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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故意撞车(驾驶机动车辆故意碰撞他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精彩炫神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15:45:15

交通肇事故意撞车(驾驶机动车辆故意碰撞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

因为女友被“欺负”,男子故意驾车冲撞他人,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

2020年6月8日凌晨,梁某康与梁某某在酒吧喝酒时,因觉得自己的女友被梁某某欺负了,两人在酒吧内发生口角。后梁某康带着女友离开,在路边与朋友闲聊许久,仍无法消气。期间,梁某康瞥见梁某某与他人同乘一辆摩托车从德保县爱群购物广场驶出,梁某康遂驾驶小轿车跟上,将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连人带车撞倒,幸而冲撞力度较小,梁某康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2月,逃逸的梁某康被公安机关逮捕。

判决

德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康本次犯罪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梁某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后续

判决生效后,“打输”的黄某某将“打赢”的梁某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梁某康赔偿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8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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