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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临汾刑事辩护律师电话,老太太口鼻封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何百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19:12:04

“八旬老太口鼻封胶倒插厕所死亡”案迎来了最新进展。12月17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被告李朋(化名)家属处获悉,2020年12月2日,山西临汾中院作出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被告人李朋(化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月16日,李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们现在就是希望法院能公开审理该案,因为这个案子已经拖了四年了,拖了太长时间了。我们在外面是一种煎熬,我弟弟在里面也是一种煎熬。我弟弟是冤枉的,却被人剥夺了这么长时间的自由。我们看到现在的判决结果真是太愤怒了。”李女士告诉记者,李朋12月16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从案发到现在,她和家人已经有4年多没有见过李朋。

2016年8月,山西临汾霍州市下乐坪村年逾八旬的老太太程全英死在了自家厕所。他的儿子薛某找到她时,程全英头朝下、脚朝上,栽倒在茅坑里,嘴巴、鼻子被透明胶带封住。

朋李朋和程全英家是邻居,左为程全英家,右为李朋家。(受访者供图)

由于案发前两月,薛某在家门前堆放柴禾时将邻居李朋的汽车剐蹭,两人曾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两家由此产生矛盾。薛某的母亲遇害后,与薛某家曾经发生冲突的李朋因此进入警方的视线,并很快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据临汾中院此前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中多份证人证言显示,两家矛盾不断,2016年6月因剐蹭小汽车产生冲突之后,截止到案发前,两家又产生两次冲突,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无果。经鉴定,李朋的双手指甲中,检出李朋和被害人程全英的混合DNA基因型。

到案后,李朋始终否认杀人,并对当晚的活动轨迹进行了详细描述,提供了案发当日的手机使用记录,试图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一直在家中打游戏、浏览视频,无作案时间。

李朋的辩护律师认为,现场无证人,也无有效证据线索,唯一定被告人的客观证据是他手指的擦拭物。但死者儿子发现其母亲死亡后, 与其母亲有过接触,且拖拽母亲尸体。死者儿子后找上诉人理论,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所以不排除系从死者儿子沾染了被害人的基因之合理怀疑。

历经了二次不予批捕、四次退侦,2019年1月19日,临汾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6月19日,山西临汾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李某当庭要求上诉,同年6月24日,向山西高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无罪判决。2019年11月,山西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8月,临汾中院重审该案。

在重审判决书中,临汾中院认为,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可证明,案发当晚李朋在家中出入且当时被害人程全英独自一人在家,李朋具有作案时间。再次,鉴定意见可证明李朋手指中检出李朋与被害人程全英的DNA混合结果,直接证明案发当晚李朋与被害人程全英之间有过深入接触,而李朋却极力否认该事实,辩称其手指甲中被害人的DNA是从被害人儿子身上沾染而来,该辩解并未得到相关鉴定意见予以证实。

临汾中院称,从作案时使用的胶带来看,根据物证检验报告,被害人口鼻部的透明胶带,与提取的李朋家透明胶带的检材带基和胶的成分均分别相同,据此可以说明被害人口鼻缠绕的胶带与从李朋家提取的胶带带基和胶的成分完全相同,虽然受客观条件限制,没有作出这两卷胶带就是杀害被害人用的胶带的同一性认定,但并未排除就是此胶带用于作案的绝对可能性。

再审判决书

临汾中院认为,从在案的大量相关证据能够分析认定,李朋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李朋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朋仅因邻里纠纷,便用透明胶带缠绕住被害人程全英的口鼻,并将其撺入厕所内,致被害人程全英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李朋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临汾中院最终判处李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注意到,重审判决虽再次判处李朋死缓,但未再“限制减刑”。

“我没有杀人,我冤枉!我发誓,我真的没有杀人。”在上诉状中,李朋这样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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