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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家事审判,要善于统筹平衡:既要遵循家庭伦理,又要顾及经济理性;既要关注个体的婚姻满意度,又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稳定性;既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又要保护女方合法权益;既要维持法典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要突显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既要追求实质正义,又要融贯程序正义;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要维护婚姻稳定;既要强化裁判论理,又要恪守裁判边界。
基于婚姻形成的家庭(关系)既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又承载着多元社会功能。婚姻家庭的多重属性,必然内植和形塑家事审判的价值追求。因应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的变化,以及婚姻法回归民法典后的体系效应,实现家事裁判结果的妥适性和可接受性,后民法典时代的家事审判应当在诸多看似矛盾和冲突的价值目标中保持平衡。
一是既要遵循家庭伦理,又要顾及经济理性。民法典充分吸收中华传统文化中注重家庭伦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家庭伦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条款即为具体体现。同时也应看到,基于感情纽带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在不断受到市场机制的渗入,相互关爱、共担责任义务的家庭内在关系不时染上经济理性的色彩。如夫妻婚内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通过约定双方的财产权利义务达到巩固或者强化法定夫妻责任的目的。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始终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夫妻双方在婚内就一方存在的重大过错造成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了约定,此约定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并不违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又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则上应当认定该约定的效力。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夫妻之间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但如果受赠一方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此规定在家事领域的适用,即为维持家庭伦理的体现。
二是既要关注个体的婚姻满意度,又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稳定性。近年来,我国离婚对数和离婚率呈攀升趋势,反映出社会公众对离婚的包容度增加,离婚的社会和文化约束力减弱。如果离婚条件过于宽松,带来的后果之一是夫妻都不会在家庭生活中大胆投入,既包括财力的也包括情感的,婚姻保护的立法目的也就会落空;离婚条件过于严格,受不幸婚姻束缚的当事人难以及时解脱,甚至会酿成悲剧。婚姻从表象上看是私人行为,实质上是社会行为,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离婚原因的抽象概括规定(双方感情破裂)与具体列举规定(重婚等五种情形),即是立法价值的权衡。对于符合民法典明确列举的离婚情形的应予判离,是否首次起诉离婚不应成为法定的考量因素,但应注重加强调解。
三是既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又要保护女方合法权益。突破形式平等,实现实质平等保护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这种立法目的不仅仅体现在原则性规定之中,更细化在具体的规范之内。按照婚姻家庭社会学的研究,当前女性存在工作和家庭失衡的问题,重要原因是传统性别观念下的家务劳动性别分工不均。女性承担主要抚育幼儿和赡养老人的责任,最明显的后果就是减少了工作参与机会和母职惩罚。为了照顾女方,消解母职惩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并将此制度由原来的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扩大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从实务适用情况来看,虽然民法典施行后适用该制度的案例有所增加,但家务劳动补偿数额面临举证难题。法院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会参考多种因素,但计算具体数额的时候并没有特定标准,主要为酌定,且补偿数额较低,无法与家务劳动的付出量相匹配。在家事审判中,对于双方有补偿协议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无法达成协议的,在确定补偿数额时,尤其是在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时,可以结合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另一方获利情况、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男方给予女方的补偿数额。
