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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明法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检察院非法拘禁罪情节认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5 18:41:29



非法拘禁罪,检察院不起诉释放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没有犯罪事实。

1. 陈某非法拘禁案(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51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2. 于某非法拘禁案(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于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结果】

对于某不起诉。

3. 潘某非法拘禁案(婺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潘某仅仅拨打手机联系方某,让其帮忙找李某归还借款,并没有授意或安排方某等人对李某实施殴打和拘禁行为,潘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果】

对潘某不起诉。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安某甲、安某乙、杨某非法拘禁案(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32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安某甲、安某乙、杨某尽管有限制张某人身自由的行为,但尚未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安某甲、安某乙、杨某不起诉。

2. 鲁某非法拘禁案(紫检公刑不诉[2019]38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鲁某受曹某委托在酒店房间向邓某讨要债务的过程中,与陈某甲、陈某乙一起对邓某采用拦门、轮流看守等非暴力方式讨债,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但该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鲁某不起诉。

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

1. 杨某非法拘禁案(榕检公一刑不诉[2016]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过程中主动退出,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杨某不起诉。

2. 刘某非法拘禁案(襄检刑不诉[2019]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结果】

对刘某不起诉。

3. 陆某非法拘禁案(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陆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陆某与他人共同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陆某在共同非法拘禁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陆某不起诉。


明法刑事团队:

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名牌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十九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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