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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日晚6时,广东韶关。王永驾驶小客车将横过马路的刘某撞倒。事故发生后,王永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而是给家里人打电话求救,在得到家人的“指引”后,王永将刘某“装车”带到了舅舅许清家里。许清询问情况后,与王永一起将刘某送到了附近卫生院。刘某自认为伤情严重,卫生院医疗条件差,便向二人要求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卫生院医生查看了刘某的伤情,认为并不严重,没有昏迷没有呕吐,意识清醒,并提醒王永、许清二人小心“碰瓷”现象出现。二人看到刘某精神状态良好,微信聊天、刷短视频都不耽误,便认定此人是“碰瓷专业户”,便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决定将刘某“扔掉”。
当天20时许,在天已经完全黑下来的情况下,许清与王永二人开车将刘某带到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323国道一处路段,在没有通知刘某家人和朋友情况下,把刘某抬下放在公路边,尔后大摇大摆驾车离去。2分钟后,一辆轻型货车经过刘某所在位置,在没有看清具体是什么东西的情况下就与刘某发生了剐蹭。刘某右腰部、臀部和右侧面部都遭到了碰撞,刘某当场不省人事。好在邹某做法比较妥当,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有人受伤后立即拦停后方车辆,请求后方车辆驾驶人协助报警并拨打120。刘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刘某于次日凌晨不治身亡。
案发后,王永、许清二人接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直到此时此刻,王、许二人终于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但为时已晚。经鉴定,刘某因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第一次事故造成刘某左腰部及左侧腿骨骨折,此时刘某已经无法自行站立行走。刘某是在遭受第一次事故后无行动能力再次遭受轻型货车撞击共同作用下造成的死亡。
2019年8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王永、许清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7年。王永、许清二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永、许清二人在王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未实施有效救助行为,后将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刘某处于危险境地而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永存在自首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故改判王永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对许清的判决。
本案问题的焦点,是王永、许清二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本案看似是过失致人死亡,但经过详细分析,却发现是另外一个结果。首先,王永将刘某撞倒后负有救治义务,虽然王永与许清二人将刘某带到了镇卫生院却并没有实施救治行为。其次,二人在明知刘某可能受伤、行动受限的情况下,在晚上直接将刘某丢到车流量大且视线不佳的路边,可能会发生致刘某死亡的危险情况却仍然实施了此行为。2分钟后,刘某被后面路过的轻型货车碰撞致使其死亡。因此可以认定,王永与许清在主观上对于刘某的死持间接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刘某被二次事故伤害致死的后果,因此应当认定王永、许清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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