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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军人离婚法律属于什么范围,军婚可以随便离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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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情况下,军婚也可以离
  • 部队军产房可以继承和买卖吗?
  • 军人复员为办户口假离婚,怎料假离变真离,财产究竟如何分?
  • 这种情况下,军婚也可以离

    #民法典##军婚#

    民法典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详细解读:

    本条是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这种对离婚权利的限制,是对实体权利的限制,即现役军人如果不同意离婚,其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只要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就得判决不准离婚。

    该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非军人一方的身份确定,起诉者为非军人,对方是军人,才受该条款的限制。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或军人为起诉者起诉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讼,不受该条款限制。

    军人的范围,包括正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不包括没有军籍的职工,转业、退伍、退休、离休的军人和已经退休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编入民兵组织或者预备役的军官、士兵和正在服刑的军人。

    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重大过错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是:

    1.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才可以判决离婚;

    2.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能判决离婚;

    3.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非军人一方请求离婚的,其权利不受限制,法院应当根据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作出判决。

    部队军产房可以继承和买卖吗?

    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给部队的军事用地上建盖的房子,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继承。

    购买军产房是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拆迁也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由子女合法继承,发生纠纷购买方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今年6月份,接到一本房产证要核验出售,单看证上登记的内容没有看出什么不同,但是当我进入网签系统进行房源核验后,系统里登载的该房屋产权性质是炮字第,炮字第也属于军产房的一种,目前还没有可以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但是市面上还是有被出售和被继承的军管房,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满足什么条件的军管房可以买卖和继承?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军区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对于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军队部门转移到个人名下,属于可以继承的个人财产。

    军产房能做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吗?

    对分配给军人使用的军产房,在军婚家庭中,对于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该军产房仅分配给军人使用的话,则法院不会将该房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亦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对私下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的军产房的处理

    目前关于军产房的买卖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效力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通过转让使用权或居住权方式取得的军产房,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


    市场上私下交易的军产房发证机关不尽相同,有的是开发商,有的是军队后勤管理部门等,并且因为军产房一般不允许对外向社会公开销售,因此,対于过户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建议购买者确认该房产是否经过军队主管部门(总后勤部)批准,否则你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总结:

    1、只有符合条件的军产房才可以交易。

    2、军产房继承人只要持有使用权证、经上级批准,但是不能买卖。

    军人复员为办户口假离婚,怎料假离变真离,财产究竟如何分?


    基本案情:

    军人A已经在部队服役近20年,将于2020年从部队退役,根据相关政策,A的户口将在其退役后转到其服役部队所在地,但A并不想将其户口留在其服役地,故在了解了相关政策后,想出了一个将其户口迁回老家的好办法—离婚。

    之后A说服了其妻B,双方于2020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在交给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进行了约定。双方同时约定,待A的户口迁回老家后即办理复婚手续。

    2020年5月左右,A从部队退役,但转业后的相关工作需待2020年底才能最终确定,相关的复员费亦需待2020年底才能实际发放。故在此期间,A赋闲在家。

    经B自述,其与A为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婚前感情基础并不深,且双方并未长期共同生活,故相关的生活摩擦由此产生。

    至2020年9月初,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摩擦不断,且B发现A有暴力倾向,在教育双方的儿子时拳脚相加,使儿子的背部出现明显的大量淤青,幼儿园老师几乎因此报警。因此也导致B决定与A真正分开,即不与A办理复婚手续,对双方的财产按照离婚协议所载进行实际分割。在B向A表达其不愿意复婚的意向后,A殴打了B,而且截至B向律师咨询,A已两次殴打B,且在接待B的咨询的过程中,能明显的感觉到B的恐惧,甚至其自述都害怕晚上睡觉的时候遭遇不测。

    B的诉求:

    1、 双方在婚后曾向A的父母借款人民币8万元(现金交付),但A及B向A的父母出具的借条所载明的金额为18万,A的父母曾表示,若双方离婚,将需向其偿还18万,故B想知道若双方不复婚,是否需要偿还A的父母18万的借款。

    2、 部队计划于2020年底向A发放的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要求A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到支持。

    4、 如何在不激怒A的前提下获得更多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使自身在夫妻财产分配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律师答疑:

    1、如无相关证据,则AB双方应按借条所载金额偿还A的父母人民币18万元,该18万为夫妻共同债务。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的复员费可与军人入伍时的年龄,婚姻存续期间的年限等结合起来算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金额,虽然在本案中B自述A的军人复员费需待2020年底实际发放时才知道具体数额,但根据常理,具体的发放标准早已确定,虽然双方在2020年3月协议离婚,取得军人复员费的时间在2020年12月,但这并不当然影响军人复员费中的一部分亦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法律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已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但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B决定真正分开时A并不愿意按原离婚协议履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同时,考虑到原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不排除A以存在欺诈为由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起诉重新分割财产的可能。

    4、考虑到实际情况,亦为了B的人身安全考虑,建议B尽量采用较隐秘的方式取证,如在晚上A睡着后连续多日拍摄A睡沙发,B睡卧室的相关情况,要求A按照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分割双方财产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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