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秦王朝建立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重视法制建设,采取种种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社会经济,促进民族融合。 但是,秦朝统治者在实践中将法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严刑峻法,无限制役使民力,终使民众不堪忍受,揭竿而起,曾经辉煌一时的秦朝二世而亡。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其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及“轻罪重刑”等几个方面。(轻罪重刑也称轻罪重罚)
1. 事皆决于法。
法家主张“任法而治”。从商鞅到韩非子,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认为法是客观的准则,是天下之公器,主张“一断于法”。对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用法这一客观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秦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2. 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主张“明法”,取缔其他各家尤其是儒家的礼治学说,以国家的法律法令统一思想,并且认为法律的贯彻实施离不开权势的强制性,而国家的最高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之手。 秦始皇继承这一思想并予以实践,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1) 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
(2) 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 轻罪重刑。(也称轻罪重罚)
法家认为法可以禁奸止暴。 商鞅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即对付奸邪之事莫过于用重刑。 韩非提出轻刑伤民、重刑爱民的观点,认为明主应“峭其法而严其刑”,严刑峻法是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 在法家看来,对轻罪处以重刑,人们不敢以身试法,轻罪不发生,重罪也就不会出现,这样达到用刑的目的,社会也就稳定了。
这是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以期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当然,这一思想存在逻辑错误,以重刑制止轻罪的发生,并不必然使得人们重罪不犯,而达到“以刑去刑”目的也成为空想。
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至。
《汉书·刑法志》描述秦始皇专任刑罚,以致造成“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局面。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穿囚服的人挤满了道路,监牢里就像是市场一样。) 秦二世上台后,更是“法令诛罚,日益刻深”。 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二、秦朝的罪名。
秦朝的罪名主要有五类:
1. 危害皇权罪。(这是最严重的犯罪)
如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
(以古非今罪。 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公元前213年,因博士建议恢复西周分封制引起争论,秦始皇下令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均构成“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诽谤与妖言罪。 即禁止诽谤皇帝,甚至禁止聚集私下讨论。 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侯生、卢生议论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秦始皇便以“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罪名坑杀了卢生等四百六十余名诸生方士,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坑儒”事件。
妄言罪。 即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史记·郦生列传》载:“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意为“无遗类”,即族刑。 非所宜言罪。 即说了不该说的话。 秦末,陈胜、吴广起义,秦二世召集博士诸儒咨询对策,诸生有的说是造反,有的说是“盗”,秦二世下令将凡说是造反的诸生都抓起来治罪,罪名即是“非所宜言”。
投书罪。 即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的匿名信。 挟书罪。 即收藏违禁书籍罪。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实行“禁书令”,规定民间收藏的书籍,除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外,所有其他国家史书、诸子百家的书籍全部限30日以内上缴官府烧毁,想学习法律的要向官吏学习,不得私相授受。 只有朝廷的博士官才可收藏《诗》、《书》之类的经籍。 收藏违禁书籍的构成“挟书罪”,黥为城旦舂。
不敬皇帝罪。 秦王赢政统一天下,称自己为“始皇帝”。 秦律规定,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被视为对皇帝不敬,要予以严惩。)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盗窃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盗窃罪。 秦时的“盗”罪,指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秦律对所有的盗罪均以严惩。)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贼杀伤罪。 云梦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贼杀”、“贼伤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 秦律严惩此类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 《法律答问》规定在凶犯入室行凶时,如果邻居因外出没有听到呼救声的情况属实则可以不予处罚,但里典、乡老等即使外出未能听到呼救声,仍要受处罚。 四邻在家听到呼救而不追捕罪犯的,则负刑事责任。)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其主要有:
“见知不举”罪。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禁书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不直”罪: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是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破坏经济秩序罪)
如:
《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法律答问》中的“逋事”与“乏徭”等逃避徭役罪;
(逋事”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乏徭”是报到后逃亡避役。)
《秦律杂抄》中的逃避赋税罪。
(匿户罪。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
盗徙封罪。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5.破坏婚姻家庭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
三. 秦朝的刑罚。
秦朝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 笞刑。
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一百”等多种等级,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 徒刑。
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其服劳役的刑罚。
(也称劳役刑,这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
(1)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强制筑城和舂米; (城旦舂是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还有与髡钳结合使用的,即髡钳城旦。汉朝确定其刑期为5年。)
(2) 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砍柴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做饭,但实际劳役绝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鬼薪、白粲是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汉朝规定刑期为3年。)
