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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XX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某某店铺,趁被害人赵某不备之机,将其质押给赵某的1部价值人民币5239元的苹果手机抢走。
赵某被抢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7月XX日在重庆市将李某甲抓获,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将手机质押给被害人赵某后,赵某向其转账3300元,后因无钱赎回手机李某甲遂将手机抢走。
审理过程中,李某甲已自愿缴纳退赔款33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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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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