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正义的声音没被听到的话,那就再大点声,再多喊几遍。
出于对自己丈夫任先生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的羞愤,李女士见我的第一面没有说一句话,全程和我洽谈案件的,是她的母亲,可惜能提供的有价值的案件情况少得可怜,基本无法做出判断和评估,最后商量一致,先委托我会见,掌握基本案情后再说下一步的规划。签署《委托辩护合同》后,李女士面如死灰的眼睛含着泪花,握紧我的手说:救救他,为了孩子。
会见任先生的时间是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可是与世隔绝的看守所会见室隔绝天日不见阳光,任先生很颓废很懊悔,在我不断的心理安慰和鼓励下,他终于叙述完了整个事件经过。
任先生是个事业有成的建设行业从业者,也就是包工头,常年跑工地,和妻子李女士聚少离多,男人么,尤其是有钱的男人最怕无聊的夜晚,他在QQ上认识了一个大一在校女生小茹,走南闯北见多识广的丰富积累外加频繁的小额红包的金元攻势,小茹矜持未久便决定见面。他们在一家酒店,完成媾和。始料未及的是,自称已经破处的小茹,却几乎在任先生进入身体的瞬间,下体大量出血,被吓坏的任先生马上停止,并立即找清水和卫生纸帮助止血,一阵手忙脚乱之后终于止住,但是这时小茹的一句话却让任先生五雷轰顶:你这是强奸 ,你得赔我,否则我报警。冷静下来的任先生决定破财消灾,小茹却要他立即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几经拉扯,双方都失去耐心,小茹给她母亲打了电话,她母亲立即报警,十几分钟后,任先生被附近派出所民警带走,隔天被送至看守所。
抛开情绪的干扰,如果任先生所述属实的话,通过这次会见,我可以确定如下几点:
一、任先生和小茹去酒店开房是你情我愿,没有强迫;
二、进入酒店房间发生关系也是自愿,任先生没有使用暴力、恐吓或者下药的手段使小茹不能反抗活不止反抗;
三、小茹是在任先生明确表示不会赔偿10万元之后立即告知其母亲报警的。
案情并不复杂,辩护方向也初步明确,任先生是否使用暴力、胁迫、下迷药的方法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成为本案构罪与否的关键,问题是,这只是任先生的一面之词,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只属于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孤证,需要别的证据印证。
我决定和办案警官沟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属于保密阶段,办案机关不能向嫌疑人本人及家属以及律师透露案情,否则涉嫌泄密,但是如果任先生真是被冤枉的,多呆一天都是非正义的。我回到办公室,立即书写一份《法律建议书》,交给办案警官,大致内容是:
一、嫌疑人任先生的供述虽然都是有利供述,但是仍然属于法定证据,不能因为它是无罪供述而排斥,应该受到公安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
二、建议公安侦查机关重点勘察、检验受害人与任先生的聊天记录、进入酒店时的监控,确定双方是否在进入酒店之前就达成了发生性关系的合意;
三、立即回收任先生与受害人案发当日衣物,检查是否有撕扯、拉拽致损痕迹;
四、问询案发当时酒店工作人员及邻住宾客当时是否听到有人呼救;
五、调取受害人出酒店房间监控,看是否有衣物破损;
六、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任先生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那么应该立即释放,对于受害人,任先生及其家属,愿意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
警官接到《法律意见书》后,未置可否,回复知道了,就下了逐客令,我只好离开派出所。
果不其然,法律意见书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应,给办案警官打电话,得到的也是冰冷的回绝。
我只好就同一意见,再次去书检察院,要求检察院对公安局进行监督,并同时申请检察院不予批捕,遗憾的是,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或许是办案警官对我的不厌其烦的来电不堪其扰,在检察院批捕后不到一周,就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知道,公安局自受理案件起,到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一般都会有97天的时间,但是这个案件进程之快让人略感意外,不过也是好事,对于嫌疑人和家属来说,进程快点,结果来的就快,他们受不了备受煎熬的等待。
案件到了检察院,我就可以查阅卷宗了,只有看了卷,律师才和公检法的这场比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为这时候,律师的信息劣势,才得以抹平。
