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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门头沟有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一中院刑二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逃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8 12:09:40

作者:李永红,浙工大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628号刑事判决书,在法律圈引发热议。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对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控辩双方要求法院判处徒刑缓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虽然对被告人减轻了处罚,但判决徒刑实刑两年;被告人和区检察院都以判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和抗诉,北京一中院不仅不采纳控辩双方意见而且还撤销了区法院的一审量刑,加重改判被告人徒刑实刑三年六个月。
对该二审判决,看好的,看到了该判决在实体法上的说理似乎相当充分;不看好的,发现了该判决有违诉讼基本原理。
在我看来,这是一次非常糟糕甚至违法的判决。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无论是规范含义,还是现实操作,都包括两类:因一审判决畸轻而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因一审判决过重而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要想当然地以为检察院提起公诉或抗诉,只是为了判刑越重越好。对检察院而言,客观公正是其法律义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贯彻于检察工作中。


对当事人如自诉人来说,有时候告状也不是为了把对方判得越重越好,自诉也可能只是为了讨一个说法。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坚持控告村长,但她只是要一个说法即村长可以打我丈夫但不能打他的命根子,秋菊打官司,不希望村长被抓走判刑,当警车押着村长绝尘而去,秋菊怅然若失地说“我只是要一个说法,你们咋把他抓走了呢?”。
因此,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审判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字面规定,应该作限缩解释,对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刑过重而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同样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换言之,并非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法院一律可以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去加重被告人刑罚,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抗诉等于助攻被告人的上诉,既然单纯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那么检察院为支持被告人上诉意见而提起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当然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二审仍然应该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据此,这是一份糟糕甚至违法的判决,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这也是一个一点儿也不伟大的判决,因为它与诉讼模式理论和司法改革潮流不符。
结合近期看到的文章观感及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以来法律圈的议论,我甚至揣测判决背后是不是还带着那么一点儿小心思。
从立法宗旨、诉讼模式理论、审判对象理论和诉讼结构理论看,本案判决逆司法改革潮流而行,非但毫无理论或制度创新意义,反而复活了超强职权主义传统。
从立法者创制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宗旨看,通过对被告人在量刑时的刑罚减让促成或回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以减少对抗、消除矛盾,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该规定意味着起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不仅仅是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决定了法院刑事审判的范围,而且起诉指控的请求(法律适用包括定性和量刑)同样制约着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范围,判决固然可以不采纳起诉指控的请求(一般应当采纳意味着有更强相反理由时可以不采纳),但是,基于起诉制约审判的诉讼结构,法院不能超越起诉请求范围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更轻,但不能更重。虽然刑事诉讼法的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同意起诉指控的罪名时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决,但是法院作出判决时不得超越起诉范围,起诉范围不仅指事实认定范围而且指起诉请求范围。
因此,本案判决不是一个伟大的判决,它不但没有理论贡献,而且透过实体法适用的所谓全面严谨,令人不得不怀疑是否有人对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权力旁落而心存芥蒂。

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在于用尽刑法、逻辑严谨地去制裁每一起犯罪,而在于法院能以中立的立场对待控辩双方的意见,给每一个被告人以尽可能公道的判决,包括给有罪的被告人尽量宽缓的裁判和对无罪的被告人以快速的无罪判决。超越起诉范围(事实认定和指控请求)加重被告人刑罚,不仅不能彰显司法权威,反而给人以第二公诉机关的印象,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
无论对于检察院还是对于法院,司法改革的目的不是为了削减哪家的权力增加哪家的权力,而是为了司法更公正有效。因此,对两院而言,不要计较一城一池之得失,更不能意气用事,而应该在正当程序内谨慎行事,互相尊重对方的宪法地位,恰当行使各自的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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