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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闺女和儿子法律怎么判,成人礼法律法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22: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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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儿的成人礼与法律的比例原则
  • 离婚案件实务:法院如何判决离婚,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 父母离婚,二胎抚养权该归谁?
  • 女儿的成人礼与法律的比例原则

    近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感叹,因防疫而错过女儿成人礼的社区刘书记上了热搜,风头一时无两,其火爆程度已近乎碾压其他一切八卦,以至让人不再关心,什么是三万元的梵客雅宝,什么是四千元的爱马仕。有网友对此嘲讽调侃,“我说我已揭不开锅,你却说你没按时吃燕窝”。

    这不,连人民日报旗下的“侠客岛”也看不下去了,出来扶楼说,疫情防控发布会要多讲点办法,少来点悲情。是啊,值此病毒肆虐之际,大家的情绪都崩得很紧,注意力全盯在疫情何时缓解,生活何时恢复之上。所以,在发布会这么重要的场合,刘书记“可怜夜半虚前席,不问苍生问鬼神”,大谈错过的女儿成人礼,实在惊掉了世人的下巴。

    其实,并不是说刘书记女儿的成人礼不重要,青春不再来,此憾不可弥补;也不能说刘书记的工作不辛苦,设身处地地想,她必定也是披星戴月,宵衣旰食。但群众不能理解,以及不能陪她倒苦水的关键在于,病毒传播链多点散发,仍在蔓延之中,甚至还有集中暴发的危险。在发布会现场,群众望眼欲穿的是,记者翘首以待的是,能不能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以及有没有保障民生的有力举措。所以,在这个时候,没能把握住集体情绪近乎失控的刘书记,依然一往情深地沉浸于个人的悲欢喜乐之中,难免不会招来众怒,遭到舆论的网暴。

    不论采用的是提前报批过的文案也好,还是临场即兴地发挥也罢,根本在于有没有与百姓心跳动在一处,同呼吸,共患难。古人说,“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人不是单独的个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情商高的表现就是,懂得好好说话。与人交流,想人所想,急人所急,让人感觉舒服,如沐春风。

    当然,位置决定脑袋,到什么山唱什么歌,也是必定的。孙悟空戴上金冠,便不再是个凡人。同样,能够坐在主席台上,也必定是接受了人民重托,时刻准备着。疫情就是命令。当号角响起,冲锋之际,即便不说“匈奴未灭,何以家为?”但也不能像请客吃饭,绘画绣花一般,那样雅致,从容不迫,温良恭俭让。

    或许还是因为,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鲁迅在小说里写道,楼下的男人病得要死,他的隔壁唱着留声机,对面弄着孩子。有人在狂笑,还有打牌声。河中的船上,女人哭着她死去的母亲。而这一切之于先生来说,他只觉得吵闹。

    每个人都有自已的爱恨情仇,喜怒哀乐,这是他们的权利。正如海子深夜在青藏高原,写下的诗句,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草原尽头我两手空空,悲痛时握不住一颗泪滴,姐姐,今夜我不关心人类,我只想你。然而,一旦成为公众人物,我想更多的是,应有超越私情的博爱。

    也正因此,从为人父母的角度来看,刘书记错过了女儿的成人礼,我们没有理由不为其难过。但如果放到更为广阔的视角中,与时下濒临倒闭的商户和难以就医的病人所遇到的困难相比,两者又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是舆论无法与之共情的根本所在。

    “小怜玉体横陈夜,已报周师入晋阳”。事情之所以不被人接受,甚或以至出离于愤怒,无非是战士阵前半生死的凄惨,与妲己微微一笑的香艳之间,所形成的强烈反差。其实事到如今,刘书记或许仍未明白自已错在哪里?不然她也不至公然回应说,大家都是为人父母的,我有什么错,况且稿子也都是经过组织审批的,自已也不是想说就说?

