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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婚姻家庭律师如何委托,为6万元“胜诉”奖金,眉山一律所状告委托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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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6万元“胜诉”奖金,眉山一律所状告委托人!
  • 陌生人介绍的“高薪演员”工作,原来是20天带伤演戏……
  • 为6万元“胜诉”奖金,眉山一律所状告委托人!

    本是站在同一战线的合作关系,严俊贤(化名)却和他委托的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打官司打到翻脸。

    在委托案件以法院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后,双方为是否要支付6万元的“胜诉”奖金争执不下,甚至闹上了法庭。

    2018年10月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不应依据调解的最终结果而认定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对律所要求6万元奖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书认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对相应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

    签下6万胜诉“奖金”条款 结案后被委托律所告上法庭

    2017年7月5日,因不满法院对自己所涉一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严俊贤与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所代理在该案二审上诉的相关事宜。

    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该案的争议标的额为90万元,双方据此协商约定,律师服务费为62000元。严俊贤需先预付30000元,并将余款在结案(二审判决书送达)后支付。

    除此之外,在这份委托代理合同中还记载了一条特别的约定——“胜诉奖金条款”,规定“如胜诉,严俊贤另行支付奖金陆万元,如败诉,继续代理申诉。”

    但在二审过程中,还未等法院作出判决,严俊贤就与该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另一方袁浒(化名),于2017年10月30日自行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载明了两方经济往来的结算方式和协商条件,并约定在协议履行后,双方之间因过去经济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结清。二审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2017)川14民终1033号民事调解书。

    眼看这一场民间借贷官司打完了,另一场因胜诉奖金而起的纷争却又开启了,严俊贤与新念律所就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胜诉”产生了争议。随后,因严俊贤未支付6万元的胜诉奖金,新念律所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解”属于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属于胜诉

    到底什么叫“胜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新念律师事务所认为,所谓“胜诉”,是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所作出的处理有利于案件当事人。对于二审上诉人来说,其全部或主要上诉请求得到支持,就是胜诉的体现。至于是以判决还是调解的方式得到支持,均不影响对案件是否胜诉的认定。

    但在严俊贤一方看来,“胜诉”应当是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确信,从而形成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利的判决结果。而调解是双方相互协调和退让的结果,不应认定为胜诉。

    一审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结果并不符合胜诉的一般解释。胜诉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和解协议是双方在各自基础上适当让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仅是对和解协议的确认,其并不属于胜诉的一般解释。

    其次,由于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胜诉所包含的范围,且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是由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胜诉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故案涉合同所约定胜诉二字不宜做扩大解释。

    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在案涉标的额为90万元,严俊贤已支付二审律师费62000元的情况下,再要求其支付6万元奖励金,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原则。新念律所也并未提供自己做了相应工作以至于达成和解的相关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新念律所要求严俊贤支付奖金6万元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新念律所认为东坡区法院对“胜诉”的解释限制了字面含义,是缩小解释,且自己履行了代理义务,该约定也不是格式条款,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眉山中院认为,在严俊贤所涉的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法院未以判决形式作出实体认定,其上诉请求是否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无从谈起。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后调解结案,应属于当事人双方对相应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应依据调解的最终结果而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该案中“胜诉”或“败诉”。

    此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考量,条款中涉及“败诉,继续代理申诉”的内容,亦能够反映双方之间关于“胜败”的约定,是在严俊贤的上诉请求通过法院实体判决,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下作出的。

    据此,2018年10月8日,眉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念律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6万胜诉奖金类似风险代理 委托代理合同应详细明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麟表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通常有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形式,该案中,“胜诉支付奖金6万元”的约定,类似于风险代理。如何起草律所委托代理合同非常关键,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和条件的达成均需明确。如本案中,是通过判决胜诉以后才支付相关费用,还是在起诉以后,只要通过提供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也可支付,那么就应当在起草时详细且清楚地说明。如果草率简略地拟定条款,没有意识到其中的疏漏,会导致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力。

    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来认为,这样的约定在实务中很常见,但往往以风险代理的形式出现。虽未明确指明,但“胜诉支付奖金6万元”相当于是风险代理的一种或绩效奖金,法律和行业规则都不加以禁止。但一般在写合同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写明调解、撤案、和解、胜诉、败诉等对应的收费,甚至在胜诉的情况下,还要区分拿回财产价值的大小,根据不同比例收费。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编辑 杨渝彤

    陌生人介绍的“高薪演员”工作,原来是20天带伤演戏……

    每天都痛苦 都要被车撞

    每天都要撞 没有休息

    就有人看我嘛

    那个时候我很绝望

    十几岁时,小黄(化名)在父母离异后就辍学了。他一个人来到广东东莞打工生活,身上缺钱时,就在网吧住宿。

    2020年12月,小黄正在网吧打游戏,一名年轻男子前来搭讪。男子表示,他可以帮小黄介绍一份工地搬砖的工作,月收入高达1.5万元。面对诱人的条件,小黄接受了。

    随后,小黄跟随这名陌生男子来到一家宾馆。房间里坐着另外三名男子,他们告诉小黄,这份工作其实是当“演员”。容不得小黄犹豫,对方强行拿走他的手机,甚至拿出一包粉末状的东西要求他吸食。

