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上海律师婚姻,婚姻法经典案例分析】,以下3个关于【上海律师婚姻,婚姻法经典案例分析】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美好的婚姻是福的开始,然而,再美好的婚姻也有触礁的可能,一旦,就可能发生婚姻财产的分配纠纷。本文整理了几个有关婚姻财产的法律,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产权的收;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1063条3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1063条3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都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如分割?
根据民婚姻家庭编解释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成协议时,按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一方主张房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的,根据当事人掉、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时如分割?
根据民婚姻家庭编解释77条规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框。
如果不,一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不,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一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狂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用。
本文只是例举了几个常见的法律规定,小伙伴们有必要全面了解民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关的解释,真正做到思危,有备无患。律师事务所,只为家的福!北京、深圳、上海地区均可到所预约面谈。如功倾诉最近遇到的婚姻家事问题婚姻随时咨询。
1.血亲≠姻亲:离不掉的义务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规定:十的未承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人。本案中,他人避开两未成年原告的母亲,以两未冲提起的因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并未离掉二原告之母监护人、法定人的法定身份,代未成年人母讼。上海律师
2.通过家庭承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最高民一庭意见:
按照村土地承包法15、31条和最高关于审理涉及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5条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情下,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正)
3.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4.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5.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
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指导与参考总36集)(晓芳)
6.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
损害赔偿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都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指导与参考总36集)(仑)
7.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形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告婚姻无效,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法规定的序办理。(载指导与参考总35期)
8.如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最高民一庭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9.夫妻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虽办理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10.婚内借款掸力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11.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家庭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另一方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可建立关系
向美琼等人诉钓协议纠纷案
裁判
遗嘱执嘱人没有明确其执得报酬的情下,与继承人就执垢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不属于律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应认定协议有效。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3.单远、诉胡秀花、、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4.雪花、洋诉祖业、颖继承纠纷案
裁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合继承法十九条规定,该部份无效。
15.诉格继承权纠纷案
裁判
根据中华共和国村土地承包法十五条的规定,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其本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户家庭为单位实行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式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共和国继承法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地的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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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女朋友在一起十多年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她说结婚证就是一张纸,毫无意义,反而让两个人被婚姻缚,我也就没再提结婚的事情。后来一套房子方便住在一起,产证上写到个人的名字,但是买房的钱基本都是我出的,只是用她的公积金贷了点款。最近因为一些事,我们分手了,现在准备处理房子的问题。我女朋友说应该一人一半,我肯定不同意,买房的时候我出了么多钱,要是平分我就亏大了。律师,如果这个房子卖掉的话,我们两个人到底应该怎么分这个卖房子的钱呢?
律师解答
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如果你有出资证明,而且你和前女友又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一般可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主利。
我和前夫就是因为他,家里一有点钱就被他拿去还赌债。我觉德去我们这个家要完了,所以选择了。当时我们是去民政局协议,家里房子的贷款一直都是我一个人在还,孩子也是我自己带,所以他没脸和我争,最后协议里写了房子归我,孩子归我,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时候,他发誓再也不赌了,还说会努力改变让我回心转意和他复婚。前时间,我听别人说他又开始赌了,还欠了不少钱。没想到他竟然把主意打到我这里,上门来和我吵,说我名下还有两辆车,的时候我故意隐瞒,而且协议对他不公平,他要撤销这个协议,重新分财产。律师,我们都已经了,在民政局签了字的协议他还能推翻吗?
律师解答
协议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力。夫妻双方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审理后,未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协议的订立一般来说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一并做出了处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导致约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一般认定为合法有效。
你前夫仅以不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他认为协议中有未被处分的财产,开求分割。对于你前夫认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辆车,就要看你是否存在故意,还是他其实早就知道这两辆车的存在,只是因为反悔所签订的协议而恶意提出,对此你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前夫对此是知晓的,而且协议中明确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不用担心他提出的这一主张了。
我和我老公结婚前,他就给我写了保证书,说要把他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我。但老公去办过户,他一直拖着不肯去,一开始说是领了证就过户,结果现在证也领好了,可他又说等孩子生好之后再过户。我旧师,着这份保证书,能到老公把房子过户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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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民三十二条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不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民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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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你丈夫只是给你写了一份保证书用于表达赠与的意愿,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贫、助残等公、道凳的赠与合同。而且你丈夫实际并没有履行过户手续的,依据相关规定,他在这个房屋产权过户之前,也就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你去起诉要保证书的约定内容,支持你的概率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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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婚姻,婚姻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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