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实务操作指引(2016)
文 /文醒武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结合实践,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以总结,是为指引。
●申请人
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为“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
①当事人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②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民商事申请再审专窗口,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③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④当事人直接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材料规格(A4)
①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5。
②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④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
⊙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⑤原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复印件各五份。
○原件(核对)。
⑥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原则上遵循原证据卷全部提供)
⑦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
○证据材料复印件。
○新证据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⑧未逾期证据
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
○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⑨补正、清单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退回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法第204条)
●可再审案件
○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案件。
●不得申请再审案件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民诉法第202条)
②对再审裁判或者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申请再审的。
(民诉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③案外人申请再审的。
(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④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
(民诉法第200条)
⑤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1条、民诉法第209条、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
⑥对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
⑦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仲裁法第9条、法释〔1999〕6号、法释〔2004〕9号) )
⑧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民诉法第154条、第225条)
⑨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申请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
●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提出;超过六个月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申请事由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
●询问和听证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组织当事人听证。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文书送达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答辩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
○因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建议、抗诉
○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申请再审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文书样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8××××4876。
委托代理人:李×,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市××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9××××00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0000-88×××9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公司、一审被告×公司××纠纷一案,不服××省××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省××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条第×项:(法律条文内容)。
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法院
申请人:(签字并捺手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
○本民事再审申请书适用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
○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节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录)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根据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作者简介】郭能斌,“一直在行走”的执业律师,具有教育、法律、英语和人力资源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历。执业宗旨:“受人之托,依法维权;忠人之事,诚信服务;一次握手、一生朋友”。执业理念:“细节决定成败,理念决定高度、专业决定服务”。入行立足 “底层弱势群体”,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足迹遍布矿区、工地、事故现场……。也曾与北上广深等同仁合作大案办理。执业领域涵盖民事(婚姻家庭、人格权、相邻权……电商……)、行政(工伤,行政处罚……)和刑事(取保、辩护……)领域。民刑案例入选人民日报出版社《中国大律师办案纪实》。典型案例有:陕西邹某等涉黑案;广西博白六村民案;湖南娄底刘某柏涉黑案;汉中赵某波贩卖、运输卖毒品案;商某故意重伤案;铁路职工王某职务侵占案;杨某等抢劫案……民事案例:翁某与薛某相邻权纠纷案;卫某离婚案、名誉侵权案、“怪异析产案;十堰童某婚姻损害赔偿案;曹某继承连环案……行政、工伤案例:魏某工伤复议、仲裁、诉讼案;7天了结工伤皮球案……龙鑫建设集团、兴华集团一分公司、三龙公司、森工木材...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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