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把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回顾历史成就 展望未来发展
推进新时代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 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把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贯穿全年的重大政治任务,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深入开展。既回顾历史成就,又展望未来发展,成为过去一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鲜明特色。
➤ 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应当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守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文明程度等要求愈发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作用愈发重要。
作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敬大力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广大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把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贯穿全年的重大政治任务,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深入开展。既回顾历史成就,又展望未来发展,成为过去一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鲜明特色。
刑事诉讼法治建设
十年成就与变革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刑事诉讼制度因应新时代法治建设需求进行调整、发展为主要线索,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提升刑事司法公正性为重要内容,各方面都进行了系统总结。概括起来,十年来取得了十个方面的历史性、突破性、标志性成就和变革。
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刑事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了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围绕健全完善诉讼制度机制,强化办案责任;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提升执法司法运行质效;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展开,取得显著成效。
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查办职务犯罪的制度机制。围绕监察法的实施、监察权运行机制完善等内容开展了大量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推进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如:推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探索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新机制,构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
三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刑事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通过庭审实质化优化刑事案件审理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审前程序的完善对于确保庭审集中、高效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查办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制度机制。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工作者重点围绕案件查办工作机制、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程序等方面展开研究,全力支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确保扫黑除恶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五是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整治刑事执法司法中的顽瘴痼疾。通过建章立制助推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完善,从源头上扎紧扎实扎牢权力的制度笼子,保障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落实,全面提升刑事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六是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刑事诉讼社会治理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因应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和犯罪形势的结构性调整,推进特定领域犯罪治理走向深化,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巩固基层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七是正确认识和分析社会形势发展趋势,在刑事执法司法中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犯罪结构的变化客观上需要对案件进行更加科学的繁简分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均有力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确保了司法资源的高效使用,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八是坚持执法司法人民性根本宗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功能更加凸显。纠正冤错案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亦有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九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能力和水平。理论和实务聚焦涉外法治工作发展,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断提高运用刑事诉讼法律武器参与国际斗争的能力和水平。
十是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科学体系更加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创新发展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以理论研究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基本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治理论体系,刑事诉讼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社会治理与刑事诉讼制度建设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在我国的全面落实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积极拓展刑事诉讼社会治理功能,以期从单纯的“治罪”走向更高层次的“治理”。
关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所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对于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问题,有论者提出应当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涉案小微企业给予足够的司法关怀,并厘清涉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有论者认为,未来立法应选择特别程序的专章模式,正确处理合规诉讼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设置适用合规诉讼程序的消极条件,将涉案企业合规诉讼程序延伸至侦查、审判阶段,注重程序启动与整改考察中的权利保障。有论者指出,结合我国的试点情况、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他国经验做法,未来,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合规考察期限的设置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合规考察的方式,明确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合规考察评估主体等。
关于推进网络犯罪治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及“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规范保障。针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涉案资金紧急止付,有论者认为,应将其定位于一种应对新型犯罪涉案资金快速转移的迅速反应措施,而非作为冻结程序在刑事立案前的替代方案,不可直接转化。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有论者指出,应当按照司法限定的基本立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要着重把握被帮助对象的准确查证、主观明知的严格认定、罪量要素的妥当把握等问题。对于域外网络犯罪治理,有论者提出,要在尊重主权的基本原则之下,转变域外管辖权制度设计思路的地域性逻辑起点,探索适应网络空间犯罪治理国际协同的新思路,推动私主体充分但同时合比例地协助域外刑事司法活动。有论者提出,应当对网络犯罪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以整合性应对碎片化,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学者指出,必须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制度、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完善。针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问题,有论者认为,法律援助法在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方面有了突破性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形成,应当围绕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死刑复核程序定位、质量监督体系构建等关键性构成要素,以用中国方案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立场,系统解构、反思、重建我国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而对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全覆盖问题,有论者指出,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增强全覆盖的可持续能力,应该探索以最小化社会治理成本为目标、以国家责任为基础、以行业市场为主导的“行业内生型”模式,并通过扩大外部资源供给、强化辩护律师作用、合理规划实现路径等举措,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刑事政策的调整
及其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
