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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十堰市刑事犯罪案律师推荐,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张白白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0:14:21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6时40分许,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道办艳湖社区菜市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

据了解, 爆炸现场为张湾区艳湖社区菜市场上世纪90年代初建造的二层楼建筑物,一楼归属润联物业,二楼属艳湖社区管理。其中一楼有19间药店、早餐店等店铺,二楼是无人居住的活动室,马路对面是46间便民摊位。事发后,十堰已投入各方救援力量。救援人员已携带大型救援设备、生命探测仪、警犬等在现场开展搜救处置工作。根据最新报道,本次事件造成25人死亡,百余人受伤。

爆炸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十堰市公安机关也同步立案调查。据18日报道,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十堰市公安机关对包括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初步调查显示,发生事故的天然气管道系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所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

二、刑事责任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被刑拘的人员将涉及什么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燃气公司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更换,导致发生了燃气爆炸的严重后果和重大人员伤亡,有关人员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上可以看出,本罪行为人除了要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内容外,还要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追究本罪刑事责任。那么,何为“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根据《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在责任方面,本罪系过失犯罪,对于行为人实施违反规定行为时可以是故意或过失,但对造成伤亡结果要求是过失的。即行为人在实施违反规定行为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会发生严重后果,或已经预见而因过于自信认为可以避免严重后果,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行为人是燃气公司,根据报道所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可以认为该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了有关燃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因疏于维护导致燃气爆炸,最后造成人员伤亡惨重、财产损失巨大的后果,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而且,造成25人死亡,百余人受伤,符合《解释》第七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情节,负事故主要责任人员应依法按照3-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2、量刑情节

(1)从重处罚

对于本案来说,可能还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以,假如本案燃气公司相关人员出现了以上这几种情节,则应在3-7年的量刑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2)酌情从轻处罚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规定总结了几种从轻量刑的情节,目的在于提示和引导行为人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止损。但要注意,这里司法解释规定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同于上述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案燃气公司实施了《解释》第十三条的补救行为,法官还是可以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否适用从轻处罚。

三、总 结

6月10日,我国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这体现出我国立法机关对生产安全的高度重视。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改进相关立法,还应该在法的实施上多下功夫。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把本次事故作为一次沉痛的教训,将人民的生命安危放在第一位,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标准落到实处。

最后,无论调查、处理结果如何,愿伤者早日康复,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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