    这一下又捅了马蜂窝。人这一辈子,开口说话难,但学会不说更难。她急匆匆出来应战时,所表现出的一副很受委屈的样子,让我相信这是她真实意思的流露,也只能说明她还活在自已的世界里,没有抬眼看一看苍生,更没有体察到社会的苦难。但凡她能看一下,高速路上孩子们徒步返乡的视频,或许她都不会再把成人礼看得那么重要。

    这让我联想起法律上的比例原则,这包括手段的妥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德国法学家弗莱纳以“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比喻公权力行使的限度,即在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无理由的封控,大面积的弹窗,甚至为了一个阳,全城停摆,这固然存有不讲科学的过度恐慌成分,但搞层层加码、一刀切却是体制内一直以来的顽疴,是执政能力不足的反映。

    其实刘书记也不值得大加挞伐,她至少没有作恶。在战鼓密集的紧张关头,可能有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克敌制胜,而是把功夫下到书写战报,贪功邀赏上来,也可能有人关注的不是如何推进阵线,想的更多反是,如何全身而退,在肉体和道德上保全自已,缺少了一份担当。晚清时间,两广总督叶名琛“不战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表现,也算是开了历史先河。

    理解万岁的前提是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如果每个人都用自已的小尺子去量别人,无异大家摆不到一个调上。法律是与人打交道的职业,最重要的能力是交流顺畅,会意准确。记得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法官,试图用他不多的感情经历去劝说女方,结果便被抢白说,你懂啥,结过婚吗?场面略有尴尬。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做为普通人,我们要多一点换位思考,多一分相互宽容与理解;做为法律人,在没有上帝视角的前提下,我们更要全方位地观察问题,多角度地体会当事人的无奈与苦衷,而不是简单地来上一句,“何不食肉糜?”

    2020年,我离开了体制,脱下制服的回馈,是有了和普通百姓一样的切身感受。那年正值北京余金平案件热议,于是随手写了一个小篇,发在了朋友圈里,没想到引来了不少关注,给无聊的生活带来了些许生趣,这也是我注册“时法漫谈”的最初动力。转眼之间,至今已两年有余了,写下的文章,也厚厚积有了一摞。近日,翻拣此文出来,重读之下依然能够体味出几分当时的心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彼时的站位和视角,现附录于后,以为纪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

    纪检干部身份不应成为交通肇事从重处罚的理由

    这两天,关于中铁纪检干部余金平交通肇事的帖子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大家的关注点主要在于认罪认罚和上诉不加刑等方面。其实,对于纪检干部的身份能否成为普通刑事案件从重处罚的事由,我觉得也应说上一句。

    普通刑事犯罪量刑,并没有身份的审查要求。如果是职务犯罪,因其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认为,纪检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已,并以此作为从重从罚的依据,这另当别论,也具有社会相当性。而交通肇事不同,是典型的过失犯。纪检干部也是普通人,这种特殊的工作身份,是使他撞人时撞的更重了,还是撞人之后跑得更快了,或是像崂山道士一样,能够穿人而过,这些估计都不会有的。如果没有,为什么要以此做为从重处罚,不予缓刑的道理。

    当然,在交通肇事的评价中,纪检干部自已可以这么总结教训,反思自已,组织也可以此提出批评、免职降级等。甚至检察官在出庭时用此控诉一番,以达到庭审教育的效果,这些都能接受。但写进判决书不行,更不能以此作为不能适用缓刑的条件。换个角度讲,估计现在公诉机关还挺后悔的,悔在当初就不该调取余金平所在单位的证明,这样法院自然也不会知道余金平纪检干部的身份。刑事证据对于交通肇事也没有这一条的要求。

    在本案中,这种身份证据调取回来,已经不仅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了,反给持槌者提供了口水。以至于检察院还要为此费力解释,余虽是纪检干部,但并不参与办案,只是坐在办公室里面写写材料而已。实则在办公室写材料、看案卷,与在一线调查,仅此来说,有何本质区别?

    继续回到身份的话题上来,也不能随意给普通刑事犯罪加上特殊主体身份的要求。不然,按照这个裁判思路类推,干部身份、党员身份,甚至刚上过几堂思政课的学生,都可能成为量刑从重、不得适用缓刑的标签,这是超法规的要求,也是道德绑架,必将使人无所适从。

    当然,既然选择了纪检工作,自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论是在醉驾撞人之时,还是在悔责赔偿之后,都应先定下神来,重温一下入党誓词,这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何时何地都要严以律已,慎独慎微、慎言慎行。但此事如果仅从组织层面进行评价合情合理,写进判决书里,并做为判决的理由,总是给人越俎代庖,代替组织审查的感觉。

    最后,我觉得“神仙打架”,还是莫扯上纪检干部为好,看来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很有必要。原来打开大门一看,大家不都是凡夫俗子,谁也没有三头六臂。还有就是,这起案件也就是一起交通事故,虽然人死了,但钱也赔了,当事人也和解了,还有检察院陪着说好话,难道非得这么重重地拽着打板子吗?

