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察、提起诉讼、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而受权刑事司法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权的办法。最终是否会判罪,要由法院判决书之后才能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最后陈述后,法官公布闭庭,仲裁庭开展评定,依据早已查清的事实、直接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分别为做出下列裁定:
案子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依据法律评定被告犯法的,理应做出无罪裁定;
依据法律评定被告没罪的,理应做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充分,无法评定被告犯法的,应该做出证据不充分、控告的犯罪不可以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强制措施包含:
逮捕:逮捕就是指公安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强制性其归案接纳审讯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取保侯审:刑事诉讼法里的取保侯审就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为防止其逃避侦查、上诉和审理,责令其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缴纳担保金,并出具承诺书,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就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在刑事诉讼法中严令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离去住所或是指定的住所,并对其个人行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刑拘:刑拘,是公安和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临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给予关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拘捕:拘捕是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为防止嫌疑人或是被告逃避侦查、上诉和审理,开展防碍刑事诉讼法的举动,或是产生社会危险性,而依规夺走其人身自由权,把它关押起来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能够针对不同状况变更的,但是还是要达到一定的条件。
以下属于变更原因:
1、案件的发展。立案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的起始程序流程。立案后侦察工作中即告逐渐,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便能可用刑事强制措施,以确保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根据便是本环节案子基本概况和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因为此时呈现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仅仅一部分案件事实,在其中很有可能存在一些表象乃至错觉。由于侦察工作中向纵深发展,具体情况便会外露眉目,被告、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是不是犯罪的全部状况将逐步得到核实和回应。案件的这种进度便是造成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基本原因。例如,刑拘主要是因为紧急情况,错过了申请办理拘捕办理手续,但对现行犯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假如基本上犯罪行为早已查明,应当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以交货审理时,依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自身情况,变更为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捕就成为可能。
2、外界标准的改变。专业工作与依靠人民紧密结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在现行标准刑事强制措施中,就会有依靠群众人民群众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确保侦察工作中顺利开展的举措,如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取保侯审需要有担保人,监视居住也要实行监控的人员。在侦查期间,当担保人因工作、日常生活、人体等方面状况不可以或不适合再次作保,实行监控的人员不可以或不适合再次担负监控每日任务,又难以找到好的确保人或监控人时,变动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成了确保侦察工作中顺利开展、避免社会危险性持续发展的必需方式。
3、人犯自身条件的改变。在侦察环节中,拘捕、拘押、收容审查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自身条件常出现如下所示转变:身患严重疾病或恶性传染病必须就诊;本已孕期而事先无法发觉;生产后必须养育没满一周岁的婴儿等。不论是犯法工作人员或是没罪工作人员,其健康的权利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已经怀孕或正在养育婴儿的女性及身患严重疾病、恶性传染病必须就诊的人员,对他们关押有违人道主义,早已采取拘捕、拘押、收容审查措施的,除法律独特要求外,应当予以变动。
4、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失职。刑事司法工作就是一项十分复杂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本身素质参差不齐,规定每一强制执行措施的可用肯定精确似不现实。比如,将罪该拘捕但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足够避免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象实施了拘捕;将犯罪行为早已查明,能够给予拘捕的犯罪分子仍做为嫌犯而可用收容审查等,这些行为在现实当中并不罕见。纠正错误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变动成另一合理合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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