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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6(盐湖区最新任命公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6:18:19

运城市盐湖区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6(盐湖区最新任命公示)

2018年12月26日,盐湖区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许自安、韩永强、王华成、杜正武、杨峰革5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显示,5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被分别判处两年6个月到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许自安因经济纠纷,于2016年6月中旬让被告人韩永强、王华成、杜正武等人先后在盐湖区学苑路某小区工地、盐湖区某酒店以商谈解决纠纷为由,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非法拘禁。其间,通过胁迫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杜正武、杨峰革等人以与小区业主贺某鹏发生口角为由,使用棍棒、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肆意殴打,致使被害人两根肋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2018年2月28日,经盐湖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杜正武、杨峰革在小区管理物业期间,通过安排保安把守小区出入口,阻挡业主自行拉料车进入小区,强行告知业主,纠缠阻扰业主自行施工等方式,强揽小区装修上料改水电工程,并统一由被告人杜正武收取远高于市场价格的费用,涉案总金额达39100元,杜正武分到钱款20000元左右,杨峰革分到钱款4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自安、韩永强、王华成、杜正武采取“软暴力”通过威胁、制造声势,利用“恶势力”犯罪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正武、杨峰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滋扰纠缠,阻拦业主自行上料等“软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迫小区部分业主接受其提供装修上料服务,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二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永强有前科;被告人王华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因多次非法拘禁被判刑,二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该犯罪团伙在建筑领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危害一方,影响恶劣,已构成“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综合全案,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正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峰革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华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被告人韩永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被告人许自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来源:盐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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