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有论者提出,要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要求和预期目标落到实处,应当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尽力减少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有论者指出,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有论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撤案制度,应当在坚持控权模式的基础上,扩大中止侦查适用的范围,解决对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置问题。同时,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解决刑事撤案分流轻微犯罪案件不足的问题。还有论者指出,针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司法体制改革对不起诉适用提出的新要求,应对我国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重新进行边界厘定及体系重塑。针对“慎诉”的实现路径,有论者提出,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化解刑事不起诉适用困境,宜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不起诉范围;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量刑建议调整处理程序,有论者认为,法律规定量刑建议调整处理的程序,明确法院在依法判决前,应给予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机会,是为了维护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达成的诉讼合意,维护建立在诉讼合意基础上的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同时又不损害法院作为最终裁判者的地位和作用。为了避免认罪认罚协商中可能出现的控辩不平衡、随意性较大等难题,有论者提出应当提升辩护方的协商能力,实行强制辩护制度,规范协商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论者指出,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与“说理”双重要素,上诉审法院可以在上诉审范围内对超出上诉理由“说理”要素的部分作出裁判,但这部分裁判不得加重被追诉人的刑罚。有论者提出,我国应引入内涵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整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或抗诉,法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有论者提出附条件认罪认罚不仅牵涉对认罪认罚内涵及制度适用条件的正确把握,还关系着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的准确理解,应当深入探析附条件认罪认罚及其形成机制。
完善刑事执法
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完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涉及范围广泛,是深化刑事司法改革,解决刑事司法突出问题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论者指出,加快推进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作为刑事诉讼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应当通过加强对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进而实现执法司法权的规范化行使。完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要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以侦查起诉审判权力的分工为基础,侦查、检察、审判相互制约,尊重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以刑事检察为核心,厘清“制约”“监督”二者之定位与特征,从而构建系统、高效的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检察机关既要发挥诉讼制约作用,又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呈现双螺旋的履职模式。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深入研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侦查监督方面,有论者建议,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务实的执法司法理念,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规范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可依托信息化建设完善执法办案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有论者建议,应当从合理适用量刑建议权、规范行使抗诉权等方面着手,打造审判监督的中国模式。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面,有论者提出,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规范,明确刑罚执行及检察监督的职责、范围、程序、方式及效力等;巩固深化“派驻+巡回”监督模式,紧盯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以专门或者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办;聚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做好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注重大数据法律监督、全域数字法治监督等以数字检察为基础的新型监督模式,从技术层面弥补数字检察系统建设短板。
推进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逻辑系统中,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的一个子系统。推进新时代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应当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守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原则、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当前,中国法治建设步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的人权司法保障、公平正义理念、司法文明程度等要求愈发凸显,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作用愈发重要。有论者指出,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探索总结刑事诉讼法治时代化、中国化、现代化、国际化、体系化、数字化、法典化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要系统谋划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进程中诉讼法治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实现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与国情相适应、与社会相对接、与时代相呼应。要展望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法治发展规划研究、刑事诉讼法治长远战略研究;要牢牢把握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这一关键时期,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重点开展刑事诉讼法治实施计划和时代课题研究,有效推动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化构建。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
五个时代课题
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刑事诉讼法治长远发展战略,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围绕五个时代课题开展研究,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全面深入发展,推动体现中国式现代化诉讼法治的体系化构建。
一是做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发展研究。要深入挖掘、分析、阐释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正确认识现代与传统的辩证关系,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实际出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贯通传统文化精华、融通共同价值观念,全面推进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体系构建研究、中国模式研究、发展趋势研究、诉讼数字化等新兴领域研究。
二是做好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研究。要认真领会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公平正义的论述和要求,深刻理解“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功能定位,准确把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这一实践要求,树立并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加强公平正义基本理论、保障制度以及现有问题等研究,确保司法现代化进程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不仅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问题,还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问题,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三是做好全面深化刑事诉讼法治领域改革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推动改革理念再深化、改革格局再拓展、改革任务再落实、改革方法再创新,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制约监督体系、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及刑事司法政策等重点领域研究。
四是做好刑事诉讼法治参与社会治理研究。要着重把握社会治理理念、领域、方式、制度等重大问题,创新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机制研究,拓展诉讼法治的社会治理功能,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巩固基层社会治理良好局面。
五是做好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研究。要加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专门领域知识体系、自主性原创性制度理论研究,将总结、传承、借鉴和创新相结合,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作者分别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龚炜博)
(检察日报 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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