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一笔1000万元借款诉讼,揭开多人“借名贷款”逾期纠纷,目前纠纷仍在继续。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一封(2018)川1724民初81号二审判决书(以下简称“81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3年12月30日,借款人张某凤因购买商业用房缺乏资金,向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竹农商行”)所辖竹阳支行借款1000万元,由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担保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该笔借款最终逾期。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凤偿还大竹农商行借款本金875万元及相关利息。其中,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缴纳的125万元保证金已扣除。
张某凤表示自己为名义贷款人,真正的用款方为周某全,将继续上诉。对此,周某全表示认同,并表示大竹农商行事前就对此知晓。而据记者获得的举报书显示,共有9人与张某凤遭遇相同,均从大竹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是周某全的名义借款人。
据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张某凤的1000万元借款被法院认定银行并未履行尽职调查。另外,该案或涉一起绵阳市的土地生意。
“借名贷款”变巨额债务
就该笔借款的具体原因,据记者获得的《张某凤申请抵押贷款1000万元调查报告》显示:“张某凤2013年11月06日与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凌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购大竹县竹阳镇上上城楼商用房资金元,现已自筹3921470元,尚差购商用房资金1000万元,现特向我社申请担保贷款1000万元。”
而竹凌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是关键角色。某知情者告诉记者,张某凤并不是该笔100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实际用款人叫周某全。
周某全是竹凌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天眼查显示,周某全还是大竹县竹凌实业公司、四川竹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周某全旗下三家公司均与大竹农商行存在纠纷。据81号判决书显示,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竹凌地产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正在审理中。
那么,实际用款人真得是周某全?据记者获得的《承诺函》显示,承诺人——竹凌地产公司因购买绵阳土地急需资金,限于政策自身不能向银行申请借款,现承诺人以委托人身份委托张某凤代为向大竹农商行竹阳支行(原大竹联社竹阳信用社)申请借款1000万元。该借款由宝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还有竹凌地产公司用价值约9000万元位于绵阳的土地作为借款的反担保。该借款不存在任何风险,即使出现问题,均由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借款后利息支付、本金归还均由承诺人向竹阳支行履行。该承诺函上显示盖有竹凌地产公司印章和周某全签字,签字日期显示为2013年12月25日,早于张某凤与大竹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5天。
实际上,有多人遭遇与张某凤类似。据81号判决书显示,张某凤举示关于刘某、潘某、周某兵等16份民事判决书,以证明系列案件中的各自然人均系竹凌地产公司的名义借款人,其借款方式、转账方式、支付利息方式等与本案完全一致。
而记者获得的举报书显示,共有9人分别为周某全在大竹农商行顶名借款1000万元总共9000万元,其中包括周某全的多位员工和亲属。多人表示,当时周某全告诉其帮忙顶名借款1000万元,银行方面已安排好,只需带好相关证件到时签字就行,不需负责任,而其照做后却被大竹农商行起诉并背负了巨额债务。
记者就上述9人借款情况与大竹农商行方面确认,截至发稿对方并未回复。
法院认定银行未做尽职调查
知情者告诉记者,周某全的顶名贷款人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承担债务后,张某凤及周某兵进行了上诉,其他人因为经济及其他原因没有上诉。
张某凤及周某兵在上诉后,达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2016)川1724民初1806号判决,并发回大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大竹县法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在2019年6月作出判决,仍判处张某凤偿还87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
对此,张某凤表示不服,会继续上诉。
据81号判决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已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国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凤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原告大竹农商行知道张某凤与竹凌地产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故该合同应约束张某凤与大竹农商行。”
大竹农商行在向张某凤放贷的时候,真得不知道张某凤的受托身份吗?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点值得注意。其一,据81号判决书显示,法庭上,大竹农商行曾举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房款收据,拟证明张某凤购买了竹凌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西路上上城2楼商业用房,因支付下差购房款在大竹农商行借款。据记者获得的《张某凤申请抵押担保借款1000万元调査报告》显示:“经实地调查,借款人向我社申请担保贷款1000万元用于购商用房属实。”
而张某凤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张某凤表示从未购买商业用房,张某凤代理律师根据法院的《律师调査令》在大竹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张某凤名下房屋登记记录信息结果显示,无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商业用房。
对此,大竹县人民法院的认证意见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告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且张某凤提供了反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采信。
其二,81号判决书显示,张某凤申请法院调取的《张某凤申请抵押担保借款1000万元调査报告》,该报告中载明的借款人资产信息,还款
对此,大竹农商行方面认为,调查报告中记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电脑学校投资20万元、重庆欧来食品公司投资200万元等投资情况没有基础证明材料。
法院的认证意见为,大竹农商行在该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的家庭资产情况、借歉人负债情况方面作出了明确的结论意见,但并无其他基础性证据予以佐证,且张某凤对记裁的内容进行了否认,可以确认大竹农商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人未做尽职调查。
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银行放款前是应做尽职调查的,要对借款人的用途进行核实,若是购房借款,银行应对其购房等信息进行确认。
据记者获得的81号判决书显示,针对张某凤的1000万元借款,担保者——宝通担保公司将保证金人民币125万元存入保证金专户,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在该笔借款逾期后,宝通担保公司的125万元保证金被大竹农商行收取。
张某凤只是顶名贷款,其表示自己并没有还款能力。81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大竹农商行并未对其进行尽职调查。那么,宝通担保公司为什么会给张某凤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呢?
实际上,张某凤的1000万元借款除了担保之外,还有一份反担保。81号判决书显示,宝通担保公司与竹凌地产公司、张某凤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显示,竹凌地产公司自愿以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永兴镇龙家碾村一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编号:绵城国用(2004) 05612号;设计用途:商业、住宅;面积:7626.45平方米】、棉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永发路2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合同编号:510600-2013-0155号;设计用途:商业、住宅;面积:7350.22平方米】作为宝通担保公司对张某凤1000万元借款保证担保的反担保抵押。
但是,上述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反担保合同签订后,该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记者多次拨打宝通融担保公司相关电话,但均未接通。而大竹农商行在未做尽职调查、反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的情况下就放款,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记者就该案相关问题与大竹农商行方面取得联系,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编辑: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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