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光头”强哥,有朋友私信我,问:未经车主允许将车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赔偿责任?针对这个问题,大家务必把握一个过错原则,就是看车主在相关事件中有无过错,如果有过错,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
为了更好理解,咱们还是借“赖某交通肇事案例”来说明一下。
2014年2月13日早上,赖某见到罗某的赣BK7500小车钥匙放在桌子上,赖某未经熟睡的罗某同意,取走桌上钥匙后,无证驾驶赣BK7500小轿车前往庄口镇。罗某知晓赣BK7500小轿车被无驾驶证的赖某开走后,也不着急。直至当日下午,罗某打电话给赖某,要求赖某把车开回县城。赖某答应城晚一点开回县城。当日19时35分许,赖某驾驶赣BK7500小轿车沿S217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珠兰乡圩镇西侧入口,与横过道路的叶某发生碰撞,将叶某撞抛至道路北侧路面,又被由西往东由朱某驾驶的赣BB7936小轿车轮胎碾压至腿部,造成叶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我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赖某在此案中承担主要责任。
虽然赣BK7500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但因为赖某事发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故保险公司不管是强制保险部份,还是商业保险部份,都是不予赔付的(强制保险部份如果是受害者向法院诉讼,保险公司是需垫偿,但保险公司垫偿后,有权向赖某追偿)。
那么,车主罗某在此案中有过错行为吗?又存在哪些过错呢?答案是肯定的。咱们追根溯源一下,看看车主罗某在哪些环节存在过错。
首先,罗某对肇事车赣BK7500存在管理不善。据查,2014年2月12日,罗某在自己的租住地,约请事故当事人赖某玩乐。期间,罗某将手机和赣BK7500小车钥匙放在桌上。此行为就是管理不善。
其次,罗某未及时止损。据查,2月13日早上,罗某发现赣BK7500小车钥匙不在桌子上,而赖某已离开其住处,已猜知是赖某将车开走了,他也明知赖某未取得驾驶证,但罗某却无进行止损的任何后续止损动作。
最后,罗某存在扩大后果或放任结果行为。据调查,13日下午,罗某打电话给赖某,仍叫赖某把赣BK7500小车开回县城。
我们来捋一下,虽然赖某未经罗某允许,把罗某的车辆开走,但罗某不管对车辆钥匙管理不善,甚至到知晓车子被无驾驶证的赖某开走,再到电话通知赖某把车开回来,均显的那么随意无所谓和无知,从罗某的态度来看,严格说来,可以说是放任。故罗某肯定是有过错的,他必然需承担法律后果。
据调查,赖某就是位“前面一股卵,后面一坪屁股”的吊丝,赖某短时间是肯定承担不起的赔偿责任的。
受害者家属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向车主罗某主张连带赔偿的,法院也一定会支持的。
事实上,赖某先拿不出来赔偿的那部份,果真是由罗某连带赔偿的。
没文化,没法律知识是很可怕的,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说:学点法,还是很有必要的。
交通肇事如何取车(未经车主允许将车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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