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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交通肇事被判实刑6个月(男子被撞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只为大大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6:19:42

无名氏交通肇事被判实刑6个月(男子被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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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西都市报、四川在线报道,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当事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上行驶,在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他驶离现场,而被撞的男子当场死亡。

案发之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告知交警自己就是肇事的司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很快出来,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责,而无名男子承担次责。

这场事故发生之后,设在仁寿县交警部门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起诉邹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尸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

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救助基金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而非“法律"授权。

因此在2015年12月3日一审判决中,驳回了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诉,之后的二审也维持原判。

不料事情随后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2015年12月12日,邹某主动向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缴纳了赔偿金12万元。交警部门则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

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在邹某获得轻判后,2016年7月6日,他突然起诉仁寿交警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12万元。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据悉,仁寿县人民法院将于10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

该案件中,司机主动赔偿又起诉不当得利,是否合理? 如果驾驶员撞了无名路人,正确的处理方式又是什么?保险公司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究竟应不应该赔偿?具体该赔给谁?怎么赔?

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解读:

吴婷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程序法,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罪类案件。

1

主动赔偿又起诉不当得利,

是否合理?

驾驶员在交通肇事者刑事审判前赔偿了12万元,获得了缓刑和减刑后,又要求撤销之前的赔偿,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法律也一直秉承着承诺禁反言的原则,一般不会轻易支持肇事司机的主张的。

2

撞了无名路人之后,

驾驶员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撞死无名路人这类案件特点就是无法通知到死者家属。

对于驾驶员而言,如果其自身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为主责或全责时,将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

所以驾驶员在善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如何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补偿等各种方式获得死者方家属的谅解。

法律规定,只有在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这一前提下,并且驾驶员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判处缓刑的特殊情形时,驾驶员才可以被判处缓刑。

撞死了无名路人后,由于找不到死者家属,就不存在签订刑事谅解协议书的主体方。如果所有的无名氏死亡案件都因为这个因素,导致中驾驶员全部被判处实刑,似乎对驾驶员一方也并不公平。

这是无名氏死亡案件中的法律空白区域,此类无名氏死亡案件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多见,所以这一法律空白区域也没有得到普遍重视。处理无名氏案件时,各地的司法实际情况相差甚大。

3

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应不应该赔偿,具体赔偿给谁,怎么赔?

保险公司在无名氏死亡案件中,不予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死亡赔偿金。26条原文记载,如果是用于无名氏死亡案件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保险公司仍然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将赔偿款支付给侵权人。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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