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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峰被罚280万 宣称能调理好华佗解决不了的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葬爱家族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0 22:33: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050号)显示,上海新世纪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2日。

2021年12月16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绥德路650号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海新世纪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文峰”)通过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文峰国际商城”发布其法定代表人陈浩的“浩哥说”并宣传“新世纪文峰”的商品和服务。“新世纪文峰”发布的宣传存在虚假内容。

2020年1月10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文峰国际商城”,发布了以《文峰,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为题的微信推文。上述文章中包含诸如“找到了解决各种头发头皮、皮肤身体问题的方法,破解了人类健康美丽长寿好运密码,创造发明了文峰‘九加六’技术及护理流程”“内服外调,让顾客们从内到外全面达成健康、美丽、长寿”“将文峰‘九加六’贴心服务送到每一位渴望健康美丽长寿之人的身边,实实在在帮助解决关于健康美丽长寿的需求和问题”“阴阳平衡、五行配五色、十大饿命……文峰九加六技术和商品,其作用是祛除人体内过多的热能量和湿能量,帮助顾客缓解当今美容院甚至连医院都棘手的头发头皮、面部皮肤和身体亚健康问题”等宣传内容,并推荐当事人所售商品“眼部滋养院用居家套装、金木水火土五款汉方套装以及丽妍茶健身茶”等商品。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宣称所售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当事人的涉案宣传内容未经任何科学实验证明,涉案宣传中承诺的效果均系当事人虚构。

经查,当事人涉案的商品均采购于上海文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并销售至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的各个门店。2021年12月12日,当事人删除涉案推文。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中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宣称当事人的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明显违背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及公认的科学规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涉及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并且造成恶劣的影响,经综合考量,给予从重处罚。

综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80万元)。

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2〕072021003066号)显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2日。

2021年11月18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普陀区席峰美容美发店(店招为“文峰美发美容”)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中安装有若干灯箱展位,发布了“浩哥说”系列宣传资料,其中含有“将各种邪气、垃圾、霉素成份排泄出体外,输送供给阳气和养分。让您喜事连连,宛若重生”等涉嫌虚假宣传内容。经初步调查,上述宣传资料系由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故于2021年11月19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品牌为“文峰美发美容”的连锁美发美容店,主营业务为提供美发、美容服务、销售“文峰”品牌商品。2015年,当事人自行编撰、设计“浩哥说”系列宣传资料,其中含有大量诸如“浩哥还创造发明了‘六合美容还阳技术’……比如说汗管瘤、扁平疣、痘、痤疮、敏感、斑等这些连医院都很难解决的,华佗、李时珍都解决不了的皮肤和身体问题,浩哥都能调理好”“经浩哥亲手护理过的头发,白发能转青,脱发能生长起来”“运用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的‘六合’美容技术……将淤积在人体五官六腑的各种邪气、垃圾、毒素排泄出体外……”等虚假内容。当事人在部分内容后附有例如“身体问题:肝胆痛文峰木养护金典套装”等商品推介内容,将面部、身体、头发等各个部位的病症与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效果一一对应,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可以对相应病症产生治疗效果。同时,该系列宣传资料中还含有大量诸如“一张好面孔,一生好运道”“……这都属于‘败相’,会给自己和身边的人带来不幸,直到这些痊愈以后,你的运势才会好转”等封建迷信内容。

经查明,自2015年开始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浩哥说”系列宣传内容为基础,专门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借此推销商品和服务。期间,当事人还节选上述“浩哥说”部分宣传内容,通过“文峰商城”网站和门店灯箱,对外进行发布宣传。

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已停止相关授课培训、关闭“文峰商城”网站并拆除涉案灯箱。

当事人以“浩哥说”系列宣传内容为基础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属于以虚构、夸大商品和服务效用的方式,推销其商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通过网站、灯箱发布“浩哥说”相关宣传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时,将虚假、夸大的营销话术内容穿插于基础知识与技术培训中,引导员工使用有关营销话术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身心状态进行心理暗示,对商品和服务的治疗功效给予毫无根据的承诺,最终诱导消费者消费。同时,当事人员工通常以比较隐蔽的口头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使得众多消费者陷入难以举证的维权困境。

此外,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及疾病治疗功效用语,违背社会一般认知及公认的科学规律,是利用消费者对于“身体健康、生活顺遂”的朴素愿望,谋取不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渠道发布不实内容,涉及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上海市拥有127家门店,宣传影响范围覆盖全市。同时,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微博”平台阅读量百万以上的“上海文峰”相关词条有50条以上,其中“#上海文峰秘书夸老板有天眼#”词条阅读量1亿;“#文峰退回消费200余万老人98万”词条阅读量1.1亿;“#上海文峰2元护眼液卖2000元#”词条阅读量888.1万;“#文峰店员20分钟12次推销套餐#”词条阅读量1008.2万。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引起大量社会负面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6年,且近2年因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已受到3次行政处罚,但其仍未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合法经营。

综上,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大、持续时间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以误导消费者为目的,通过授课培训员工、网站、灯箱等渠道向消费者宣传有关虚构或夸大效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以及含有迷信内容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宣传、发布的内容高度相似,都是以“浩哥说”系列资料为基础编撰的宣传素材,目的都是为了欺骗、误导社会大众,增加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量,故当事人多次、多渠道宣传行为的违法目的和危害后果是一致的。

