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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逾期不提货如何判决,买方付款后迟迟不提货,卖方可以随意处理货物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迪迪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5 11:21:13

在买卖过程中,

有时候会出现买方付款后,

因各种原因不提货的情况。

作为卖方虽然收取了货款,

表面看是没什么损失,

但货物毕竟也是有仓储成本的。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大家可能会说:

买方违约在先,如果买方在宽限期内仍不提货,卖方就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了。


这样的说法,

其实也不全对。

具体怎么回事呢?

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开始,甲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陆续向乙公司下单订购柜子,乙公司委托第三方丙公司生产。甲、乙两家公司约定货物免费保存日期为下单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销售,乙公司有权自行销毁。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迟迟没有提货。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的催告函后,于2019年6月24日向甲公司发函称,货物仓储时间超过6个月,部分产品超过1年以上,要求自发函之日起15日内将货物运出仓库,若2019年7月8日仍未处理,乙公司将有权销毁。2019年7月10日开始,丙公司陆续销毁处理货物。

2020年4月,甲公司以未交付货物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及利息。


本案中,货物在交付前被销毁,

作为卖方的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返还货款的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出卖的货物即将被销毁的情况下,应当具有保护货物的义务,防止货物的损失或尽量减少损失。判处乙公司按照购买金额的30%款项退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小明说法


案例中,甲公司违约在先,乙公司也书面通知书甲公司处理涉案货物。但根据现行《合同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也就是说,乙公司仅仅发函通知甲公司提货,并不是属于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在甲公司迟迟不提货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采取将货物运送到甲公司,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货物,并且保留处理货物的相关资料,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然,乙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所以,黄小明还是提醒下各位: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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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风信子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4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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