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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移要慎重,没有合理的解释,要承担法律责任。离婚时,很多人通过各种方法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但是有的没有分割,有的却被法院认定为转移财产,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财产转移的方法第一种最常见的方式就是取现金。很多人认为将存款变成现金,无法查询就不用分割,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取现的方式不一样,有的时间跨度比较长,小额分多次取现,蚂蚁搬家式的取现,这种方式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有的是短时间内大额取现,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第二种方式把钱转给别人,这种情况很容易通过流水调查到,必须对转账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也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第三种方式,伪造债务,这种情况需要对债务发生的过程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四种方式,消费,消费的用途以及金额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也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第五种方式,把收入放在别人名下,将收入不经过自己的银行账号,直接存放在别人名下进行保管。这种方式离婚时一般很难取证。以上只是常见的一些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是资产较多的,很容易通过投资或者是亏损的方式变相的转移财产,这种方式很可能会更加隐蔽,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调查取证一般难度是很大的。每个人的财产情况不一样,收入来源不一样,但只要是转移财产都涉嫌违法,轻易不要转移财产,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财产转移,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无相关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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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 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楼房一处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是为了出售海淀区房屋时规避税费,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出售海淀区房屋的款项和新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晚于《说明》,其效力也高于《说明》 ,因此海淀区房屋应为林某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应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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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
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 。
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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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效力评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 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 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三点,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和要求新调整的内容,强调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 ,且书面离婚协议必须载明主要内容 ,以此进一步规范离婚登记手续以及协议离婚的审查标准。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此目的只有通过离婚才能达成,因此,二人事实上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王某所称“假”离婚已经引发二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履行问题
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从本质上看,离婚协议是针对离婚而衍生出的包含多种身份与财产内容的复合型协议。虽然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关系,但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而这种法定财产关系是允许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这种约定即是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合同。
因此,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内容,不仅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在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亦应将“合同编”的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在离婚前一天签订《说明》,在离婚当日又签订《协议书》,内容均明确表达了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虚假的, 结合海淀区房屋的买卖合同、朝阳区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说明》《协议书》更能体现出二人当时的真实意思。
故法院最终采信王某之陈述,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当然,在具体分割时,仍应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酌予确定分割的比例和数额。
综合北京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来源: 广西高院
征地拆迁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征地拆迁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为了加快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地方政府在拆迁程序上会出现一些不合规的操作,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
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需要当事人清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合规现象。
征地拆迁不规范情形主要体现在(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3)不告知听证权三个方面,城市发展建设最大的难度就是群众切身利益、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4)非法强拆类,没有批复就拆迁(5)征地报批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6)征地报批程序机关不对应(7)没有进行“两公告”、“一登记”(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组织听证。(9)征地补偿偏低,没有妥善安置被征收人(10)少批多占,使用失效批复文件征收(11)圈占土地、占用但不使用土地
征地拆迁违规操作,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争议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土地征收遇到纠纷,当事人委托征地拆迁律师应注意五个程序: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地补偿登记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委托征地拆迁律师应注意以上五个程序,委托律师需要写明委托书,办理委托程序,然后律师会到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律师事务所最好是在本地,当然也有因为案件需要委托异地律师的情况,北京地区律师事务所是全国最多的,主要集中在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四个城区,其中,征地拆迁业务做得最多的律所大部分集中在朝阳区,以下律师事务所按照地区分布,律所规模,口碑及胜诉率,律师专业水平及服务态度,律所整体情况划分为十家律所,按照排名的方式展现,北京十大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2022十大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如下:
一、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征地拆迁、房产纠纷、离婚诉讼、遗产继承、刑事辩护、债务债权等。
二、凯诺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农村拆迁纠纷
三、圣运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集体土地征收
四、昌运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征收拆迁
五、京坤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
六、京云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征地拆迁
七、安嘉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婚姻类
八、金标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离婚诉讼、债务债权
九、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民事纠纷
十、宇昂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民事诉讼
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准备诉讼之前,被告应该是当地的政府征地部门,对于地方违法征地,维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当事人所选择的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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