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实施(2013年7月)以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成为系统研究对象,本文以无锡地域为切入,全景展现受贿犯罪的相关数据并作分析、思考。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受贿罪为关键词,案件类型、文书类型分别设定为刑事案件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将审理法院分别设定为无锡(查中院及各区院判决)及江阴、宜兴,裁判时间设定为2013年7月裁判文书网启动之日至查询之日(2015年8月15日)。经过系统筛选,共累计得到涉及实体问题的有效判决、裁定71件,并以此作为研究样本,以摸索受贿犯罪发案、侦查、起诉、审判及辩护相关规律。
图一:样本
第一部分 数据分析
一、样本情况
71件样本案件中,判决占62件,裁定占9件。9件裁定样本均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年份。样本中,2013年审结的案件4件,2014年审结的案件57件,2015年审结的案件11件。数据主要
——审级。其中,一审案件占59件(中级法院1审2件),二审案件占12件。一审案件占比83.1%。
——地域。62件判决样本中,中级法院4件,崇安区法院10件,南长区法院13件,北塘区法院4件,锡山区法院9件,惠山区法院0件,滨湖区2件、新区法院3件,江阴市法院6件,宜兴市法院11件。9件裁定样本均。
二、主体情况
71起案件共涉案67人(其中4人上诉、1人涉及两案、1案涉及2人)。
1、性别、年龄、职务、职级
因为隐私等方面的原因,样本案件基本不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仅4起案件公开了性别信息、6起案件公开了年龄信息,相关任职情况也基本没有公开,无法进一步统计。
可见,判决公开与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达到较好的契合,另外,许多公开的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用李某、周某等方式来表述姓名,也体现了这一点,应当肯定。
2、人员序列
涉案66人中,公务员序列30人,事业单位序列12人,公司企业序列19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5人,无业人员1人(共犯)。
公务人员中,市属单位6人,区(市)属单位19人,乡镇(街道)单位5人。
事业单位中, 市属事业单位4人,区(市)属单位8人。
公司企业人员中,央企分支机构9人、市属企业2人、区(市)属企业8人。
央企分支机构中,银行系统8人、烟草系统1人。
银行系统中从层级看分行7人、支行2人。从商号看,交行6人,建行2人、工行1人。
数据表明,公务人员和区属单位是无锡市受贿犯罪高发人群和层域。
三、涉案领域
涉案的67人中,因在采购招标领域发案的15人 、因在拆迁安置领域发案的12人、因在工程监管及结算等领域发案的10人、因在贷款审批领域发案的4人、因其他难以归类的行业监管职能领域发案的26人。
数据表明:采购招标、拆迁安置和工程监管、结算是无锡市受贿罪高发的三大领域。
四、强制措施
涉案的67人中,判决前取保候审13 人,判决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47人,另7人因判决未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强制措施不明,取保候审比例为19.4%。
取保候审的13人中,10人为涉案10万元以下的案件,3人为涉案10万以上。取保候审的案件最终判处缓刑8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三年以下刑期2人、五年以上刑期2人。
可见,取保主要针对10万元以下较轻的犯罪对象适用,且取保后判处缓免的轻刑比率高达69.23%,说明取保与轻刑具有正向关联的关系。但取保后也有一定比例判处三年以上甚至五年以上的刑期,说明两者也非完全对应。
五、辩护人情况
67名受贿犯罪涉案人中,有3人未委托辩护人,有64起案件委托了辩护人,均为辩护律师。
64名有辩护律师帮助的涉案人中,有28人委托了1名律师,有36人委托了2名律师。其中59人委托的是江苏本省的律师,5人委托的是外省的律师。
数据表明:无锡市受贿犯罪辩护率为95.52%,远远高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统计的刑事案件综合辩护率33%的比率(见《中国刑事辩护若干问题调查分析》一文,载于《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同时数据也表明,无锡市受贿犯罪被告人习惯于聘请本省律师提供辩护,比率达88.06%。
六、罪数情况
67名涉案人中,54人只涉及到受贿罪1个罪名,有13人涉及到2个罪名。第二罪名中,有4人还涉及贪污、有5人还涉及滥用职权罪、有3人还涉及玩忽职守罪、有1人还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据表明:与受贿犯罪经常发生交集的犯罪有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
七、诉讼期限
67名涉案人中,从归案到提起公诉历时最长为269天,最短为59天,平均期限为126.7天。
从归案到最终判决历时最长为467天,最短为100天,平均期限为226.5天。
审判环节历时最长为272天,最短为26天,平均期限为98.1天。
数据表明:以平均数计,受贿犯罪被告人从归案到判决要226.5天,大约7个半月。
八、审理程序
(1)简易程序
67名涉案人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6人,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普通程序审理的10人,其余均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终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5人、判处缓刑1人。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案件,最终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4人、三年以下刑期的1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人、缓刑的4人。
数据表明:适用简易程序与轻判结果无必然关系。
(2)延期审理
14起案件适用了延期审理,占样本总数的19.7%。
九、涉案金额及次数(金额单位:人民币)
(1)涉案金额
涉案的67人中,最多受贿556.8万元,最少受贿4万,平均受贿30.94万。
其中受贿5万元以下的1人,受贿5万元到10万元的20人,受贿10万元到100万元的45人,受贿100万元以上的1人。受贿10万-100万的涉案人中,50万以下的39人,50万以上的6人。
