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农民工犯的刑事案件(北京农民工市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没吃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1 19:07:30

北京农民工犯的刑事案件(北京农民工市场)

1月6日,湖南高院通报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12708件,结案14065件,案件结收比达110.67%;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15458件,执行到位金额4.2亿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欠薪犯罪分子40人。

2022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和国内外环境等因素影响,部分行业企业欠薪问题有所抬头。对此,全省法院敏锐把握新形势,调整工作重点,优化根治欠薪举措,将常态化工作措施与集中专项行动相结合,先后组织开展了“第五次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专项活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和其他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活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三大专项行动,建立了院领导带头、法官参与、协调各方的工作机制,集中排查、解决了一批涉及工程建设、校外培训、新就业形态等重点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深入农民工工作地、居住地和家中,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

全省法院进一步畅通欠薪维权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农民工优先立案窗口,降低农民工维权时间成本,确保欠薪案件快立快审快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仅29.3天。构建根治欠薪多元解纷体系,推进涉农民工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在涉农民工纠纷多发区域和行业领域成立诉源治理工作站1237个,建立健全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主体、人民法庭为支撑、诉源治理工作站为触角,覆盖区县、乡村、社区的立体解纷服务体系。严惩恶意欠薪,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0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88件,有效震慑了恶意欠薪犯罪行为。通过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金融部门、仲裁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打好根治欠薪“组合拳”,共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省法院副院长杨翔表示,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履行好审判职能,提高审判质效;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涉农民工案件甄别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共同健全完善涉农民工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不规范用工行为惩治力度,完善多层次全方位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2年度全省法院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01

包工头以逃匿方式拒付工资获罪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初,向某从武汉某建筑公司承包了长沙市雨花区鄱阳华美家园汇金中心工地的钢筋工程劳务项目,并雇请吉某福、蔡某贵等100余名农民工在工地上做工。工程完工后,武汉某建筑公司将该项目的所有劳务工资如期结算给向某,但向某将拿到的劳务工资挪作他用,未结清吉某光、蔡某贵等10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3万余元。吉某福、蔡某贵等人多次催促向某支付工资未果,投诉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向某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但向某仍不支付,并故意逃避,拒不回短信、不接听电话。2022年5月23日,向某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28日至6月9日期间,武汉某建筑公司代向某将拖欠的上述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判决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农民工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是人民法院重点防范和惩治的对象。本案的被告人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行为恶劣,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系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15天,体现了我省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工作机制,不仅及时惩治了犯罪,还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用工秩序,维护和净化社会诚信体系成效明显。


02

依法支持农民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5日,马某注册成立了“云海足浴休闲会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某。2020年10月至12月,马某拖欠谭某某等11名员工工资共计44443元,之后逃匿。2020年12月25日,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资,但马某一直未支付。2020年9月17日,马某注册成立了“御龙湾休闲酒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某。2020年10月至12月,马某拖伍某某等20名员工工资共计64363元,之后逃匿。2021年1月25日,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2021年1月29日前支付工资,但马某一直未支付。2022年2月28日,马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抓获归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多次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谭云逸、陈武辉等二十九人提出要求马某及云海足浴休闲会所、御龙湾休闲酒店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人民法院根据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马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马某、云海足浴休闲会所共同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曹某等九人工资共计27800元;责令马某、御龙湾休闲酒店共同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邹某等二十人工资共计64363元。


【典型意义】

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事关百姓民生、社会公平正义。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切实承担起信守承诺、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该案被告人罔顾法律及道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多方合理,既严惩了恶意欠薪的犯罪分子,有效震慑了恶意欠薪行为,也在刑事程序中支持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达到了对恶意欠薪犯罪分子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的目的。


