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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坐牢可怕吗(男子交通肇事后害怕赔偿逃逸 又碾死一人 获刑14年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啦啦队队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0 19:56:18

交通肇事罪坐牢可怕吗(男子交通肇事后害怕赔偿逃逸 又碾死一人 获刑14年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利辛县一男子闫某某交通肇事后,害怕赔偿准备逃逸,被对方同行人员扒住车窗,其竟然加速逃窜,致使对方被卷入车下碾压死亡。数年后,逃匿的闫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日前,怀远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闫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9518元。

据了解,郭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夫妻,2011年7月25日4时许,两人带着七八岁的孙子开拖拉机去卖西瓜。被告人闫某某驾驶一辆五征牌三轮汽车,沿S307线自东向西行至怀远县M处时,与郭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尾随相撞,闫某某下车后发现郭某受伤,因三轮车保险过期,其担心赔偿问题欲驾车逃逸。

周某看到闫某某上车,随后赶到闫某某车边抓住左侧车门玻璃升降口阻止其离开,闫某某在看到周某扒着车门情况下,不顾可能对周某造成的危险,仍然猛踩油门加速逃窜,致使周某被卷入车下碾压身亡,闫某某随后弃车逃跑,并逃至外省藏匿。2020年4月15日,闫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周某应是扒在三轮汽车上阻止闫某某逃逸时,三轮汽车起步行驶被甩下碾压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周某系较大外力作用导致多脏器损伤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其驾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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