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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刑事律师,唐山特大诈骗案判了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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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的新闻持续不断,不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就是诈骗让人倾家荡产等恶性案件。

在网络上进行举报的网友介绍,徐敏系唐山市路北区一名女子,2021年1月到3月,她以位于唐山市某地的珠宝玉器店开业为由,向行业内10余玉器商家借走和田玉及翡翠商品,至今未归还,总价值高达3000万元。

借货代卖收条


徐敏本来承诺卖出的货品立即结算,卖不出的货品及时归还。后来,同行商家向徐敏催要未售的翡翠玉石,徐敏每次均以各种借口搪塞,左右推脱,迟迟不归还。

十多名同行商家一同前往唐山找徐敏结算代卖的商品,徐敏才告诉大家,她早已把所有货品抵押到各个珠宝店、典当行及个人手里,如果要赎回货品需要跟刘某及其他典当行进行交易。

徐敏在网上澄清事实

1、“唐山徐敏”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笔者查了很多案例,摘录个别案例和此案做对照:

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3)德刑三初字第198号


2011年,被告人张颢瀚在昆明经人介绍认识陈某,张颢瀚称在部队有关系,可以帮陈某代卖玉石挂件。同年10月上旬,信以为真的陈某先后将被害人蒋某的17件玉石挂件交给张颢瀚代卖,陈某与张颢瀚约定17件玉石挂件的底价为1796万元。同月底,张颢瀚瞒着陈某将其中13件玉石挂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56万元)质押给杨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后在陈某的多次催要下,张颢瀚归还人民币225万元。2013年3月15日,民警在昆明翠湖“赖着不走”茶室抓获张颢瀚。同年6月17日,蒋某以人民币400万元赎回被质押的13件玉石挂件。


裁判要点:被告人张颢瀚以代卖玉石的名义取得17件玉石挂件,在取得玉石挂件后较短时间内,将其中13件玉石挂件质押借款以套取现金,且无偿还的意愿与能力,其代卖是假,以代卖为名占有该玉石挂件质押借款是真,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张颢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3刑初102号


被告人王新梅在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北区和迁安市等地开办了秀仑珠宝连锁店经营玉器饰品。2012年,被告人王新梅先后认识了同样经营珠宝的被害人谢某、杨某1。后被告人王新梅谎称自己具有销售翡翠、白玉的渠道和能力,骗取被害人谢某、杨某1的信任后,多次以帮助被害人谢某、杨某1代卖翡翠、玉器的名义,从二被害人处拿走多件翡翠、玉器,并签订了代卖协议。被告人王新梅拿到代卖的翡翠、玉器后并未帮助被害人销售,而是将其抵押给他人,并将抵押款据为己有。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与二名被害人在案发前有业务上的往来,被告人因此取得了二被害人的信任,使二被害人将珠宝饰品"自愿"交付被告人让其代卖。但被告人取得二被害人货物后并未按约定履行代卖义务进行销售,而是将二被害人的货物用于质押借款,被告人取得质押款项后用于清偿债务或其他支出,并对二被害人隐瞒真相,谎称货物正在代卖,之后又隐匿不与被害人联系,直至案发,被告人也未将货款或货物归还二被害人,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


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新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从上述案例来看,网上有很多类似采用代卖的形式,珠宝得手以后然后抵押典当套现的案例,主要作案手法如下:

第一步:被告人先用各种手法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将珠宝饰品"自愿"交付被告人让其代卖。(徐敏平时在朋友圈经常晒高档小区的豪宅、豪车,聘用多位司机、保姆,发开劳斯莱斯的照片)

第二步: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珠宝饰品后并未按约定履行代卖义务进行销售,而是将被害人的货物用于质押借款,被告人取得质押款项后用于清偿债务或其他支出(抵押到各个珠宝店、典当行套现)

第三步:对被害人隐瞒真相,谎称货物正在代卖;(一直没有告诉被害人借卖珠宝被典当的事实)

第四步:为了躲避被害人,隐匿不与被害人联系,直至案发,被告人也未将货款或货物归还被害人。(一直躲避被害人,直到被害人集体到唐山,才发现纸包不住火,真正案发)

显然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被告人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罪。


2、“唐山徐敏”如果构成诈骗罪,会被判多久刑期?

从目前网上公布的数据来看,涉案金额已达30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唐山徐敏”如果构成诈骗罪,有可能构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立案一年多,警方证据不足,没有进展是否另有隐情?

警方立案回执信息

从网络公布的信息来看,

2021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2021年5月20日,唐山路北分局正式立案调查徐敏诈骗案件,立案之后,商家们配合唐山市刑警三中队、四中队多次做笔录,提供相关证据。

2021年9月,路北分局将徐敏取保候审

2021年10月,徐敏被释放。


2022年6月12日,商家们说,举报“唐山徐敏”的事件登上热搜后,付警官曾在微信电话中请他们删除举报视频,当时大家并未对通话内容录音。

徐敏在网上澄清事实,直指唐山某典当行设局进行高利放贷,对其进行套路贷,导致其资金链断裂,玉器,翡翠等货品变成绝当。她还受到了典当行指使人员的殴打以及骚扰,导致她无法向被害人还款。

如果徐敏遭受到了套路贷,她也可以借此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针对某典当行套路贷行为进行刑事立案。

不管怎样,在唐山发生烧烤店寻衅滋事和暴力殴打他人案件以来,持续霸屏,警方开始进入持续地“回头看”和“专项整治活动”中,给人们看到了正义的希望。

被压抑的力量,迅速崛起,网络实名举报黑恶势力、恶性案件如雨后春笋一般陆续冒出来, 但是这种举报会不会石沉大海,考验当时警方的勇气和魄力。


4、面对这样的案件,我们该如何防范诈骗犯罪?

虽然警方天天在宣传诈骗犯罪,但是我们还是很容易被眼睛看到的所迷惑。

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平时千万要注意增强防诈意识。


1、防范诈骗“三不一要”:不轻信诈骗分子花言巧语(大多数时候是,某些露富的暗示,让人无法抗拒)、 不透露个人信息、不随意向陌生人转账,要及时报案。


2、平时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

3、如果不小心掉入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


作者介绍:

徐钦层律师

经济法学硕士,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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