因此,虽然本案当事人对外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和违法广告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条,但其通过多渠道实施的宣传行为应当视为基于同一违法目的连续实施的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实质上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2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普陀,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集美发、美容、科研、生产、教学、服务、推广为一体的大型集团化企业。上海文峰美容美发连锁集团在全国各大、中型城市的美发美容连锁直营店达数百家,并拥有一家生物制药厂、一家化妆品厂、一家医疗美容中心和一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现有员工近万人,年总销售额达数个亿。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上海锦恩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上海锦恩工贸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陈浩,持股比例60%。上海新世纪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陈浩,持股比例90%。

据新闻晨报报道,上海文峰公司总裁秘书在公司官号发文夸老板有天眼,掌握万物之规律。此外,因消费者投诉较多,该公司遭上海消保委两次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050号

当事人:上海新世纪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69393379M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9号3号楼224室

法定代表人:陈浩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绥德路650号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海新世纪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文峰”)通过其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文峰国际商城”发布其法定代表人陈浩的“浩哥说”并宣传“新世纪文峰”的商品和服务。“新世纪文峰”发布的宣传存在虚假内容。

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和商品。2019年10月1日,当事人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峰国际商城”上,发布了以《文峰化妆品创始人陈浩为您阐述文峰护肤之道》为题的微信推文。该微信推文宣传了诸如“……这都属于‘败相’,会给自己和身边的人带来不幸,……直到这些痊愈以后,状况才有可能好转”“皮肤有明显改善,消除青春痘、痤疮产生的根源”“把眼睛洗通,心脏打通”,并推荐商品“文峰至臻生物修复套装、至臻养颜修复套装(35岁以下)、至臻活能还幼套装(35岁以上)……滋心润眼套装”。当事人将所售商品和服务的功效与面部问题一一对应,并虚构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能够转运。

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宣称所售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当事人的涉案宣传内容未经任何科学实验证明,涉案宣传中承诺的效果均系当事人虚构。

上述事实,主要由询问笔录、账号主体信息、《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送货单和收据、价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听告〔2022〕07202200005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中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宣称当事人的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明显违背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及公认的科学规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涉及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并且造成恶劣的影响,经综合考量,给予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12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2〕072021003066号

当事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25849P

法定代表人:周树兵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650号3幢118室

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普陀区席峰美容美发店(店招为“文峰美发美容”)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中安装有若干灯箱展位,发布了“浩哥说”系列宣传资料,其中含有“将各种邪气、垃圾、霉素成份排泄出体外,输送供给阳气和养分。让您喜事连连,宛若重生”等涉嫌虚假宣传内容。

经初步调查,上述宣传资料系由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故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品牌为“文峰美发美容”的连锁美发美容店,主营业务为提供美发、美容服务、销售“文峰”品牌商品。

2015年,当事人自行编撰、设计“浩哥说”系列宣传资料,其中含有大量诸如“浩哥还创造发明了‘六合美容还阳技术’……比如说汗管瘤、扁平疣、痘、痤疮、敏感、斑等这些连医院都很难解决的,华佗、李时珍都解决不了的皮肤和身体问题,浩哥都能调理好”“经浩哥亲手护理过的头发,白发能转青,脱发能生长起来”“运用文峰创始人陈浩先生创造发明的‘六合’美容技术……将淤积在人体五官六腑的各种邪气、垃圾、毒素排泄出体外……”等虚假内容。当事人在部分内容后附有例如“身体问题:肝胆痛文峰木养护金典套装”等商品推介内容,将面部、身体、头发等各个部位的病症与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效果一一对应,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可以对相应病症产生治疗效果。同时,该系列宣传资料中还含有大量诸如“一张好面孔,一生好运道”“……这都属于‘败相’,会给自己和身边的人带来不幸,直到这些痊愈以后,你的运势才会好转”等封建迷信内容。

经查明,自2015年开始至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浩哥说”系列宣传内容为基础,专门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借此推销商品和服务。期间,当事人还节选上述“浩哥说”部分宣传内容,通过“文峰商城”网站和门店灯箱,对外进行发布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培训课件打印件、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本局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听告〔2022〕0720210030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以“浩哥说”系列宣传内容为基础编制营销话术培训课件,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效果,属于以虚构、夸大商品和服务效用的方式,推销其商品和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通过网站、灯箱发布“浩哥说”相关宣传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本局认为,首先,当事人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时,将虚假、夸大的营销话术内容穿插于基础知识与技术培训中,引导员工使用有关营销话术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的身心状态进行心理暗示,对商品和服务的治疗功效给予毫无根据的承诺,最终诱导消费者消费。同时,当事人员工通常以比较隐蔽的口头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使得众多消费者陷入难以举证的维权困境。

其次,当事人的宣传内容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及疾病治疗功效用语,违背社会一般认知及公认的科学规律,是利用消费者对于“身体健康、生活顺遂”的朴素愿望,谋取不当利益。当事人通过多渠道发布不实内容,涉及多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

再次,当事人在上海市拥有127家门店,宣传影响范围覆盖全市。同时,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微博”平台阅读量百万以上的“上海文峰”相关词条有50条以上,其中“#上海文峰秘书夸老板有天眼#”词条阅读量1亿;“#文峰退回消费200余万老人98万”词条阅读量1.1亿;“#上海文峰2元护眼液卖2000元#”词条阅读量888.1万;“#文峰店员20分钟12次推销套餐#”词条阅读量1008.2万。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引起大量社会负面评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6年,且近2年因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已受到3次行政处罚,但其仍未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合法经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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