁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柳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法官说法
在网络侦查系统日趋完善的今天,交通肇事后“顶包”是不可能瞒天过海的,车载监控、行车轨迹、路面探头甚至是门店监控都能清楚还原事实真相,到底谁是真正的驾驶人。“顶包”的后果轻则双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重则双双获刑,共同背负犯罪前科。不仅如此,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了“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因此被保险人因为找人“顶包”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一切损害赔偿需自掏腰包。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自有司法机关评判,切勿心存侥幸,妄想瞒天过海,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或者积极挽回因违法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争取从宽处理。在法律面前,要存有敬畏之心,面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最好的做法就是勇于承担,否则既害了自己又连累他人,要知道,天理昭昭,难逃法网!
交通肇事以案释法(以案释法丨交通肇事找副驾“顶包”,结果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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