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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婚姻家庭律师哪个好,结婚买房的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07:33:11

“用你名字买的房不一定是你的,但用你名字借的贷一定是你的”

前段时间,一福州女网友发帖称,她和男朋友准备结婚,男方的父亲准备给俩人买婚房。但由于男方父亲名下有房,二套房税费太高;男方是自由职业者,没交医社保无购房资格,于是男方家商议的结果是将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女子无功不受禄,对“飞”来的几百万元非常惶恐。于是,她在网上求助,咨询该不该同意,引发网友热议。随后,一博主发布的话题“用你名字买的房不一定是你的房!”登上微博热搜榜。近日,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对该热搜事件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热搜事件背后有哪些坑?

该女士在求助帖中,提到了自己有3个顾虑。其一:这房子计划买120平方米以上,均价三万五以内,男方父亲想全款买下写上女方的名字,应该在婚前买还是婚后买?其二:男方打算用女方首套房的资格购房,买房后用最大额度抵押贷款,大概400万元用来买第二套房。第一套自住,第二套出租。未商定第二套房写谁的名字。其三:买房后装修资金不够,将用女方的名义借装修贷。

律师释法:

女方不仅可能“钱房两失”

还将浪费首房首贷资格

王鹭杰律师:如果该女士接受男方家的条件,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首先,从物权外观上看,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未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可能被认定为对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赠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被认定“借名买房”之可能。出资人可提供完整有效的出资证据,证实借名买房的真实意思、房款的出资情况、借名人对购房过程的参与度以及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情况,主张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故,登记在女方名下不代表房屋只归女方所有。

其次,全款买首套房后抵押贷款400万元购置二套房用于出租,违反政府“房住不炒”政策。若今后双方未登记结婚,以女方个人名义进行贷款,无论是房屋抵押贷款还是装修贷,均属于个人债务。银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会向女方主张还款责任,此时女方或将面临被银行催收、民事诉讼及影响个人征信等风险,严重者还将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此一来,女方不仅需要承担第一套房的巨额按揭贷款债务,又浪费了首房首贷资格。

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发帖咨询求助时,该女士已经和男朋友谈婚论嫁。如果该女士仍然继续和男方进一步发展,走进婚姻,那么女方可以怎么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建议:

王鹭杰律师:1、婚前尽量以自己名义出资购置房产,珍惜首套首贷资格,支付购房款时使用自己名下账户转账;2、若接受男方父亲赠与,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确认该出资系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签署《共同购房协议》,并及时公证存证;3、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占有份额等;4、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共同购房协议》《公证书》以及相关票据、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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