    成文于2020年4月

    离婚案件实务:法院如何判决离婚,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注:本文中的人物、地址均为化名

    案情经过

    1、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感情恶化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9年在湖南省某市某区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不久便生育有一女。在原、被告刚结婚时,双方感情还好,但过了不到1年,双方感情开始恶化。被告赵某由于工作的原因,在平常工作日时,便住在公司附近租的房子那里,周末时才回家。即使回家也会经常因生活琐事、子女教育与原告吵架,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原告张某婚后便没有去工作了,和婆婆、年幼的女儿居住在被告赵某婚前买的房子那里,婆媳关系是所有家庭的一大难题,原告张某也不例外,和婆婆的关系很差,由于没有被告居中缓冲,婆媳关系尤其糟糕。

    2、原告心灰意冷,准备起诉离婚

    到了2021年,在双方结婚登记约3年左右,原告张某心灰意冷,再也无法忍受双方无休止的长期战争,也无法继续和被告一家人一起生活,更不想女儿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遂搬出被告赵某的房子,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开始暗地里咨询律师,开始准备离婚事宜,原告亦希望能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于是便找到本律师,准备起诉离婚。由于女儿长期和原告一起生活,建立起了深厚的母女感情,故而原告希望在离婚时,能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没有任何的感情交流,原告对被告的财产情况一无所知。

    本案的焦点分析

    1、双方应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所谓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根据《民法典》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因此,协议离婚是对双方伤害最小的一种分手方式。而对于诉讼离婚,则是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则应到法院起诉离婚。

    而在本案中,双方虽均有离婚的意向,但无法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故应到法院诉讼离婚。

    2、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这个问题很重要,合理地选择管辖法院,可以很大地减轻讼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原籍在湖南省,后将户口迁移到广州A区。而原告的户口一直在湖南,没有迁移过来,但一直在广州A区生活。因此,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先起诉离婚,管辖的法院均为广州A区法院。

    3、双方能否离婚,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则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若双方均要求离婚,属于感情已破裂,法院应判决离婚。

    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在本案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有在法庭上反口的可能,所以,我们建议原告,若其坚决要求离婚,要有第二次起诉的打算。

    4、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而在本案中,原告最想争取的,是孩子的抚养权。孩子虽然已近3岁了,但孩子自出生以来,均由被告抚养。因此,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法院很大概率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

    但是,如果双方均强烈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则情况比较复杂。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出具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抚养规划,并进行亲子关系评估等。在实务中,常有隐匿、转移孩子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保证对方的探望权,最终伤害的是孩子。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隐匿、转移孩子的一方。

    5、抚养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在本案中,据原告称,被告为一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月薪有2万,如果属实,则可要求抚养费4000-6000元每月。

    6、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原告只知道被告有一套房子,该房子的首付为被告婚前所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法院应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平均分割。

    由于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财产均不清楚,所以,还需要申请法院调查。

    7、离婚家务补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项为《民法典》的全新规定。由此可见,只要一方对家务承担较多义务,就可以向对方主张家务补偿金。但是,可以要求多少补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补偿金由法官酌定判决。

    庭审经过

    1、一审第一次开庭,被告和其律师均出庭,同意离婚并放弃抚养权,但对房产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划分、家务补偿金、银行账户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费的金额等有异议。

