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路面车辆的不断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频次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一些轻微事故更为常见。一旦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就需要去面对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一下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以及计算方式的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应向“损害赔偿权利人”进行赔偿的具体类别,主要包括:
交通事故同命同价
“财产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根据各省公安厅每年联合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及各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相关统计数据予以确定。
适用“最新公布的数据”的原则:应以“一审程序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基准日。
(一)无人身伤亡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身伤亡”,则通常只会涉及到“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主要包括:
“维修费用”、“重置费用”、“施救费用”、“停运损失(经营性车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非经营性车辆)”,以及“车载物品的损失”。
【注意】
●财产损失需根据估损清单及有效的凭证予以主张。
(二)一般性人身损害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一般性人身损害”(未致残),除了会涉及“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还会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的赔偿。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即“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自然人”)在治疗过程所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主要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金额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注意】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由于无法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
“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误工费项目赔偿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计算公式:
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计算公式: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时间(天)
★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计算公式: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时间(天)
【注意】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前(护理期限内),依法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专人护理费用。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项目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计算公式: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注意】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广东省住院护理标准:150元/天
○出院护理标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注意】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必要饮食费用”。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注意】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广东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
6、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所需“必要的营养品费用”。
“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予以确定。
【注意】
●广东省营养费标准:
>>未涉残---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
>>涉残------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三)致残性人身损害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致残性人身损害”,除了会涉及“一般性人身损害”中提到的赔偿项目,还会涉及到“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项目
(1)受害人≤60周岁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75周岁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与“伤残赔偿系数”(又称“伤残赔偿指数”)的对应关系:
一级伤残(或死亡)―――100%
二级伤残――――――――90%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0%
……以此类推……
八级伤残――――――――30%
九级伤残――――――――20%
十级伤残――――――――10%
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
深圳标准: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即当最高伤残等级为“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计算增加的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9%,三级伤残增加8%,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1%。
【注意】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2021年度(即2022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深圳:70847元/年
>>珠海:64234元/年
>>汕头:35601元/年
>>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54854元/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
被扶养人≤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至“18周岁”。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为“20年”。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
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减少1年”(在20年的基础上)。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的赔偿期限按“5年”计算。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注意】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广东省2021年度(即2022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深圳:46286元/年
>>珠海:43957元/年
>>汕头:25268元/年
>>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36621元/年
4、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可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所涉“精神损害赔偿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注意】
●深圳市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为:
>>一级伤残(及死亡)----10万元
>>二级伤残--------------------9万元
>>----------依次类推-------------
>>九级伤残--------------------2万元
>>十级伤残--------------------1万元
●在诉讼中,要提出由交强险先行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四)致人死亡的情形
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会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被害人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死亡的,还会涉及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项目赔偿标准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意】
●广东省2021年度(即2022年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
>>深圳:235268元/年
>>珠海:209679元/年
>>汕头:106954元/年
>>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151870元/年
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1)受害人≤60周岁
赔偿期限为“20年”。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
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期限“减少1年”(在20年的基础上)。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3)受害人≥75周岁
赔偿期限按“5年”计算。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注意】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2021年度”(即2022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深圳:70847元/年
>>珠海:64234元/年
>>汕头:35601元/年
>>一般地区(全省平均水平):54854元/年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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