四是既要维持法典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要突显身份行为的特殊性。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一条文是民法典的亮点条文,直接体现了民法典体系化特点,但个案中,法院在审理身份关系协议时如何适用合同编规定,“参照”适用的范围边界并不清晰。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关身份的协议能否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其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有关身份的协议中伦理性、人身性因素越多,对于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限制就越多。如纯粹身份协议,相对于身份财产协议,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上就严格得多。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案型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另一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数额。一般认为,《离婚协议》是关于夫妻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的一揽子协议,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身份财产协议。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该类身份财产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指向的是给付财产的违约行为,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由一方请求法院予以酌减。
五是既要追求实质正义,又要融贯程序正义。由于我国尚未启动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家事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一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事案件中的诉讼规则与普通民商事案件并不完全相同,如家事案件需要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事项范围更广、预防纠纷发生的非讼特点更为明显等。此外,家事案件当事人往往法律知识不足,在诉讼中存在证据收集和举证能力弱、法庭陈述辩论能力差等问题。如逾期提交证据、关键事由未主张、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杂糅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家事案件中严格适用程序性规则可能会导致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背离,应通过适当加大释明和调解力度,从实质层面对各方诉讼利益作出均衡。长远来看,还需要加强家事立法的顶层设计,完善家事审判特别程序。
六是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要维护婚姻稳定。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保障非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利,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背后体现的是交易安全与婚姻保护的价值调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就夫妻共同债务规定了合意之债、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之债。在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一方配偶利益时,应当紧扣该条“为家庭共同体增益所负债务”这一立法目的,从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意”以及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享”两个方面予以综合判断。
七是既要强化裁判论理,又要恪守裁判边界。家事审判中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加强裁判说理论证。相比其他类型案件,家事案件的裁判说理更加困难。一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倡导性规范大量存在,缺少确定性。这类倡导性规范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法律逻辑、规范解释、系统论证等方式体现在家事裁判书中,以解决以感情说教代替法律适用等问题,真正实现家事裁判情、理、法的多维交融。另一方面,要件化的审判需求和请求权基础规范的不足。从裁判角度看,与现实司法需求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整的请求权基础仍显不足。概而言之,需要进一步夯实身份法律行为基本制度的理论基础,理顺个案化考量因素和规范的一般化适用之间的关系,通观身份和伦理因素实现身份正义。在强化说理论证的同时,也要恪守裁判边界。一方面,家事案件个性化特点突出,情感因素鲜明,审慎就个案特点归纳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立法规则。司法正义属于矫正正义,不宜在个案中过多从事立法层面的价值判断,以免挂一漏万,以偏概全。另一方面,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事理论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应明晰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恪守司法边界,不宜对当事人进行道德上的过多评价,以免陷入“道德审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高春乾