卷宗在列的证据还是比较乐观的,刑事案件讲究证据链,孤证不可定罪,我们来看一下检方的证据:
一、报案材料和受害人陈述,证明任先生双手按压受害人双手使其不能反抗;
二、现场勘验照片,确实血腥,床单染红了一大片,出血量不少,证明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
三、《DNA鉴定报告》,证明床单上的血迹和受害人血型一致;受害人体内精子和任先生精子一致,证明实施不法侵害的就是任先生本人;
四、微信、QQ聊天记录,证明受害人从未明确同意与任先生发生性关系,但有“亲亲、给你口”“开房”“任你摆布”“都听你的”等字眼。
我阅卷后立即会见任先生,就一些细节进行考证核实之后,又马不停蹄的约见了检察官。
律师约见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是法律赋予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权利,纵使检察官烦律师,也不得不见,但是实际上很多律师同行都忽略了这一个步骤,浪费了这一弥足珍贵的为当事人辩白的机会。
我约见检察官主要说了两点:
一、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任先生并不否认,任先生不能认可的是他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二、受害人陈述任先生使用按压手段致使其不能反抗,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任先生供述相矛盾;
三、公安机关没有调取受害人出酒店的监控,我们认为受害人的衣物有无破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
四、重申愿意给与道义性补偿的意愿。
检察官回复:
一、受害人在聊天记录中没有明确答应发生性交,结合其事后报警的举动和询问笔录,检方认定发生性交有违受害人意愿;
二、至于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情节,大部分强奸案件都是发生在密闭空间,受害人举证和公安部门搜集证据困难,如果每个案件都强加给公安局了如此严苛的举证工作,那就都不要定罪了。
简直滑天下之大稽,公安局举证困难就可以不证而罪吗?当我再次想要据理力争的时候,检察官不耐烦的告诉我,你可以那你所有的观点写在《辩护意见书》里,我会考虑的。
案件存在如此大的争议和疏漏,同样的问题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没有解决,只剩最后一个机会了,那就是法院。
这时,任先生却妥协了。
会见任先生时,他说他拖不起了,工地上离不开他,拘留这几个月,上千万的资金正在成为烂账,几个月以来,他盼望着的释放、取保、不予批捕、不予起诉,都没能实现,他想认罪,想赔钱要谅解,想早点出去。
我说你要想清楚,认了罪,这口黑锅就跟你一辈子了。
任先生痛苦的做出决定,认罪!
最后我和任先生达成新的辩护方案,任先生认罪加赔偿,尽量争取罪轻,我作为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坚持无罪辩护,无罪更好,即便有罪,也可以无罪促罪轻。
案件迎来了最终的审判。
万幸,主审法官很谨慎。对我方提出的疑点都予以慎重考虑,但是出于制度的强大惯性,仍然不敢做出无罪判决,这是因为:
一、法院做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势必提起国家司法赔偿,一旦成功,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有可能被追责甚至脱衣服;
二、我们当地的特色规定,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要主动报备当地纪委监察委,两委进行调查;
三、一审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必然抗诉,一、二审的程序走下来,加上疫情造成中止审理的可能,很可能三年不止,这三年,被告人是要在看守所继续羁押的,等于增加了国家司法赔偿的成本。
所有的难题都推给了法官,法官面临两难,判有罪?证据明显不足;判无罪?有没有这个能力和魄力。最后,任先生也愿意以清白换时间,几经沟通,终于和法官、受害人、任先生、检察院达成一致:任先生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4万元,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检察院不抗诉。
结果也许未尽如人意,但是过程已经百分百付出。任先生被羁押六个月后出狱,挽回了上千万损失,问他要不要申诉以还清白,他说,就这样吧,毕竟,我也没干好事。
备注:据2020年统计数据,我国当年经法院裁判的强奸案共计约一万三千件,判处无罪的不到3%,判处缓刑的没有相关数据,但是去度娘搜索,缓刑案例不超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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