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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鹤岗刑事经济律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公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亦孤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7:47:47

公 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的有效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本院决定在鹤岗市范围内公开选聘30名各界人士作为本院听证员库成员,现将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听证员的选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街道社区工作者、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聘产生。

二、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年龄在23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法律政策知识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

6.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7.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听证员选任:

(1)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2)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具有法律资格证书、工作与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聘用。

三、听证员职责与义务


1.被选聘的听证员受邀参加本院举办的符合条件的案件听证会,应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会场纪律,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四、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协助听证的听证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选聘制,动态管理,听证员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

六、选聘方式


1. 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本院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2. 单位推荐。商请有关机关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 个人自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可以主动向本院自荐参加选聘。

七、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及单位推荐函。在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选聘公告,向相关单位发推荐函。

2.现场报名。报名时提交近期二寸蓝底证件照2张、身份证、户口本及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选聘听证员报名表》一式二份(附件)(需加盖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章)。

3.初审和考察。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考察提出拟选聘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审定。

4.公示及聘任。听证员拟选聘人选名单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拟选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聘决定并颁发聘书。

八、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2日。

报名地点:

1.鹤岗市区: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一楼综合业务部

2.萝北地区: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一楼案件案管中心

3.绥滨地区: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一楼案件案管中心


联系人:

鹤岗市区:郭洪明

萝北地区:李宛容

绥滨地区:徐宇

联系电话:鹤岗市区:0468-3389869

     萝北地区:0468-6825005

     绥滨地区:0468-7860640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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