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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乌市刑事咨询律师收费,减肥产品违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风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06:06:43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王磊

因私自在零食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并进行销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新疆乌鲁木齐市商贩张某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该院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11月21日,乌市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1万元。同时,对张某下发“禁止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她不得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为了2元盈利铤而走险

张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一商品城内经营零食。2018年6月,张某发现自家商店门可罗雀,邻铺生意却销售火热。一打听,收获一个“秘方”:购买一种叫酚酞的化学物质,像面粉一样撒在其销售的圣女果、话梅等干果上,就能起到“促消化、通肠道”的作用,减肥效果明显。

张某心动了,她在网上购买了10公斤酚酞,其中6公斤分别撒在了圣女果、话梅、开心果等干果上,然后分袋包装了近700份,这些散装干果摇身一变成了包装精美的排毒话梅、开心果酵素果、圣女果瘦身果等女性热衷的减肥产品,每袋可获利2元。

同年8月2日,张某的伎俩被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案产品被当场查获。张某交代,添加了酚酞的产品已销售出去200袋,非法获利约400元。

根据《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测报告》显示,被查获的产品均含有酚酞。记者了解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以及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法添加药品酚酞、氟西汀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的内容明确,酚酞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被乌市公安局沙区分局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据悉,酚酞属于对人体有害的非食用物质,长期食用可致癌。

案件移交至乌市沙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生产、销售的排毒话梅、开心果酵素果、圣女果瘦身果等产品,添加了我国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酚酞,其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面向人民群众非法生产销售产品,影响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张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也就是说,张某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必须进行民事赔偿。

张某交代,购买添加了酚酞产品的消费者都是散客,受害者难以核实。那么,谁有责任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呢?

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今年9月8日,乌市沙区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且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张某提起民事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10月13日,乌市沙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向乌市沙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诉求判令张某赔偿惩罚性资金1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刊物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11月7日,乌市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乌市沙区检察院检察员张骏、游舰和助理检察员黄林盛出庭支持起诉,当庭展示了张某案的相关证据,法院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民事诉求。

11月12日,张某以个人名义在《新疆法制报》发表致歉声明,对她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酚酞,并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一事,向公众赔礼道歉。

11月21日,乌市沙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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