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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系某府办公室财务科工作人员,起负政府大院内各单位水、电的收缴工作。 2008年,被告人因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三千元。间,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政府大院内各单位开具的部分未填写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私自在“收款人”栏填写其个人姓名,并将该款转入其杆户。后在应该入账的收据上填写虚假收款单位及金额,并将该虚假收据及对应钱款交给政府办公室财务科入账,将二者差短。被告人采取上述方法总计侵吞公款数额为一百七十余万元。
被告人在监察委调期间供述,其贪污所得大部分赃款用于。依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数兑陨喜华,赃口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以上量刑。故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刑11年,并处罚金。
【案件点】
本案仅有被告人关于贪污所得赃款部分用于的庭前供述,能否据此认定为“减半计赃加重法定刑”的情节。
【辩护意见】
根据法五十五条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当中,公诉指控被告人将贪污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的事实,仅有其庭前供述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还当庭否认了之前的供述,辩解称在监察委调期间为争取好的认罪态度才声称赃款用于。辩护人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无论是定罪事实,亦或是量刑情节,仅有被告人供述,从裁判角度都是不能做出认定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建立在审刑事证据基础之上的,而审刑事证据的就在于对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在实践中最常用的证明方法即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即印证规则。而供述补强规则即是该证明规则的重要体现,供述补强规则明确了当只有被告人供述其犯罪事实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得以该供述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本案中,针对“赃款用于”的犯罪事实,公诉提交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庭前供述,无其他证据加以补强,故不应认定贪污赃款大部分用于的犯罪事实,进而不能适用“减半计赃加重法定刑”的解释,应对被以上十年以下裁量刑罚。
虽然公诉出示了被覆斡攵┍恍姓舻男姓Ψ>龆ㄊ椋弥ぞ菀步苤っ鞅嫒嗽卸┑奈シㄐ形胫っ鞅嫒耸褂锰拔鬯迷呖罱卸┎⒉痪哂泄亓裕啻锊坏讲骨勘嫒丝诠┑哪摹?/p>
【裁判结果】
审理认为:针对关于被镐未将赃款用于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所提仅有被告人庭前供述,不能认定赃款用于违法活动,不能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最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罪所得。
巍律师简介
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常务副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业于中国刑事学院,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辩护的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天津推动实现
律师商会全面结对
法治护航企业健发展
2021年,市局深化落实“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在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基础上,推动实现律师市、区两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全覆。全市228家律师事务所为280家商会提供多种形式法律服务逾2200件次,涵企业近8000家。
坚持统筹推进,在推动落实上下功夫
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联系机制的实方案,组织百家律师商会“一对一”结对,共同开展“五个一”法治体检专活动,并将志愿服务情啃律师参与公法律服务时,动员全市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联商会活动,助力法治民企建设。
??
各区局会同区工商联结葫和商会实际,研究制定落实举措,为律所和商会建立联系合作机制牵线搭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律所联商会在基层一线落地落实。
坚持资源,在合作上促交流
全市律师工商联、商会积极开展日络和信息交流。132家律师过担律,协助工商联决策、履职,协助商会企业完人治理结构。组织专职律师为工商联律师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等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两公律师队建设,共同深化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
01
河西区咎会签订服务协议,成立律师行业服务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服务中心,每周固定时间安排乏值班接待。
02
天津知方律师天芥业商会建立法律服务站,协助商会做好会员企业法律咨询、普法传、权维护、纠纷调解等法律事务。
03
天津(滨海)律师承德商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共建基地为津承两地企业做好法律服务。
04
天津贯律师天津市春全品交易会珐订建共建协议,以支部共建为纽带,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坚持需求导向,在精准服务上见实效
针对商会成员不同法律需求、行业协会不同产业领域,各律师过召开座谈交流会、举办专题讲座、走访会员企业、建立微信群答疑、制作发放“法治体检”调问卷等形式分类策,帮助企业防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促进经营。全年累计通孤开展法治讲530场,举办义务法律咨询981场,通过调解、诉讼、裁等形式帮助企业处理民商事纠纷1493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5.8亿元。
区局区工商联围绕企业纳税、企业资等主题为商协会和企业家代表开展专题讲座;东丽区局组织律师开通企业法律服务微课堂视频讲座,常态化为企业提供线上法律服务;津南区局商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为会展中心(天津)首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静海区局组织律师事务所对天津坚果加工行业协会开展调研走访;宝坻区局和区工商联制作“企业法治体检调问卷”,组织律师为77家企业进行“法治诊断”。
坚持部门协作,在服务企业上齐发力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积极推进在设立律师调解组织,先后在河西区、南开区、宝坻区、区等共同设立“调解工作室”。通过整合工会、人社、资源,选拔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调解员队,开展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共调解各种纠纷684件,调解率达到78.9%,为者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市律师协会、南开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企业合规论坛,从刑事合规、“一带一路”下跨国企业合规风险避免等多个交流探讨,切实增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助力企业合规法律效。
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市证监局等单位分别全生产合规管理、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新规解读、“宪法传周”“法治体检”服务为主题,通过“线下授课 线上直播”的形式面向全市商会及企业举办专题讲座,以紧贴实际的选题和律师专业生动的讲解,收获了企业家们的一致好评。
资源 结对共建
,天津市局
将继续推进“法治体检”工作常态化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持
(本永师,北京刑事律师,金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专注于金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 录
一、什么是合同罪的因果关系?