    本案共经历了一审和二审,而在一审中,就开庭了2次。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前,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被告的答辩状,我们担心被告不出庭,不愿意离婚,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原告可能还要进行第二次起诉,从而增长离婚的时间,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但是,庭审过程却很顺利,被告和其代理律师均出庭。对方不仅愿意离婚,而且还愿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案件的3个重点中的2个已经解决。但还有一个棘手的重点,即夫妻财产分割。原告长期没有工作,手上没什么财产,又对被告的财产一无所知,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对于抚养费、夫妻财产分割、家务补偿金等,被告称答辩,其工资只有1万左右,并没有原告所称的2万,到手的工资只有8000多,扣去房贷、生活费等,所剩无几。对于原告主张的5000元/月的抚养费,不同意也无法支付,只能支付1500元/月的抚养费。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被告并没有其他财产,只有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可予分割,被告愿意分7万。而对于家务补偿金,被告认为,其母亲退休在家,家中的家务活均由其母亲做完了,原告并没有做什么家务活,一分钱也不愿支付。

    第一次开庭,效果比我们原来的计划要理想的多。在开庭前,对于被告的财产,我们毫无线索。在开庭后,被告提交了其工资、还房贷的银行卡的信息。另外,原告本来就掌握了被告另外一张银行卡。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来调取这3张银行卡的流水。但是,由于房贷卡是被告母亲的卡,对于此卡的律师调查令,法官不予批准,只批了其他2张卡。在调取了其他2张卡的流水后,我们并没有发现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线索,于是我们又向法院申请支付宝、微信的律师调查令,但法官不予批准。

    2、一审第二次开庭,被告方只有律师出庭,因双方已就离婚、抚养权等人身关系达成一致,只涉及到财产争议,法庭予以审理。

    由于我们对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了很多质疑,法院又组织了第二次庭审。在第二次开庭中,被告没有出庭,只有被告的代理律师出庭了。由于此次开庭不涉及人身关系,只审理夫妻财产的分割,法官对被被告没有出庭没有过多意见。第二次开庭,双方的主要争议为抚养费和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对于抚养费部分,被告依然坚持只能支付1500元/月的抚养费。法官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代理律师说,你和被告说一下,再多给点抚养费,毕竟是自己的孩子。

    而对于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于这部分的计算和房价有极大的关系,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房价。我方主张这套房子的房价为38000元/平方米,而被告主张31000元/平方米,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建议双方调解,如果还不愿作出让步,只有申请法院评估鉴定,而要评估鉴定,则要经过很多程序,时间也很长,还要一大笔鉴定费用。并且,法官给出了35000元/平方米的调解价格。考虑到法官所说的这些因素,双方均接受了法官给出的调解价格。

    最终判决

    自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一个月,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

    1, 判决双方离婚

    2, 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

    3, 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4,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8万

    5,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家务补偿金2万元。

    纵观全案,在刚开始的一年内,从男方给女方的转账记录来看,常见1314,520等肉麻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由此可见,双方还感情融洽,但很快双方感情恶化,被告常常指责原告把家里搞的乱七八糟,孩子尿床了,也不清洗换掉床单。经常带着孩子深夜11-12点钟了还不睡。而原告亦指责被告不顾家,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回家。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家庭不宁。双方已经没有夫妻之实,形同陌路,即使回来,双方也是分房睡。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这种状态直至离婚,不到短短的3年。

    冷眼想看,双方并不算坏人,只不过对生活中的一些事情有分歧,但就是无法相容,最终走到无法挽回的局面。也许,有些人天生不能在一起,就算在一起,最后也会分开。在此,给各位朋友忠告,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多多相互包容、体谅,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并且努力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生活没有过不去的坎。

    父母离婚,二胎抚养权该归谁?

    孩子是父母爱的结晶,他们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爱的呵护。然而在现实中,并非所有孩子都能成长在健全的家庭中。当昔日恩爱的父母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孩子的归属便成为难题。在政府鼓励生育的时代背景下,拥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破裂,孩子的抚养权又该何去何从呢?


    基本案情


    孙先生与岳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下儿子小孙和女儿小岳。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乐融融,不料婚后因家庭矛盾的积累,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要求离婚。然而面对一双可爱的儿女,两人意见发生分歧,父亲孙先生请求儿女均由自己抚养,岳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而母亲岳女士同样舍不得孩子,声称自己家庭条件较好,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将一对儿女判给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两人僵持不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与岳女士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两人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小岳、儿子小孙分别随孙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共同成长需要,法院调解每个周末儿子、女儿有一天可以至父亲或母亲处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2、与抚养费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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