03

发包人破产,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2012年,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龙庭酒店土石方工程交由黄某权组织施工,何某禄等11人系为案涉工程务工的农民工。2013年年底,案涉工程完工。之后,黄某权与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另案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黄某权工程款171万余元,案涉补偿费用约64.4万元,双方同意上述补偿费用在扣除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工资20万元后,剩余部分用于黄某权民工工资的发放。2020年11月17日,黄某权与何某禄等11人确认欠付其工资444420元。2020年12月17日,黄某权与何某禄等11人签订《债权及征收补偿款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某权将其对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的444420元工程款债权及相应金额的征收补偿款权利转让给何某禄等11人。2021年8月16日,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何某禄等11人进行了债权申报,但管理人认为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何某禄等11人无合同关系,因此对何某禄等11人申报的债权均未予确认。何某禄等11人遂诉讼,请求确认对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工资债权444420元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黄某权,何某禄等11人为案涉工程的农民工。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黄某权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何某禄等11人的工资由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支付,何某禄等11人亦同意其工资均由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因此,可以认定何某禄等11人具有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对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444420元的工资债权。黄某权欠付何某禄等11人工资,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黄某权为建设案涉工程应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因债务转移而改变,仍然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且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工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何某禄等11人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遂判决支持何某禄等11人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11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间近十年之久,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社部门、街道社区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等到彻底解决。在发包人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程序,农民工工资将更加难以兑付。本案中,承包人、发包人、农民工三方签订协议将承包人应付的农民工资的债务转移至发包人,因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上述债务转移后,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应的转移至农民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农民工工资为破产企业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规则,用法治守护住了农民工“钱袋子”,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生存权益,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04

多元解纷机制助理农民工讨薪驶进“快车道”


【基本案情】

2017年—2020年间,刘某承包了衡东县多处农田及水利建设项目,并将部分劳务作业交给龙某、丁某组织的30余人的施工队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刘某应支付给龙某、丁某劳务工资共计59万余元,由于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刘某承包款,故刘某尚欠龙某、丁某劳务工资共计44万余元,龙某、丁某多次向催要,均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收到该案起诉材料后,联系了当地司法所、村联络站及刘某所在村网格的网格员。2022年11月18日下午,在人民法院的联络组织下,双方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司法所、村网格长等齐聚三樟镇岭林村联络站。经各方努力劝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刘某同意在十五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工资21万元,余款23万余元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之后,双方均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典型意义】

衡东县人民法院联合各乡镇党委政府建立乡村“三个一”涉民生案件解纷新模式。辖区内各村(社区)在乡镇党委政府指导下将村分成数个网格,每个网格推荐出特邀调解员(网格员)人选,以村委单位建好联络站,实现一镇(乡)一法官、一网格一特邀调解员、一村一联络站,对口乡镇基层治理提供法律支持,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等矛盾化解工作。该案践行了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的司法理念。通过畅通诉讼服务,切实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争取“不打官司”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05

“小案”不小,民生事大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李某经工友介绍进入王某承包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澄迈县的海南莱佛士石油基地一期项目务工。2021年2月,因王某一直拖欠工资未付,李某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向王某追讨工资。经结算,王某还余3000元工资款未支付。2021年3月24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某海南莱佛士石油基地一期项目工资3000元,自愿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上述欠款。此后,李某多次向王某联系讨要工资未果。李某于2022年3月11日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要旨】

因受年初疫情影响和路途遥远等因素,人民法院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通过云上庭审的方式快速审理了此案,并于同年3月31日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案件审结后,王某期满仍未履行。李某联系承办法官询问如何处理,承办法官遂耐心指导李某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涉及农民工工资追讨,遂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王某家中,经过三次入户调查和电话沟通,最终促使王某将3000元工资付清。另外,李某来法院领取执行款不方便,执行法官又通过视频方式,指导李某填写结案证明、提供好银行账户,最终将这3000元工资付给了李某。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案系疫情期间,为便利当事人,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系统线上审理并执结的一起小标的额农民工讨薪案,标的额虽不大,但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本案立、审、执全程在线上办理,时效短,且便捷,实现了以最小的成本、最快速度帮助农民工兑现工资,依法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06

审执一体,打通根治欠薪的“最后一公里”


【基本案情】

2018年,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石门县太平镇茶园村、芦竹坪村、穿山河村三个村部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一直未进行工程款结算,导致参与工程建设的唐某安、谭某堂等16名农民工长期未结取工资,为此曾多次向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上访。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建议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22年1月27日,16名农民工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石门县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为此案开通了“绿色通道”,通过反复做工作,于2022年2月24日促使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该16名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同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304033元。


【执行情况】

案件审结后,因某建设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付款义务。16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平法庭收到执行申请后,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30余万元工程款扣划至石门法院专用账户,做为农民工工资予以发放。2022年4月14日,石门法院太平法庭干警在太平镇茶园村村部,就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举行案款集中发放活动,现场为16名农民工发放工资款3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庭作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法院,是联系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的重要“桥梁纽带”,对于服务乡村振兴、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部分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推进人民法庭“立、审、执”工作一体化建设,强化部分地区人民法庭的执行职能,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便利的司法服务。本案是由人民法庭独立完成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涉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件,既高效审结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又为农民工快速便捷兑付了工资,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07

