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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婚孩子抚养怎么回事,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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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提醒: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10个法律要点
  • 离婚后,小孩应该由谁抚养呢?法院是根据这样判的
  • 离婚后,抚养孩子必知的15条法律常识
  • 律师提醒: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10个法律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权,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前述情形。(《婚姻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对于父母双方协商约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但是抚养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还要涉及到被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如父方无抚养条件、缺乏抚养能力等,应坚持由母方抚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9、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对于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父母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原直接抚养的一方发生了不利于抚养子女的事实,如疾病、伤残、不仅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经济状况恶化等,或者有证据证明10岁以上的子女愿意同自己一起生活;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发生了有利于抚养子女的变化,如母方疾病治愈、经济收入大幅提高、居住条件稳定等。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0、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21条,第37条)

    离婚后,小孩应该由谁抚养呢?法院是根据这样判的

    抚养权的归属是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争议点之一,在实际接触想争取抚养权的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十分模糊,有的存在误解,“谁表现得更爱孩子、更想得到孩子就能得到抚养权”。

    根据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中的积累经验,孩子的抚养权要分三个重要年龄段,因篇幅有限,先整理了前两个年龄段,供想争取抚养权的朋友参考。

    01

    孩子2周岁以内

    法院判定原则: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① 女方胜诉(极大概率)

    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原则。

    ② 男方胜诉(特殊情况)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02

    孩子2周岁以上

    法院判定原则: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适合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

    双方同等条件下:争取抚养权成功的概率相当,但根据实际统计男孩归男方概率大,女孩归女方概率大。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丧失生育能力/做绝育手术

    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相较于仍有生育能力的另一方,会对现有子女的依赖程度更为强烈,一般会尽可能地将全部的关爱、照顾和呵护给予现有子女,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在其能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关爱、照顾、保护子女。

    ② 和子女长期共同生活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其中有两个要素:

    1、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体多长由案件审理的司法人员把握,根据实务案例统计一般在3年及以上。

    2、改变环境明显不利,比如孩子已经接受一方的生活环境,改变生活环境难以适应,或者是对方生活条件恶劣、当地教育条件较低等等。

    需要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享有优先考虑条件。

    ③ 有其他子女

    例如一方是二婚,除了目前争取抚养权的子女外,和前夫或前妻还有生育子女,而另外一方没有其他子女。

    其他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④ 对方身患疾病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离婚后,抚养孩子必知的15条法律常识

    离婚后可以给小孩改姓吗?

    抚养费能涨么?

    不给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

    抚养孩子必知的15条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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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务之家、江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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