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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湖北襄阳枣阳市刑事案子律师咨询,检察院让补充证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土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2:26:11

瑕疵证据 !

检察长:请予以补正说明

“立案前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司法鉴定竟然早于案件受理日期……”日前,枣阳市检察院贾俊检察长在审查案卷时,发现了诸多瑕疵。

7月5日,枣阳市公安局向枣阳市检察院移送了一起强奸案,该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多次性侵智障少女,性质恶劣。

收到案件后,贾俊检察长十分重视,仔细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发现案件证据存在一定瑕疵:一是立案前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取证程序违法;二是无犯罪嫌疑人DNA 的提取笔录,不能证明DNA鉴定检材的

针对以上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对存在问题进行补正说明并作出合理解释。

7月11日,贾俊检察长针对案件情况,又来到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进行了提审。提审过程中,贾俊检察长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告知了陈某某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围绕犯罪动机、作案经过等进行了详细讯问,最后就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进行了确认。

贾俊检察长表示,侦监部门、公诉部门是刑事案件审查主体,也是非法证据排除主体、瑕疵证据纠正主体,要强化证据审查的能力,及时发现、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的,“倒逼”公安机关从侦查环节提高办案质量,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 | 张文哲

审核 | 张永强

枣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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