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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刑事代理人(非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雨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4 15:30:26

非律师刑事代理人(非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吗)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经过3天或7天或30天(视案件复杂情况而定)的侦查工作,就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审查逮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检察院有1或1.5个月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辩方如何启动排非程序?两个诉讼阶段均存在嫌疑人提出和律师提出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在两个阶段的情形均有值得注意的地方。

嫌疑人在检察官提讯时有权提出排非的要求,但问题在于检察官是否提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当讯问其原因。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通过该法条可知两点:第一,检察官有告知嫌疑人有排非权利的义务,因为排非是嫌疑人拥有的诉讼权利之一;第二,嫌疑人有权在知情之后,提出排非申请,但需要提供相关线索。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必须提讯嫌疑人,但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可以不提讯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章节的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可知审查起诉期间,必然会有提讯,会有嫌疑人提出排非的机会。而《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上面88条的规定,理论上,在审查逮捕期间,嫌疑人可以通过向看守所管教提交面见检察官的方式来提出排非要求。但在实务中,审查逮捕期间只有7天,若最后两天碰到周末,还要缩减2天,加之疫情导致提讯困难,所以可操作性不强。关键还在于律师的排非意见。

从上面的法条也可以看出,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两个阶段也有提出排非的权利,问题在于检察院是否会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院可以不听取律师的意见,需要律师主动提出听取意见的要求,主动提交排非的申请。

无论审查起诉,还是审查逮捕,检察官在提讯时需要告知嫌疑人有排非的权利,律师也要在会见时提前告知嫌疑人。当然,在启动排非前,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案是否有非法证据存在,二是要不要提出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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