数据表明:无锡市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与涉案人数呈现“纺锤形”特征,绝大部分涉案人集中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特别是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中间”受贿幅度内,而小于5万元及大于50万元的“两头”受贿数额都占较少或极少数。
(2)受贿次数
涉案的67人中,最多受贿98次,最少受贿2次,平均受贿12次。
由于许多样本案件中,贿赂往往礼金的形式出现,而礼金具有每笔金额相对较小,而次数比较多的特点,因此,样本中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次较多,平均数达12次。
十、到案过程
54人具有自首情节,只有13人未被认定为自首。其中向本单位说明情况的有8 人、向纪检部门说明情况的有19人、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的有27人。
数据表明:案发后,绝大多数被告人选择了投案、自首,占比达80.59%,而自首的人员中选择直接向办案机关自首的人员比例最高,达50%。
十一、量刑情况
涉案的67人中,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1人,被判处缓刑的12人,被判处实刑的54人。
判处实刑的样本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1年,最低刑期为1年3个月,平均刑期约为6年2个月。其中,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9人,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刑期的39人、判处不满5年刑期的6人。
数据表明:无锡市贿赂犯罪五年以上重刑比例为67.16%,10年以上重刑比例为13.43%。缓免轻刑比例为19.4%。在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中,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刑期所占比例最大,达72.22%。
十二、退赃情况、赃款处置情况
案发后除1起外,其余均全额或部分返脏,其中7人部分返脏,59人全额返脏。
法院判项中均判处对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返脏或全部返脏的,则判处继续追缴。
有6起涉案人于案发前向行贿人退还赃款,另有6名涉案人曾向廉政账户上交贿赂款。
数据表明:绝大多数涉案人选择全额返脏或部分返脏来争取轻判结果。
十三、判处财产刑情况
法院判决对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案人均并处了部分没收财产。其中最少判处没收人民币2万元,最多判处了没收人民币40万元,平均判处没收财产约8.4万元。
数据表明:作为经济犯罪,受贿犯罪被告人可能最终不仅要面临自由刑的处罚,也要面临经济上的处罚,即没收财产。
十四、二审案件裁判情况
二审判决、裁定共11件,其中裁定9件,判决2件。
11起裁判中9起为当事人上诉,2起为检察机关抗诉。裁判结果为维持原判9起,改判2起,均为维持罪名降低量刑。
数据表明:二审改判的比率较低,一审仍是控辩观点碰撞的“主战场”。
第二部分 无锡市受贿犯罪特点
1、涉案领域多集中于采购招标、拆迁安置和工程监管、结算领域,仅此三领域所占全部涉案人数比例就达61.19%。
例1:被告人M在担任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主任、某区采购中心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某区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开评标组织等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推荐供应商、透露招标信息等方式在招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取相关投标供应商贿赂;
例2:被告人Z利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企业拆迁、房屋拆除、评估等工作过程中,收受拆迁企业及拆迁业务承接企业相关贿赂;
例3:被告人S在担任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某某建设工程、辖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监督,辖区老旧住宅整治改造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接受承接商、工程监理公司、物业公司的贿赂。
这些领域之所以成为受贿犯罪的高发地带,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无锡市已经迈上了城市化以及后城市化的快车道,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等规模较大,工程项目众多,容易成为侵袭的关节。同时无锡作为工商业重镇,工商企业繁多、竞争关系白热,在参与投标时为获得有利地位往往会采用利益输送的方式“公关”。上述领域的职权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能够较快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经济利益。
2、时间跨度大、受贿金额大、受贿次数频繁、收受礼金成典型问题。
时间跨度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受贿本身时间跨度大,涉案的67人中受贿往往持续数年,持续三年以上的较为常见。例如,S某受贿从207年12月到2011年中秋节,时长近4年;W某受贿从2005年底延续至2014年4月,时长8年多;第二方面:查处受贿时间跨度大,几乎没有当年受贿当年查处的案例。如S某第一笔受贿于2008年6月发生,而于2013年7月25日方被查处,时隔5年;而G某第一笔受贿发生于2005年中秋,最后一笔受贿发生于2008年底,于2012年10月被查处,时隔7年。
如前文数据表明,无锡市五万元以下的受贿犯罪比例极低仅占1.49%,而10万元以下的受贿犯罪比例也只有31.34%。约有7成比例的涉案人受贿金额超过10万元,也即10年以上量刑基准幅度(刑法修正案九已做修改)。无锡市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经济活动活跃,水涨船高,一些商人出手往往比较“大方”,而我国现行贪贿犯罪数额标准10万、5万元、5千元是1997年规定的,由于物价指数的上涨和人民币的逐年贬值,如今这一数额标准所蕴含的刑罚量与当时已有很大不同。双向作用下,造成了无锡市受贿犯罪中大部分人涉案超过10万元。
