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因而,商业用地单位在基本选中某农业用地 为土地后,应首先向国土局、建设局、规划部门资询是否满足该农业用地的各项整体规划。
1、整体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需求。
2、如该项目建设列入国家国土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土地前,须先获得国土资源厅批准,再执行准许办理手续。
3、如该项目建设列入国家国土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即在严禁时间内,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基本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给予土地。
二、确定该农业用地可用作基本建设,再根据建设局的需求,做好和编写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向建设局递交用地申请,建设局核查符合的,授予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商业用地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开店选址官费。
在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准许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经依规批准,市、县两年内未商业用地或未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全自动无效。
三、商业用地企业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平级国土局明确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办理,由该国土局签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审批之日起测算。早已审批的项目,如需要对用地性质、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要调整的,理应重新注册审批。
2、土地单位申请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格(该表由国土资源厅统一要求);
(2)审批的申请书,基本内容:拟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开店选址状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项目建设还应提供可研性报告批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审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项目建设保密国防新项目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特殊的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厅明确提出审批申请办理。
4、国土局在自审理审批申请办理或是接到转呈原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束核查工作中,并出具审批建议。二十日内无法出示审批意见的,经承担审批的国土局责任人准许,可以延长十日。
四、商业用地企业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整体规划、环境保护批准等手续,并交纳各类审核花费;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开展审核。一些项目建设,还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给予审核。
五、商业用地企业再持之上审批文件,向原审批的国土局明确提出项目用地的首次提交申请。
六、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计划方案、补充耕地计划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种类,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核。
1、电力能源、交通出行、水利工程、矿山开采、军事禁区等须经独立开店选址基本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准许项目立项的,仍按原要求审批商业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令、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独立开店选址项目建设,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此外的独立开店选址项目建设,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准许,当中集体土地征收总面积超出省部级准许权限的,征收土地务必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项目建设须经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要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
2、如占有农业用地并没有涉及到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订补充耕地计划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本团体农业用地和单位占有国有农用地的,无需要拟订征收土地计划方案。
3、下列基本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到农业用地变为土地的,需报国务院令准许:
(1)国务院令批准的项目建设;
(2)国务院令相关部门和国家单列市公司准许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省级城市和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大城市及其人口数量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为执行该计划按土地资源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分批次商业用地。
(5)必须征用土地基础农田的;
(6)必须征用土地基础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超出三十五公亩的;
(7)必须征用土地别的土地资源超出七十平方公里的。
七、由国土局具体负责对该农业用地的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进行征用土地,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征地程序申请办理征收土地办理手续。
1、征收土地的各项赔偿,需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由建设用地企业全额的付款。商业用地企业未按期全额的付款到位的,政府部门不派发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利回绝施工单位开工商业用地。如征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应由国土局授权委托商业用地企业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
2、我国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条件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公示并组织实施。
3、征收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主要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赔偿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征用土地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六至十倍。征用土地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依照必须安置的农牧业人口总数测算。必须安置的农牧业人口总数,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农田总数除于征收土地前被征用土地企业平均每人占据农用地的总数测算。每一个必须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最大不能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十五倍。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资源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三十倍。
4、征用土地别的土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规范,由省、自治州、省辖市参考征用土地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被征收土地里的附属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州、市辖区要求。征用土地城市郊区的菜园,土地企业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园开发设计建设基金。
5、征用土地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六至十倍”。这儿的“该农用地”,就是指具体征用土地的农田总数。而“每一个必须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均值年销售额的四到六倍”里的“该农用地”,则指的是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城市,被征地企业平均每人占有的农用地总数。
八、国土局依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收土地的赔偿、安装补贴结束后,向建设用地企业传出准许商业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企业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拿出土地资源。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本集体的农业用地或单位占有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局可以直接传出商业用地文档。
2、大城市分批次土地和独立开店选址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经依规批准,国土资源厅门应通过主流媒体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准许状况;施工单位应先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现场悬架,接纳整个社会监管。
九、被征用土地企业拿出土地资源后,该田地即变成国有土地出让,由国土资源局与农田使用人签署国有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书(转让供地)或向土地资源使用人签发划拨决定书(划转供地)。商业用地企业按约定交纳转让花费。
1、商业服务、度假旅游、游戏娱乐和商品房等各种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以招标会、竞拍或是挂牌上市方法转让。占地企业仅有招标,才可以得到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国有土地出让交易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图下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环节和构成部分。并没有城市规划建设行政经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若因特殊原因,须经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签署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商业用地企业才真正得到该土地的使用权,商业用地企业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给予建设施工。
1、早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基本建设占用耕地,1年之内无需又很能够耕地并收获的,由原耕地该幅农用地的集体或者个人修复耕地,工业用地企业还可以自行组织耕地;1年及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根据省部级要求交纳闲置费;如超出持续2年未所使用的,经原准许行政机关准许,县级以上政府会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停止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合同书或是撤消基本建设用地批准书,销户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免费取回土地使用权证,并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复耕地。
2、国有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购买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发送给建设项目选址意向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实无误后,与此同时发送给建设项目选址意向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如商业用地企业欲出让该土地使用权证,需要符合我国有关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可更改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后,转让的买受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让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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