云中松鹤每日感悟(三百四十)
(接上期)
简单
解读(349)从“三个角度”剖析择偶的本质需求!
【引言】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社会共识;但是由于不同社会、不同种族、不同家庭、不同认识、不同需要以及不同的审美标准,导致了不同人出现不同的“择偶标准”。
那么,在这些种类繁多的“择偶标准”中,哪些是关乎婚姻、家庭与幸福的本质因素呢?
为此,今天我们先从个人、家庭、社会三个角度,对比分析一下不同择偶标准的利与弊,然后再提炼出“择偶标准”中,相对核心的本质因素,供大家在“择偶”中参考。
首先站在择偶者“个人”的角度看
站在择偶者“个人”角度看,一般年轻人的婚恋观容易出现三个阶段:幻想阶段,务实阶段与极端阶段。即婚恋起初对恋爱的模糊与理想化,不了解人生“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真正含义,只想着对方“高大尚”,有此思想的年轻人,一般容易婚姻不顺或延迟;经过“幻想阶段”的碰壁,一部分人醒悟了,变成务实派,很快就找到符合自己的意中人;但另一部分坚持不变的人,就容易走向极端,有的“仓促结婚”,凑合人生,有的却“终身不嫁”等。
再就是年轻人婚恋阶段容易犯的几个错误:理想化、片面化、感情化、过高化、盲区化。现在的年轻人,很多人由于受西方思想影响,只强调“婚姻的自我属性”,而忽视了“婚姻的家庭与社会属性”。首先是理想化,追女的,要求美若仙女,追男的,要求白马王子;其次是,一个人的某一点、某一事,甚至某一举止就可以打动另一个人,完全不重视是否“了解”;再就是年轻人容易“感情用事”,遇到感动的人或事,就容易以身相许,根本不考虑“欺骗”的可能性;还有就是过高地看重自己,而过低地看对方,导致很多人婚恋不欢而散;最后一点是,自己看不到自己的“盲区”,反而高高在上,自己把自己给孤立了,变成了剩女或剩男。
总之,现在很多年轻人择偶,容易犯“什么最好,就是追求什么”的错误,全然忽视了自身的客观需求与实际承受能力。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只讲究“看长相,重感情”,其它因素往往抛到九霄云外。
其次再站在择偶“家庭”的角度看
虽然年轻人择偶是年轻人“自己的事”,但由于每个年轻人都联系着父母、家庭、亲戚与社会;再加上年轻人都没有婚恋经验,更不知道未来生活的“需求”;还有就是父母对孩子前途命运的“关心”等等,这就使得年轻人“择偶”出现了很多“关联因素”,也增加了孩子们择偶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在这些“众多的复杂因素中”,“家庭”因素,其实际上就是父母的“意见”,往往影响着孩子的“恋爱、婚姻与家庭”。
一般家庭父母参与(有时叫干涉)孩子婚恋的“动机”大部分都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是父母“好心办坏事”。故建议父母对孩子的婚事,不是不管,而是不干涉,不勉强,但可以向孩子提出自己的“建议”。
最可怕的是父母强力干涉孩子的“婚事”,认为孩子是自己养大的,孩子就应该“什么都得听自己的”;殊不知,孩子以后的生活是“夫妻双方的事”,父母需要退居家庭的二线;事实上,也只有孩子幸福了,父母才能幸福与安心。
一些庸俗的父母,一是文化水平低,认知能力差,弄不清问题的主次;二是历尽坎坷,吃苦耐劳,担心孩子再吃苦;三是一些父母总幻想自己孩子(尤其是姑娘)结婚后,就掉进富窝里,可以不劳而获了。这实际都是在害孩子,因为一个不劳而获的人,任何家庭,任何社会都不欢迎;四是过分强调“门当户对”,而忽视了婚恋双方的志趣、性格、爱好、认知、文化及情感是否“门当户对”等等。
正因为如此,社会上才出现了很多没有远见的家长,只知强调把对方的长相、房子、财富、户口及对方父母地位等放到第一位,殊不知这些除了“长相”是天生的之外,其它都是“身外之物”,孩子们自己以后生活都是可以创造出来的,而且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劳动得到的,才是他们的感情纽带,也是最好的、最有意义的。
所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引导孩子“婚恋时”恰巧把人们最难得的品德、智慧、能力及健康给忽视或是放弃了,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试想:如此家庭父母,能指导孩子走上幸福吗?
再次站在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角度看
前面两点,主要讲决定年轻人婚恋是否成功的“个人”与“家庭”两大因素。下面主要讲,年轻人婚恋与社会的关系。
这一点,可能很多人没有注意到,或多数人不以为然,这也是很多人“婚恋观”出现“错误”的原因所在。
前面,我们初步谈到了“恋爱、婚姻与家庭”,虽然某种程度上,它是“个人的私事”,但它怎么也逃不出人类社会这个大环境而独立存在;这就是“婚姻”拥有客观、必然“社会性”的原因所在。
为什么呢?
(1)婚恋,不仅仅是为了结婚,更不是为了玩乐,主要的是处家过日子,繁衍生息,继承或弘扬家族、社会及人类文化;
(2)婚恋,仅仅是一个人“成家立业”的开始,以后人生的路更长,更艰难,它需要夫妻双方相濡以沫,互相帮扶,行稳致远。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相互的理解、关怀与支持,其背后真正永恒的动力就是“品德”“智慧”“健康”与“能力”,绝非是长相、房子、金钱及所处的位置;
(3)婚恋,既是一对夫妻踏入社会的开始,也是进入“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生活的起步。这就需要年轻夫妇必须要有“自力更生”的能力,绝不是仅仅会“坐吃山空”,因而一对夫妻要过好日子,既要与时俱进,行稳致远,又要在社会上“混出个模样”,仍需要“品德”“智慧”“能力”与“健康”来加持,不然一切皆空;若仅靠父母或不正当手段,也只能混得一时,混不了一世;
故,一个人只有在“婚恋初期”就能看到或想到婚姻、家庭的未来,此类人才能摆正自己的“婚恋观”,决不会图一时之快,或感情冲动,而游戏人生!