无锡市受贿犯罪样本中,纯粹的“权钱交易”形式的受贿甚至卡要索贿的情形极其少见,更多的是以“情感交往”的名义为纽带,以“关照”与“感谢”的关系为形式、以年节及婚丧嫁娶病等为常见时间节点、以频繁接受“细水长流”式的相对中、低额“表示”为特点。受贿往往与具体的请托没有一一对应关系,行贿人一般不会提出具体的请求,而多是在行、受贿双方存在监督、管理关系情况下,彼此“心照不宣”的“送”与“收”。正因为此,样本案件受贿呈现少量多次的特点,许多受贿人涉案次数多达十几次、几十次,据前文统计,受贿样本涉案人平均受贿约12次。也正因为此,大量的受贿人以“礼尚往来”、“人情往来”、“仅系不正之风”等理由进行辩解,据统计,约有2/3以上的涉案人涉及到年节礼金的问题,而许多涉案人误认为,年节收受礼金,并没有触及职务犯罪的红线,而报以“受之坦然”或侥幸的心理。而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极少不予否定评价。收受礼金也成为成公职人员被查处定罪的重灾区。
3、案发后,样本案件涉案人大多采取了争取较轻处罚的态度。
第一、绝大部分涉案人选择了自首;第二、绝大部分涉案人全额或部分退还贿赂款;第三、绝大部分涉案人聘请了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第四、部分涉案人具有立功情节;五、部分涉案人不服一审判决,对定罪或量刑有异议,选择了上诉。
4、逮捕率高、重刑率高、财产刑比例高。
根据前文数据统计,样本案件逮捕率超过80%,略高于一般刑事案件逮捕率数据。当然,其原因主要是样本案件涉案金额普遍高于5万元,而根据现行刑法,高于5万元又不具其他情节的话,往往要判处5年以上刑罚(修正案九已修改),相对而言属于重罪,故实践中逮捕率也相对较高。不过,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实施后,对于贪贿型犯罪要扩大非羁押性审前强制措施,这是因为,其一,“未审先押”是对未判决不得认定犯罪原则的违反,实践中,为保证不出现“错捕”、“错诉”,对于一些“疑罪”不是“从无”,而是“从轻”甚至“照判”,不仅没有做到以“庭审为中心”,反而为不当行为“背书”。其二、新刑诉法规定了“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实际上对司法实践提出了“以羁押为例外”的强制措施适用尺度,最高司法机关多次强调了这一点。其三、新刑诉法对对取保候审规定了更宽的适用标准,而对逮捕则规定了更严的标准。1996年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对象为三年以下徒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新刑诉法则规定为徒刑以上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见,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新刑诉法大大的扩张了。理论上讲,“社会危险性”存在与否成为影响强制措施适用的关键,笔者则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应当是一个抽象的、模糊的概念,而应当是规范的、量化的有证明标准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概念,且对于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负责收集、审查逮捕机关负责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不应当采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受贿犯罪作为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除非有串供、逃跑、自杀等情形,嫌疑人对社会并不会产生危险性,不会危及社会秩序或人身安全,并无羁押的显著必要。
受贿犯罪的高重刑率根据样本数据可以得到很直观的感觉,判处五年以上刑期的达到67.16%。这样的结果,既与国家严厉反腐的大局相关,与立法层面对贿赂数额标准规定的滞后相关,也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放松思想警惕、超越法律雷池过多而直接相关。
刑法设置对贿赂犯罪的制裁是全方面的,既有自由的剥夺,也有财产的惩罚。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财产惩罚对象是五年以上刑期的被告人,根据上述五年刑期重刑的比例可以推出财产刑的比例也为67.16%。同时,财产刑惩罚力度也较重,样本涉案人平均被没收财产8.4万元。
5、整体诉讼效率适中、审判环节效率略有滞缓、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
根据前文统计,样本案件中,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平均历时126.7天,审判环节平均历时98.1天,诉讼整体平均历时226.5天。可见整体诉讼呈现前期节奏快于后期,侦查、起诉效率高于审判的特点。审判环节平均历时98.1天,说明有许多案件适用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程序,使审限突破了3个月的常规期限。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受贿犯罪定性、量刑及相关证据认定问题争议较大,案情一般也较为复杂,往往在审判环节还有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的出现,这种程序倒流的现象,导致了审判环节效率放低。
同时,数据表明审判环节适用简易程序比例较低,仅8.95%,而受贿犯罪自首率达到80.59%,也即八成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存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而样本案例中,许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终在审判环节又转换成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种自首率高而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反差显然并不匹配。笔者认为,这可能与法院人少案多的顽症有关、与受贿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也与辩护律师参与诉讼后的控、辩双方充分表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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