(3) 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强制犯人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隶臣、隶妾是秦汉广泛使用的刑罚,汉朝规定刑期为3年。)
(4) 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的刑罚。其刑轻于隶臣妾;(这不同于商周时期的中央司法官吏“司寇”。这是秦汉时广泛使用的刑罚,汉朝时规定刑期为2年。)
(5) 候:即将犯人发往边地充当斥候,伺望敌情的刑罚,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 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强制将犯人迁往边远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 肉刑。(这是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
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它们源于奴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
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5. 死刑。(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1) 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弃市是在人众聚集的闹市区,对罪犯执行死刑,表示罪犯为众人所摒弃。)
(2) 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3) 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这是一种碎裂肢体而致死的刑罚。)
(4) 腰斩;(即斩腰处死。商鞅变法时曾规定:“不告奸者腰斩。”)
(5) 车裂;(这是一种分裂肢解罪犯人体的刑罚。具体行刑方式是将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向不同方向拉以撕裂人的肢体。)
(6) 枭首:将犯人的头砍下,悬其首级于木上示众的刑罚;
(7) 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这是一种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
(8) 具五刑:即《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除此之外,秦朝还有凿颠、抽胁、镬烹等残酷的死刑。)
6. 羞辱刑。(也称耻辱刑。这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秦时经常使用“髡”、“耐”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1) “髡”刑:强制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
(2) “耐”刑:强制剃除犯人的鬓毛和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
(鬓毛:鬓发。
鬓发:鬓角的头发。两鬓上的毛发。
鬓角发,即耳朵前边长头发的部位,亦指长在那里的头发。)
(3) 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 赀赎刑。(也称经济刑)
8. 株连刑。
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身份刑。这是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
(1) 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
(2) 夺爵,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四、秦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围绕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而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云梦秦简《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可见,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开始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的原则。
西周时期已有此原则,将过失与故意称为“眚”与“非眚”。 秦律称故意为“端”或“端为”, 不是故意为“不端”,即过失。
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
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如果是官吏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为“失刑”罪。)
3.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秦律把赃值划分为三等,即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依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同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
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集团犯罪是五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集团犯罪是重大犯罪,加重处罚,
(《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五人共犯盗罪,赃仅一钱,但五人都要被斩左趾,黥为城旦;而不满五人共犯盗罪,要赃满六百六十钱以上才黥劓为城旦。)
5. 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 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 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 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秦律中的“诬人”即“诬告”。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有罪,或罪轻者入于重罪。 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
五、秦朝的法律形式。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朝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秦朝竹简。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 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秦朝以先秦法家的法制原则为指导,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建立起律、令、制、诏等多种法律形式构成的统一法律体系。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律。
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2. 制、诏。
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确定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
由于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制、诏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 式。
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4. 法律答问。
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5. 廷行事。
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廷行事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如《工人程》。 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如《牛羊课》,即是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六、秦朝的行政机关。
秦朝建立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形成三公九卿的中央行政体制,地方上采用郡县制,开创了中国古代的行政体制格局。
1. 确立皇帝制度。
秦王赢政统一六国后,自以为“德兼三皇,功包五帝”,以“皇帝”为号,自称“始皇帝”,开始确立皇帝制度。 制定详备的礼仪规范,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秦律规定,皇帝自称“朕”,臣下尊称其为“陛下”,史官记事则称之为“上”。 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以区别于其他长官对属吏的命令。 总之,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和监察等一切大权, 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
2. 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
