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实事专业资讯:唆使交通肇事罪逃逸,酒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果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0:29:47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乘人非但没有及时报案,还一起协商逃逸、帮忙藏匿车辆来隐匿证据,这样所谓的“好兄弟”最终也要承担责任。近日,德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4名同乘人被判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的一天,李某与张甲、张乙在均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共同租车,由李某无证驾驶租来的轿车载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从永春到德化某餐馆吃饭、饮酒直至深夜。

当晚12时30分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载上述四人准备返回永春,途径某路口时闯红灯,撞到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车上四人商量驾车逃离现场,并共同藏匿肇事车辆。

经认定

经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德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受李某邀约共同饮酒后,明知李某饮酒而不劝止并选择乘坐李某驾驶的轿车,在发生事故后共同商议驾车逃逸、藏匿肇事车辆等事项,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任由损害结果的扩大,均存在过错,四人应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上述4人共赔偿约48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侵权责任纠纷,本质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该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一般人朴素的正义观来看,肇事车上其他人员是负有协助救助的义务的,但与李某同乘的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不仅没有协助救助,还共同商量驾车逃离现场、隐匿车辆。因此,该四名同乘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也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饮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给自身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切不可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同时,同乘人员亦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另外,法官还要再提醒大家,乘车人具有以下行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该条文中的“指使”包含指示、差遣,即唆使的含义。从客观行为分析,一是要看逃逸行为到底是肇事者本意的主动行为还是在他人的唆使下产生的被动行为;二是要看肇事者和“唆使者”间的关系,即肇事者是否具有受指使的可能性。

本案中甲乙丙丁4人并无指使李某逃逸的行为,故该4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由于4人未履行救助义务,仍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