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7日,卧龙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判罚,其中设计了57户报案人,吸收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还本金额合计人民币560000元,付息金额合计人民币537740元,吸收存款减去还本付息支出后的余额合计人民币1545084。
案件:南阳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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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04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现刘某某处于取保候审中。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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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2011年3月,路某某、尹某某(均已判刑)登记设立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南阳市卧龙区兴达商务楼四楼作为办公场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路某某又在南阳市卧龙区兴达商务楼六楼和南阳市西峡县设立吸储点,继续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刘某某在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兴达商务楼六楼的吸储点工作,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经河南君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南阳市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兴达商务楼六楼吸储点,涉及57户报案人,吸收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元,还本金额合计人民币560000元,付息金额合计人民币537740元,吸收存款减去还本付息支出后的余额合计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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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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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2.证人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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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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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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