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丞相是皇帝之下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管理全国行政事务。 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和传达皇帝的诏令,并且监察文武官员,地位相当于副丞相。 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分掌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及文化教育等事务。 具体包括: 奉常,掌管皇室祭祀宗庙等礼仪活动,由商周时的占卜官发展而来。 郎中令,统领郎中(皇帝身边的卫士),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 卫尉,统率卫士,负责皇城的警卫。 太仆,掌管皇帝的车马仪仗和国家的马政。 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典客,掌管朝廷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宗正,掌管皇帝宗室事务。 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和国家财政事务。 少府,掌管皇室产业的税收和财政事务。
3. 地方行政区划采取郡县制。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李斯意见,废除分封制度,在地方上建立郡县制。 全国分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 郡设郡守,掌管一郡重要事务。 郡守以下设郡尉,主管本郡军政。 同时,由朝廷派出的监察御史负责一郡之内的行政监察和法律监督工作。
郡下设县,县设县令,掌管一县行政事务,兼理司法审判工作。
县令下设县丞,协助县令掌管县内事务; 设县尉,掌管县内治安防范和镇压犯罪之事务。
4. 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
七、秦朝的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1) 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重大案件均由皇帝亲自裁决。
(2) 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有两个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 地方行政机关为郡、县两级,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4) 县以下设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这些基层机构也有一定司法权。
2. 诉讼的提起。
秦朝诉讼形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官吏或者百姓非因本人被侵害,而向司法机构纠举犯罪,提起诉讼。云梦秦简《封诊式》所载的“盗马”、“群盗”、“贼死”、“经死”等皆属此类诉讼。 二是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的告诉,类似近现代的自诉。
秦律运用奖惩手段引诱和强迫人们“告奸”的同时,对诉权进行限制,主要有:
(1) 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子女告发父母、奴婢告发主人,都不得受理。
(2) 将告发案件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3) 为防止诬告,规定“州告”,即指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 对于诬告,秦律实行反坐原则。
3. 审讯。
秦律允许司法官实施有条件的刑讯,而且一般不提倡司法官员动辄刑讯。 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上”是指“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 即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好; “下”是指“答掠为下”, 即审讯时动用刑具才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 “败”是指“有恐为败”, 即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
秦律要求对刑讯的详情以爱书的形式记录下来。
4. 判决与再审。
秦律规定,审讯后必须作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判决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乞鞫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他人提出,秦律允许“为人乞鞫”。
5. 司法官员的责任。
秦律对司法官员的责任有专门规定,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读职失职。 过失造成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 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 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八、秦朝的官吏的选任。
1. 官吏选任的标准与限制。
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标准和才能标准。 道德方面,在秦简《为吏之道》中,明确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概括为“五善”:
(1) “忠信敬上”,即尽忠皇帝;
(2) “清廉毋谤”,即廉洁奉公;
(3) “举事审当”,即办事审慎妥当;
(4) “喜为善行”,即乐善好施;
(5) “恭敬多让”,即为人恭敬谦让。 才能方面,则要求明悉法律令,以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
2. 官吏选任的限制。
(1) 不准任用“废官”。 “废官”是指曾经担任过国家官吏,但已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
(2) 长官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3) 年龄的限制,即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
3. 官吏选任的方式与程序。 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官均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察举、征召和任子等。
察举也称荐举,是自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被推荐者在品德操守及财产方面都应当符合一定要求。
征召是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任子是官吏保举自己的子弟为官。秦律规定,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可以任一子为郎。
九、秦朝的手工业管理法规。
秦朝手工业基本属于官营,由九卿之一的“少府”统一管理。 为加强对手工业的管理,秦朝制定《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相关法律。
1. 关于产品规格。 《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袤亦必等。” 即制作同类产品,其大小、长短和宽窄都必须相同。 这是我们看到的中国古代最早关于手工业生产标准化的规定。
2. 关于产品质量。 秦律规定生产责任和产品检验评比制度,在生产的器物上要注明制作的官署或者工匠的名称或名字,以便检查。
3. 规定不符合规格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买卖,同时对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秦朝的市场贸易管理法规。
1. 关于商品价格。 《金布律》规定凡出售的商品上必须明码标价,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除外。为防止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关市律》规定,商家在收到钱后,必须当面将钱放入缿(钱筒)中,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2. 关于度量衡。 秦统一中国后,制定统一的度量衡制。
为保证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的准确性,秦律严格规定了度量衡器的标准规格和误差,县及主管手工业的官吏工室,每年应检查校正一次,在使用前也应先校正,度量衡不准确要予以处罚。
十一、秦朝的“封”和契约。
1. 秦律规定以“封”为土地所有权的标记,明确法律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禁止擅自移动田界标志的“封”,违法者处以“赎耐”的刑罚。
2. 秦朝的契约形式包括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借契约等。 根据云梦秦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债权关系的内容,主要有:
(1) 禁止使用人质抵押方式。 秦朝已排除以人质作为债务担保方式。
禁止擅自强行索取人质作为债务担保,即使是双方同意以人质作为债务担保,依然视为犯罪,均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2) 可以用劳役抵偿官府债务。
(3) 租借关系主要是官府出借财物给人使用。
什么是婚姻家庭罪,《中国法律制度史》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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