二、阻却合同罪成立的事由 — 因果关系律师辩护
三、无罪案例参考
案例I:×年被判合同罪二审案
案例II:王×合审案
案例III:颜×合同罪一审案
案例IV:张×、合同二审案
案例V:陈×富被判合同、骗取贷款罪二审案
正 文
比方说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案件,出借人给借款人发放了款。之后又觉得先前的担保物不够,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借款人便提供了一份虚假的房产证。逾期后出借人报案合同。该案为款在虚假房产证提供之前就已经发放,房产证对出借人发放贷款不起作用。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出借人并非基于借款人虚构事实、的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也就是欺骗行为和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一些合同罪案件里欠缺犯罪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判决无罪,由此可见因果关系是合同师的重要辩点。
合同罪必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到合同中来,是指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和占有他人财产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类犯罪(包括合同罪)的基本结构:行为人实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以上环节中,行为人实了虚构事实、的行为,是起因。在动态的发展过中,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果。这就是合同罪中的因果关系。
反之,有的案件中虽然行为人实了欺骗行为,但并没有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基于该错误认识之外的原因交付财产,么欺骗行为与受害人处分财产之间不成立因果关系,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罪。
分析具体案件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借款合同案件,通常其系并不复杂,就是借款人提供履行能力、还款保证的证明。借贷关系中这个文件对借贷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履约能力证明文件,导致被害人将财产交付被告人。另加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而构成合同罪,承担。
虽然因果关系内含于合同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从实践来看,刑事律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辩护合同罪的作法并不非常多。
其因,估计跟一般对合同罪的理解强调“虚构事实、”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关。从解释的角度,因果关系应内含于“虚构事实、”,只有具果关系的欺骗行为,才构成合同罪的“虚构事实、”。
(一)不存在虚构事实、的客为
刑事律师对合同罪最为直接的辩护,是从整体上否定虚构事实、的行为。有的案件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也有序的进行,被采取强制措导致合同部分未履行,但并未用欺骗的手获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不构成合同罪。
另外一种情是证据不足。比如在王×起合审案,虽然有不利的证人证言,经审后认为,公诉提交的证人某1的证言,与石某、王×起的证言相矛盾,且系孤证。故公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起虚构事实、,欺骗石某。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多
因果关系本身是一个科学哲学层面的概念,刑法借用这个概念,用来界定合同罪中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被害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刑法对科学哲学概念的借用关系,因果的概念更加多样化,鼎而言,也提供了辩护空间。
在科学哲学层面,因果指的是规律,原因导致结果,用公式表示就是:A→B。但是在刑法层面,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的,一般都会有“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因此,在合同案中,刑事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客观事实之间的联系,再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论证多种因果关系,从中找出最合客观联系的因果联系,以维护当事人利。
(三)因果关系的综合认定
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产生损失的原因应做综合的分析认定,探求真实的、客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比如某某合同案中,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某某虽实伪造公章、虚假传行为,但是并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虚构事实、”行为。被告人某某未实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本案的因果关系事实而言,审某某虽实虚构记者身份、谎称黄牛系生物公司培育目向村民进行虚假传的行为,但是该虚假传行为并未引起村民的错误认识并决定处分财产。村民同意与某某签订黄牛养殖合作协议系在现场考察、认同该黄牛质量的基础上作出,即此前的虚假传行为与财产处分行为间并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律师对案件因果关系综合分析的重要性。
著名法学家良教授认为,合同罪中的欺骗行为,必合一定的欺骗度,否则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良教授的观点,欺骗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度。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度,则构成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度,则只诈,不构成罪。
(四)夸大传、虚假传型合同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夸大传型的合同罪比较典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泛应用,一些案件总体上存在夸大传行为,但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签订邯,则需进一步审因果关系。
有的行为人在公开传中存在产品、服务的推介具有夸大、不实的内容,然这些传行为对于具体的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而言,这些传并不,并非案件事实的主要方面,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虚构事实、。
比如在保健品案中,有的行为人将保健品虚假传为药品,课疗疾病。依言的理解,所谓治疗包括“食疗”,这个观点不为刑法所认可。但是作为,说其完全就是虚假传并不合客观事实。
有的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有虚假传行为,但是作为核心环节和主要事实,公司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冒医生、专家等推销产品的。公司明确禁止员工在传资料里使用“治愈”、“根治”等字眼。在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上,无任误导,也明确告知消者这个保健品。
