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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婚姻家庭律师费用多少,婚约财产返还比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2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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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财产20 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存在一定开销,酌定减少返还部分彩礼
  • 律师来说夫妻离婚那点事5:子女抚养费给多少,怎么给
  • 婚约财产20 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存在一定开销,酌定减少返还部分彩礼

    一、审理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二、裁判理由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女方确实存在一定的开销,其应返还的彩礼款金额法院给予酌定减少返还。

    三、人物关系

    原告:高某(男方)

    被告:李某(女方)

    四、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2月4日举行订婚仪式,而后双方约定5月份结婚,故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给付被告彩礼款110000元,后于2017年5月13日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同居生活后不久即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与被告因婚约财产处理问题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五、案件详情

    1.原告认为:

    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2月4日进行了订婚,原告给付被告110000元,而后双方约定5月份结婚,因此于2017年2月24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后于2017年5月13日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现被告离家而去,原告几经沟通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10000元及其他财物,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清单1份,证明当时给被告彩礼款和其他开支等具体费用。

    2.被告认为:

    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实际共同生活数月。彩礼款已经用于购买家电和共同生活的花费。

    被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收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5月6日去泰国蜜月旅行花费9400元,购买三金29542元,购买钻戒10631元;

    2.国美电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购买的空调两台、电视机、洗衣机、冰箱各一台都是在100000元里扣的,一共花费73453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清单是原告单方出具的,真实性不认可,只认可10000元现金和100000元的银行卡,购买钻戒包含在100000元内的。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对钻戒和旅行费用不在110000元中。

    六、争议焦点

    被告应返还多少彩礼款?

    七、法院认为

    原、被告恋爱期间即将成就婚姻之时原告按风俗习惯给付被告礼金,该行为应系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的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而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被告收取的礼金理应予以返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确实存在一定的开销,其应返还的彩礼款金额法院给予酌定,以100000元为宜。

    八、审理结果

    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100000元。

    九、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律师来说夫妻离婚那点事5:子女抚养费给多少,怎么给

    前文说过了夫妻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谁,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本文我们再来说说,虽然另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了,但是作为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亲情血缘以及法律义务都未断绝,该付的责任还得付,抚养费也得给。

    具体抚养费给多少合适,法律规定是什么,怎么给,什么时间给——

    咱们往下看:

    1、自己协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有规定,抚养费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协商,可以协商具体费用,或高或低协商了就行;也可以协商具体给付时间,一月给一次,还是一年给一次,再或者一次性结清;也可以协商截止期限,是子女满了18周岁就结束,还是子女上了大学还需要给;等等——

    但是这种离婚夫妻间的协商,并不能排除子女日后由于情况变化而要求作出抚养费变更的权利。也就是即使夫妻协商了,日后子女还是可以要求对已经协商的内容进行变更的,比如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等。

    2、法院判决的:

    如果离婚夫妻间不能协商成功,双方争议一直存在,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来进行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有一定的依据标准,并不是随意判定的,概括来说就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具体点就是: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也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工作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而给付抚养费的时间,法院一般支持到子女满18周岁为止,一般是判决每月给付一次。

    除此外,也有特殊情况的。

    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能够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停止给抚养费。

    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也有给付能力的,那么还是需要给付抚养费的。

    最后,前述仅是一般的、常见的几种情况,每个家庭的实际不一样,孩子的需求是什么,也并不是绝对的,所以更为具体的问题,还可以咨询律师,由律师根据每个家庭、父亲、母亲、子女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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