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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判决书辩护人辩称无罪6(交通肇事逃逸为何能认定无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威少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6:21:04

交通肇事罪判决书辩护人辩称无罪6(交通肇事逃逸为何能认定无罪)

近日,令哥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一起比较有争议的案件,2019年6月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鑫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492KM 400M处时,碰撞到被告人刘某立临时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被害人陈某鑫连人带车往左侧路面倒地时,被跟在后面由黄某群驾驶的小型客车再次碰撞、推行,造成被害人陈某鑫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刘某立驾车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立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鑫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鑫符合大量酗酒后,骑摩托车碰撞大货车致头面、胸腹、背部、四肢多处擦挫伤,右颧骨开放性骨折、颞部挫裂创,左颞骨岩部线形骨折,右颅中窝骨折,弥漫性蛛网膜出血,散在表浅挫裂伤灶、轴索损伤,倒地之后,被轿车撞击致肝破裂缺血,腹盆腔大量出凝血,双肺多发性挫裂伤等严重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应分别属于协同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立一方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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