“云看房”解决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兑付难题


【基本案情】

宋某印与杨某中劳动争议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杨玉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维印人工工资7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杨某中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情况】

宋某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杨某中与案外人尹某某名下共有的一套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某小区的房屋。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依法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但此时正是长沙地区疫情防控形式严峻时期,为避免竞买人聚集看房交叉感染的风险,长沙县人民法院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大胆创新,在湖南省首创司法拍卖“云看房”新模式,推出短视频云看房服务,即由执行法官或者司法辅助机构对法拍房进行实地查看,并以拍照录像的形式,从第一视角360度全方位动态拍摄房屋内部情况、物业情况和周边设施建设,形成解说视频,从而让意向竞买人更加直观地了解房屋内基本情况,增强竞买者的竞拍体验和购买意愿。“云看房”这一模式,引起了多名意向竞买人对法拍房的围观,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杨某中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在淘宝网公开司法拍卖并顺利成交,在对相关的款项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某印共受偿得款22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云看房”模式系长沙县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积极推进财产处置工作推出的创新举措,通过“云看房”模式,有效简化了实地看样程序,避免了竞买人因聚集看样交叉感染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同时充分运用了新媒体技术创新工作方式,将科技效能转化为惠民利器,既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正常运转,又确保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8

主动作为,全力护航农民工工资兑付


【基本案情】

武某与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武某支付劳务费6525元。后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某遂于2022年10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向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向项目承包人周某辉了解情况。经查,由于发包方应给付给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工程款因另一案件被另一法院扣留,发包单位的工程款尚未支付,故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一直未能支付申请人的工资。考虑到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急切心情,执行法官一边联系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周某辉,一边与发包方及益阳某法院沟通协调,经过多次磋商,最终促使湖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2022年11月9日,在三名市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执行法官通过现场兑付的方式第一时间将执行款发放到了武某手中。至此,该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的最大难点就是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过程中,执行人员积极拓展财产线索渠道,通过关联案件的财产查控情况,最大限度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该系列案从执行立案到农民工拿到工资款,仅用了20余天时间,高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人民法院为农民工维权的决心和实效。


09

兼顾农民工权益保障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


【基本案情】

沈某与联旺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合同。2020年11月5日沈某在联旺公司北京某工程项目中受伤,经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就其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工伤待遇,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之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和判决,由联旺公司支付沈某工伤医疗补助、伤残补助等21万多元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万多元。上述两案仲裁裁决书和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联旺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沈某向联旺公司注册登记地韶山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韶山法院立即向联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与联旺公司涉案项目经理罗某取得联系。罗某解释称,联旺公司因疫情原因生产艰难,近期才开始复工复产,如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公司将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和其他款项而再次陷入停业。执行法官在认真审查联旺公司实际情况后,同意了联旺公司提出的在一定期限内向沈某分期付款的请求。同时向联旺发出账户预冻结通知书,给予公司两个月的自动履行期限,避免公司拖延兑付时间。之后,在人民法院的积极协调下,联旺公司在两个月内向沈某支付了全部工伤补助和欠付工资,该案就此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事关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在受理该案后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了解到被执行人系民营建筑企业,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经营面临困难时,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的司法理念,并未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通过发出账户预冻结通知书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既为农民工兑现胜诉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

打好为农民工讨薪“组合拳”


【基本案情】

陈某承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清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为陈某承建工程项目从事木工、修建水沟、护坡等工作。经结算,陈某应支付李某工资9558元。2021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某工资9558元,并约定2021年1月底之前付清,逾期路费、工费按500元支付。约定期限届满,陈某未支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要求陈某支付劳务工资9588、差旅费、误工费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该案生效后,陈某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李某遂于2022年3月2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2022年4月6日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发现该案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在立案当天就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网络查控。经查控,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随即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将陈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4月13日,执行法官在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微信中尚有10754元余额,随即将该笔款项予以扣划,并在当日将款项发放给李某,该案就此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在初次网络查控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通过网络查控、“限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组合拳”,成功在初次查控七天后发现了被执行人财产,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在30天内顺利支付支付给农民工。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主动作为,坚守“欠薪零容忍”的信念,通过加大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为农民工成功“护薪”。



来源:湖南高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