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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一个海纳百川的城市,常住的二千五百多万人口里,海户的其实还不到一半。么,常住上海的外地户口居民,能否在上海办理呢?
有两个途径,一是到民政局协议,二是到诉讼。根据登记条例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登记。因此,如果双方都不是沪居民,是不能在上海辖区内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的。
但是,非沪居民在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到上海有管辖权的起诉。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瓜法的解释十二条二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上海定居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起诉。
外地户口能否在上海办理?为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
不断好转,上海的生活也逐渐恢复正常。然而,近期却有不少人,上海多地六月登记预约名额紧张,预约一号难求。
为此,工作人员倡导市民错峰登记,并表示出现部分登记日期名额饱和问题,有两部分原因,一部分是疫情防控期间因冷静期过期后而造成的积压存量,另一部烽在家太久而导致的夫妻矛盾。
疫情期间,夫妻朝夕相处,难免会出现情绪和矛盾,如果没有及时沟通,就会出现争吵和隔阂。但生活中没有完美的婚姻,想要婚姻甜蜜久,就要一起面对婚姻琐碎。
而对于些三观不合,感情无法复原的夫妻来说,也好聚好散病择,么如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需要提前做好哪些准备?就是非常需要关注的问题了。
一般分为两种情,一种为协议,是双方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已经达成,签订协议书。
二种为诉讼,夫妻双方无成,可以向提起诉讼,由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双以根据自身情进行选择,同时具体的流要怎么走呢?
一、协议流
(1) 请
当事人协议时必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请登记,不得委托他人。
当,应当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协议书;结婚证。
此外,还要按照婚姻登记的要求填写请书。
(2)审
婚姻登记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请时,应明:
①离磺否是合法夫妻;
②双方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为防止轻率和,工作人员应对感情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审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当事人撤回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经过审后,对合条件的,经过30天冷静期后当发给证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诉讼流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花业人士诉讼(一般情下当事人必到庭,如因实在不能到庭,必庭出具是否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对是否准予,以及如分割财产,子女抚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诉讼结,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逾期不,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请再审。
大家可性分析自身婚姻状,选择最后的方式进行。可先选择协议,但如果在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等方面存在争执,无致,就可以选择诉讼,寻找专业人士帮助,在合法保的同时尽快脱离失败婚姻。
动迁是件,其上海的动迁,动迁的利动辄几百万,上千万。我们来讲一讲公房动迁的相关。
本案原告是:
原告一:L(孩子的妈妈)
原告二:W(女儿)
本案被告是:
被告一:K(孩子的爷爷)
被告二:J(孩子的爸爸)
【案情简介】
原告L和被告J本来是一对夫妻,月15日两人了。2022年,原告L带着女儿W作为原告向,要求分割某处公房的动迁利。理由是公房的承租人是孩子的爷爷(也就是被告一K),两个原告和孩子的爸爸(也就是被告J)的户口都在这个公房里,现在房子动迁了,因协商不成,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动迁利。
孩子的爷爷K(也就是被告一)不同意原告,他认为原告两人都没有居住在公房里,而自己是承租人,的动迁利都归自己所有,都没有。
孩子的爸爸(也就是被告J)说,公房于自己的爷爷奶奶,自己从1985年就不在这里居住了,跟原告L在外租房子住。自己的亲,也就是本案孩子的爷爷K打小就一直住在里面。而且原告L经享受过动迁利,取捣路房屋,系和其亲共同共有。之后原告L带着女儿W一直居住在南码头路的这个房屋里,所以房屋动迁利归K所有。
另,8月7日,被告K与上海市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该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秸补偿金额为260多万元,已经选购了安置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慷嘣笔被姑挥蟹⒎拧?/p>
原告L犊壳ㄈ牖Э诘磕冢鎃报户口报在公房内。原告L只短暂居住在公房里,2007、右就不再居住在公房里了。
【法律分析】
这起案例主要争议点是两名原告不住在公房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空挂户口”,在公房动迁的时候能不能享受动迁利。
公房动迁的主体涉及到承租人,也就是有凭证证明签约租赁公房的人,户口在册的人,有的还会涉及到继承的相应主体。哪些人享受公房的动迁利呢?
根据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承租人很好确定,重点是“同住人”怎么认定?
所谓公房同住人,是指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系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住房讳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照规定来看本案案情可以,两原告从未期稳定居住在公房内,所以不属于同住人,被告J也确认其不住在公房内,所以两个原告和被告J都不是同住人,本案的动迁利就只归承租人K所有。所以,最判决,公房的动迁安置的房屋和货币归被告K所有,两个原告和被告J都不享有动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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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最好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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