    小黄不敢反抗,猛吸一口就晕了过去。等他醒来时,“噩梦”开始了。

    “碰瓷”之路

    当时,4名男子在宾馆里给小黄吸食了迷药。等小黄醒来后,发现自己的右手手臂丧失知觉,伸手时右手有些疼痛,那些人轻描淡写地告诉他,这是手臂断了。

    小黄在昏昏沉沉的状态下,跟随这伙人来到四川眉山。这天,骑自行车的小黄突然撞上一辆载货的三轮车,他随即倒地,大喊胳膊痛。那4名男子很快围了过来,声称是小黄的朋友,要求王先生带小黄去大医院检查。

    三轮车师傅王先生看到自己撞伤了人,顿时慌了,又忌惮对方人多势众,只好答应他们一起到医院就诊。

    小黄做完检查后,一个自称是小黄家属的人打来电话,要求王先生赔偿1.5万元。他表示,小黄并非四川人,拿到赔偿款后他们打算回本地医院治疗,这样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考虑到自己事发时存在占道超车的情况,而且证件并不齐全,为了息事宁人,王先生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决定私了。与对方沟通后,王先生给他转账1.2万元。

    原来,这就是所谓的“演员”工作。小黄不是真的当演员,而是每天被迫扮演伤者去撞车。

    从那以后,小黄每天都扮演一个伤者,配合他们演戏。他撞车后喊痛,4名男子就会要求肇事者带他去医院检查。等医生告知小黄骨折时,他们就找借口要钱。得手后,这伙人会收获一笔“赔偿款”,而小黄身上的伤却始终得不到医治。

    蓄谋已久

    经调查,警方发现这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赵坤是这个团伙的头目,他专门在街上物色无家可归的无业人员,把这些人召集在一起并组建了一个团伙。他们长期盘踞在广东省,专门寻找孤身在外的人员,小黄和另一位被害人小杨(化名)就成为他们的目标。犯罪团伙将他们打伤并胁迫参与,对司机实施“碰瓷”诈骗。

    犯罪嫌疑人蓝谊是该团伙的二号头目,他负责制造小黄等人的伤。他阅读大量中医书籍,学会了将人打伤且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方法。他还从书中得知,一般人骨折后,三十天左右就会慢慢好转,超过一个月就不是新伤,去医院做检查时就会被医生察觉。因此,为了避免这个破绽,这伙人一般的作案周期是二十天。此外,蓝谊还特地研究刑法等相关书籍。

    通常情况下,犯罪团伙会选择三轮车下手,他们认为三轮车的行驶速度不快,就算是猛烈冲撞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遭遇“碰瓷”的王先生讲述,警方分析,事发时,一组人负责驾驶轿车,寻找合适的“碰瓷”对象。锁定目标后,他们就开始超车,故意挡道。趁三轮车超车时,等在旁边的另一组人,就会骑自行车带着小黄撞上去。等小黄倒地,早已埋伏在路边的第三组人则扮演小黄的朋友,立刻将三轮车师傅团团包围,要求去医院。如果三轮车师傅要求报警处理,他们就会借机离开。

    像这样,由团伙头目赵坤远程指挥,其他成员分两路,一路带着被害人小黄,一路带着被害人小杨,在全国多个省份,使用“碰瓷”的招数,对多名三轮车师傅进行“碰瓷”,每次能骗到1万元至2万元。

    对簿公堂

    警方查清案件事实后移交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以赵坤为首的犯罪团伙欺骗小黄等被害人吸入迷药,并且对其身体进行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告人收缴小黄等人的手机,对他们进行看管,涉嫌非法拘禁罪。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名,被告人赵坤提出异议。他表示,小黄是自愿接受他介绍的工作,并不存在胁迫和非法拘禁的情节。

    对此,公诉人予以反驳。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从一开始就违背被害人意愿,被害人在被裹挟的情况下,不得不参加实施“碰瓷”诈骗犯罪,赵坤等人的行为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客观上限制小黄等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公诉人提出,犯罪团伙形成了以被告人赵坤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蓝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面对公诉人对犯罪团伙提出的指控,被告人蓝谊提出异议。其辩护律师辩称,他们只涉嫌诈骗,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仅属于普通的犯罪团伙。

    控辩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法官经审理后认为,9名被告人为获取不义之财,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让多名三轮车师傅蒙受经济损失,更让小黄等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

    因案件复杂,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被告人赵坤等人进行深刻反省,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2020年9月22日,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天网系统的完善与行车记录仪的广泛运用,马路上的“碰瓷”现象越来越少。不少被骗司机违规驾驶,缺乏法律常识及警惕意识,导致上当受骗损失钱财。遇到“碰瓷”事件,应该保持冷静,保留现场证据并及时报警。最关键的是,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让“碰瓷”者“无缝可钻”。

    普法时间

    Q:

    说到“碰瓷”大家可能都不陌生,但同样都是“碰瓷”,却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那么,“碰瓷”中可能涉及什么罪名?本案中又涉及哪些违法犯罪?

    A:

    对于“碰瓷”,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有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

    如果在“碰瓷”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涉嫌构成诈骗罪。

    如果在“碰瓷”过程中,存在推搡、撕扯或者聚众滋扰等行为,或者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进行要挟,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在“碰瓷”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涉嫌构成抢劫罪。

    如果在“碰瓷”过程中,趁人不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劫取他人财物,涉嫌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制造出有人被撞伤的假象骗取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在“碰瓷”过程中,存在聚众肇事滋扰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这些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小黄等人以吸毒、胁迫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演戏”的日子》

    记者 |李思源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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