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长沙市就“4.29”塌房事故举行第七次新闻发布会,截至当日3时3分,事故现场搜救工作结束,事故现场被困、失联人员已全部找到,共救出10人,遇难53人。同日,国务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国务院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相关方面参加,同时邀请建筑、安全、法律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为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撑。据报道,此次事故中的建筑物可能存在违规改建问题。本文根据既往案例,结合目前已知案情,就该事故中已披露涉案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解读。
一、既往违规改建案例
近年来,因违规改建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屡见不鲜,2020年以来影响较大的事故有泉州酒店坍塌事故案、山西襄汾饭店坍塌事故案和苏州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案,案件情况及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情况如下。
(一)福建省泉州市“3.7”欣佳酒店坍塌事故案
1.案件梗概
2020年3月7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新冠隔离酒店——欣佳酒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5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794万元。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建筑最早建成于2012年,系实际控制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规定,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的。2016年,杨某某为增加使用面积,又私自对该建筑进行违规改建,将原四层的违规建筑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故发生前对建筑物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需要指出的是,在违规建筑建成后,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筑物可靠性鉴定与抗震研究所相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某某、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刘某某、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吴某某等7名公职人员存在收受杨某某贿赂,帮助其躲避消防备案抽查、制作假证,骗取公安部门的行政许可等行为。
2.刑事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对杨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对其余1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某某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刘某某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2万元;对吴某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余4名公职人员分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山西襄汾县“8.29”聚仙酒家坍塌事故案
1.案件梗概
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宴会厅发生坍塌事故,至搜救结束,现场共找到57名被埋人员,其中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违规占地建设,且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造成的重大事故后果。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违规加建后,承重砖柱及北楼二层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同时不排除强降雨影响,最终导致整体坍塌。
2.刑事法律责任
2022年4月29日,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襄汾县聚仙酒家“8·29”坍塌事故涉及刑事犯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聚仙酒家投资人、经营者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三)苏州市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案
2021年7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油车路188号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发生坍塌,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无任何加固及安全措施情况下,盲目拆除了底层六开间的全部承重横墙和绝大部分内纵墙,致使上部结构传力路径中断,二层楼面圈梁不足以承受上部二、三层墙体及二层楼面传来的荷载,导致该辅房自下而上连续坍塌。经调查,苏州市四季开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组织施工、违法发包和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旅馆业经营,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苏州出彩装饰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违法承包、违法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违规施工的行为。
目前,办案机关已经将四季开源酒店和苏州君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等7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起诉,对4家事故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二、本案情况分析
由于本案尚处于调查中,诸多案情尚未披露,本文根据网络上目前披露的情况就本案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解读。
(一)涉案建筑情况
据调查,涉案房屋系自建房,共八层,其中一至六层用于商业经营,七至八层为自住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楼层中,一层有共两家门面,二层为饭店,三层为放映咖啡馆,四、五、六层为家庭旅馆。另据报道,倒塌房屋的承租户对房屋有不同程度的结构改动。有专业人士对房屋倒塌事故进行分析,认为事故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首先,房屋是自建房,该建筑的设计、施工可能存在问题,构成安全隐患。其次,房主私自加盖楼层,涉案房屋2012年建成时只有六层,但2018年加建了两层,达到事故发生时的八层。再次,该房屋四、五、六层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可能系虚假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问题。复次,底部一、二层是门面和饭店,门面和饭店对面积需求较大,可能会打掉部分墙体以拓宽室内面积。最后,事故发生时间为中午,人流量相对较大。
引发事故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是根本原因还是涉案建筑质量不达标和后期的违改违建。综合长沙警方、检方消息,目前房主等11名相关责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房主吴某勇和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任某生、薛某棕等4人在该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外2人是吴某生和凌某兴,此二人因参与该自建房违规改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5月3日被刑事拘留。
(二)本案所涉罪名解读
根据上述警方、检方披露的消息,本案目前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两罪的具体规定如下。
1.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134条,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2015年12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安全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根据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7号(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危害生产安全案件往往多因一果,涉案人员较多,既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又有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一般并非现场作业人员,确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难点。如果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实施了未取得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设施等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论事故发生是否介入第三人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响认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量刑标准上来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办理安全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实施本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29条,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上述人员,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共犯。客观行为内容为,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文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虚假的证明文件。这里的提供不只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而应包括制作(无形伪造)与交付。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提供。
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或者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本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29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2)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3)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结语
违改违建长期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顽疾,造成大量的安全隐患。而建设工程又是一个非常专业,且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领域,从勘察、设计到施工、检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在现有房屋上改建或者翻建,需要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请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如果涉及扩建还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安全重于泰山,相关责任人的些许疏忽和贪婪毁掉的可能是很多个美满的家庭,唯愿逝者安息,伤者早日康复,悲剧不再重演。
作者简介
史文彬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某省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及民刑交叉案件有深入研究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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