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休息,李晓娟律师看了一下之前写过的文章,竟然没有写过《民法典》新增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便,离婚案件对离婚经济补偿判决金额不高,它也是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是法律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我们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经济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此,杭州专业离婚律师需要从七个方面进行深入解读。
第一,不受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的限制。
《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受夫妻财产形式的限制,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都可以使用。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民法典》第1088条列举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作为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在实务案例中,并不能局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一方在婚姻中比另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都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法院会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来衡量。
第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
当事人自己没有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过,法院一般不会和你说,你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你要不要请求。还是自己操点心吧。
第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请求经济补偿金,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因为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第五,法院判决经济补偿实务金额一般不高。
对于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双方能协商好的,就按照协商的来支付;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家务付出如何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计算是我们在实务中难以核算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李晓娟律师建议可以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来考虑。
目前来说,现有的判例中,判决的离婚经济补偿金都不高,最高的应该是北京一法院判决了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但实际上,这个金额远远低于当事人的实际付出。
所以,如果想在离婚时取得更多的财产,把精力放在争取经济补偿金上,不是一个好办法。如果共同财产较多的情况下,大家可以把精力用于如何收集财产证据,如何争取更多财产上。
第六,由另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进行补偿,而不是用共同财产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这个补偿应该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中支取,而不是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分割。
第七,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主张。
离婚财产分割不影响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二者是平行关系,不是分割了财产,就不能请求离婚经济补偿了,二者可以同时请求。
有婚姻法律问题,找@婚姻律师李晓娟。
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是什么,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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