行为人将保健品的功能定位在“改善”、“调理”、“平”等围内,依此介绍、推涉案保健品。
如果合这些情,受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保健品,刑事律师认为在行为人的虚假传和受害人财产损失之间不具果关系,不成同罪。
本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通过大量研究,精选以下合同罪因果关系辩护案例,供同行参考:
案例I:×年被判合同罪二审案
审理:市中级
案号:(2015)刑字239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后,又将其向龙某钢厂受让的废钢、废铁全部出售给被害人万某。合同履行过中,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万某预付款和借款共计460万元,同时,金不足,为某钢厂的购销协议,又收取某、某、某某、王某乙等多人的预付款后按约定交付了一定量的废钢、废铁。客观上,被告人某某存在将部分废钢废铁“多重买卖”的行为,且在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措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的事实。
但从主观上来看,(1)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合同的能力,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2)被害人万某交付被告人预付款和借款并错误;(3)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4)被害人万某明知被告人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损失后和某某、某、某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成处理协议;(5)被告人某某所出售废钢废铁的价值、销售总额及盈利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II:王×合审案
审理:天津市滨海
案号:(2014)滨刑初字4号
裁判理由:关于王×是否实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二×陷入了错误认识。首先,被害人二×应当是明知被告人王×此次借款系个人借款个人使用,所谓司“购买运输车辆”仅仅是借款合同的表面约定。其次,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以天津港保税区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港某有限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为抵押,但综合本案证据,被害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水社会常识的成年人,其关于不知道该笔货物不属于王×个人所有的,显然不合生活常理。再次,王×质押给二×的显然是一张簇大瑕疵的支票,无法实现抵押效果。对于该支票表面存在的重大瑕疵,二×作为一个向自己不熟悉的人出具巨额资成年人,其关于自己不知道支票无效,也不知道支票提不出钱款的也不合社会常理。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虚构事实、的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III:颜×合同罪一审案
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
案号:(2017)琼01刑初127号
裁判理由: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来看,明确约定“鉴于控制耕地转为商用住地,分考虑该宗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难度,海禾置业公司应确保本条义务的履行”。证润公司在签约时对于涉案土地不在城镇建设用地围内,目前不能用于非业建设的情是明知的,而且合同双方对于合作存在的障碍和风险达成了共识。
合同的签订,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劲意义务,诚润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对于土地政策应有明确的理解和认知,土地是否能变性不但取决于颜×的海禾置业公司是否尽力切履行合同,还会受到政府决策、土地政策以及市场变化等多因素的影响,其知土地现状以及可能存在土地变性不能风险的情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控制及相应措,之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金并取得海禾置业公司的股权,并不是因为被告人颜×的原因导致认识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综上,指控颜×虚构事实、,润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IV:张×、合同二审案
审理:四川省高级
案号:(2016)春?/span>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政通公司在与东五建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知龙×国投方面会出现重大变故,本案也并无分证据证明龙×国方面对其重大变故进行了及时通知,故原判认定政通公司明知工不能发包而故意隐瞒该事实的证据不足。本案政通公司和张×一定度的隐瞒和夸为不足以使东五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签订合同。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V:陈×富被判合同、骗取贷款罪二审案
审判:江省泰州市中级
案号:(2016)277号
裁判理由:关于争议点1,万基公司当时虽是期处于亏损状态,但其生产线仍然处于生产状态,资产公司与泰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对于万基公司的经营状下的状态亦主观明知,且均出于持万基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而委托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资产公司陷入认识错误而受骗。关于争议点2,结合证人某、某的证言以及书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情说明,资产公司和泰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在事前,均已明知万基公司当时经营不善的现状,但均基于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委托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故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万基公司取得该笔借款与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资产公司并非基于万基公司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委托发放贷款。
裁判结果:无罪(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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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刑事律师,滨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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