最后对比个人、家庭与社会共性看
通过以上从“个人、家庭、社会”三个方面观察分析“婚恋”可知,人们的恋爱、婚姻与家庭,实际涉及到人生的方方面面,有的虽然离当今现实十分遥远,但智慧、有远见的人都会未雨绸缪的。
(1)涉及个人的因素。性别、长相、身高、性格、脾气、爱好、健康;工作、品德、文化、能力(含技能)、格局、远见等;
(2)涉及家庭的因素。父母、财产、传统、习惯、种族、家规、家风、家教、人缘,以及遗传因素等;
(3)涉及社会的因素。家族社会声誉,家族历史贡献,家族文化传承,家族当前社会地位,家族的历史名人,发家致富的手段是否正当等。
在这些诸多的各类社会因素中,很多都是“身外之物”或只代表家族的过去与长辈的辉煌,不代表婚恋双方“自己”,决不可贪恋;
真正决定婚姻行稳致远,后继有人,甚至可以光宗耀祖、造福人类社会的是:“品德”“智慧”“能力”与“健康”这四大本质因素。
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对方的长相,性格,房车及其生存与家庭环境,才是理智与高瞻远瞩的。
总之,以上肤浅认识,是鄙人的一孔之见,仅供大家参考。当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肯定还有很多因缘巧合与意想不到,也会不失为天公作美。
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盼全天下的家庭都行稳致远,幸福美满!
特别提醒:所有初恋情人一定牢记,婚恋是成家的第一步,但要走好、走坚实,必须要深谋远虑,紧紧抓住“婚姻”本质因素,千万可头脑发热,只看外表,不知其“心”呀!
关联话题:
上文刚刚写完,收到头条号发来如下信息,在此一并回答:
最近社会传说“离婚率居高不下”,它的本质原因是什么?
本人认为:
夫妇双方或某一方存在如下问题
婚前不慎重,婚后不珍惜;
享不了清福,受不了磨难;
只知享爱情,不知要生活;
只知有自己,不知有家庭;
只知有儿女,不知有父母;
只强调自己,却忽视“自家”!
(作者:云中松鹤,2022年6月24日上午,写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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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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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毫无疑问,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都对婚姻充满了无限憧憬,渴望执子之手,与子借老。当美好的婚礼结束后,王子和公主是否从此就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呢?
生活不是童话,婚姻也不是两个人听着《婚礼进行曲》立下誓言、交换信物就一定能白头到老的。婚姻生活不是想象中的花前月下,更多的是要面对柴米油盐,面对日常的琐碎。随着时间的流逝,誓言会被繁杂的生活琐事所掩埋,激情也会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慢慢耗尽。有的人难免会失去人生初见时相看两不厌的新鲜感,有些伴侣甚至相看生厌,最后不是不欢而散,就是闹得很难堪。
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太多人不了解婚姻的真谛,不了解除了必要的仪式之外,婚姻还需要用心去经营,需要理性的契约精神和生活智慧。要知道,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一种制度。婚姻自由是其基石,也是其核心立足点。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必然会受到相应规则的限制。在踏入婚烟生活之前,在经营婚烟的过程中,甚至在缘分即将走到尽头的时候,多了解些法律知识,夫妻相处起来就能多些理解、理性、体贴、支持,婚姻关系就能经得起风雨的考验。
法律是婚姻的调节器,在人们主观感情的基础上,调节和约束着人的行为。当然,我们也不应矫枉过正,夸大法律在婚姻中的作用,毕竟婚姻首先是一件私事,自由和感情才是婚姻幸福的基石。
我用一年的时间认真地研究了受众的阅读习惯、体验和目的,最后采用了现在这种“图解”的思路,目的在于通过一张张图片的展示,辅之以对其中重点、难点问题的释疑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精简陈述,让读者可以在碎片化的时间里迅速熟悉知识点。希望读者们能在茶余饭后,随手翻翻我的公号,学一点儿婚姻法律知识,从中得到一些关于婚姻爱情的思考。
我的专业是婚姻财产、遗产、房产、个税,利用心理学、博弈论、法律、强制执行程序、总成本预算、性价比论等方法,助你夺回应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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